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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舟山市定海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1-05-19 11:36:51来源: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阅读量:1579

中共舟山市定海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为加快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合理统筹全区占用耕地指标费用,着力缓解用地成本提高对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的影响,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25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补足耕地数量与提升耕地质量相结合落实占补平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38号)和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等相关款项收取标准的通知》(舟土资发〔2016〕44号)等文件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自耕地占补平衡实行“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量质并重的新要求后,我市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费收取标准按全省交易平台的市场价格执行,使得各类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指标费用大幅度提高。因此,制定合理的差别化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费补贴政策,对保障基础设施和民生建设用地需求,维持良好的招商引资环境,化解历史遗留建设项目用地问题,推动我区建设用地和土地整治工作健康有序开展,促进城乡一体化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平稳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镇(街道)、区属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强化协调、分工合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统筹兼顾,建立差别化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费补贴机制

本意见所指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是指补充耕地指标、标准农田指标、“旱地改水田”指标和耕地质量产能(等级)指标等涉及耕地占补平衡的数量和质量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分别通过实施垦造耕地项目、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以及“旱改水”质量提升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等提质改造项目并在验收入库后产生,从指标获取方式上可分为自行垦造、省统筹和异地调剂三种方式。

对在2015年6月1日后通过“农转用”报批且至2016年10月11日前未供地(以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的建设项目,分别按照以下标准实施差别化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费补贴政策。

(一)补充耕地指标及旱改水指标收费标准

经营性项目和市属项目占用耕地的,按舟土资发〔2016〕44号文件执行,因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存在水田差而需要通过提质改造进行补改结合的,按每亩15万元的收费标准补足“旱地改水田”指标费。

对三大产业平台(定海工业园区、水产品产业园区、粮油产业园区)控规范围内和金塘功能区的产业项目占用土地的(除海域围垦土地外),经区统筹补贴后,不再区分耕地和非耕地,均按每亩13万元的收费标准执行。

区政府投资项目、镇(街道)以及社区(村)项目占用耕地的,经全区统筹补贴后,不再区分水田和旱地,均按每亩13万元的收费标准执行。

对重大招商引资及历史遗留项目,以一事一议为原则,由区政府确定指标费缴纳金额,不足部分统筹补贴解决。

(二)标准农田指标和耕地质量提升指标补贴标准

经营性项目和市属项目占用标准农田,或因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存在质量差而需要通过提质改造进行补改结合的,标准农田按舟土资发〔2016〕44号文件执行,耕地质量产能(等级)指标按每亩每等1万元的收费标准执行。

对三大产业平台和金塘功能区的产业项目、区政府投资项目、镇(街道)及社区(村)的项目,涉及标准农田指标、“旱地改水田指标”或耕地质量产能(等级)指标的,由全区统筹解决。

三、正向激励,加大垦造耕地政策支持力度

(一)土地整治项目补助标准

2017年1月1日以后批准立项的土地整治项目(滩涂围垦项目除外),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统筹价格按定党政办发〔2015〕241号文件执行。海域滩涂垦造耕地项目按定党政办发〔2016〕58号文件执行,由区水利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责(金塘大鹏岛北部垦造由金塘北部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负责),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统筹价格旱地最高15万元/亩、水田最高20万元/亩。

(二)土地整治项目奖励标准

随着建设项目指标使用成本的增加,为提高各镇、街道实施土地整治项目的积极性,在加强土地整治工程设计和建设规范性的基础上,对2017年1月1日以后通过立项,按计划工期完工,通过验收并入库的项目,按以下标准实施奖励:

1.陆域垦造耕地项目。旱地最高奖励每亩2万元,水田最高奖励每亩5万元。

2.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水田最高奖励每亩3万元。

3.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提升类项目最高奖励每亩500元。

4.旱改水质量提升项目。最高奖励每亩3万元;

5.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最高奖励每亩1万元。

6.按入库新增耕地面积予以奖励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对于实施垦造耕地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镇(街道),按照当年度验收入库新增耕地面积的10%作为奖励,村镇建设项目可使用同等数量的耕地,免于缴纳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费。奖励的指标实行台账化管理。

(三)镇(街道)与社区(村)利益共享

土地整治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中,按照新增耕地面积每亩1万元标准确定资源补偿费,拨付给社区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社区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分配比例可由各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资源补偿费主要用于新农村建设开支。

四、严格执行,进一步提高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水平

(一)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区保护耕地和造地改田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全区土地整治工作;国土部门负责土地整治潜力调查、土地整治年度计划的拟定与实施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统筹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费的管理、土地整治资金的筹措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水利部门负责海域(滩涂)围垦项目的实施以及其他土地整治项目海塘等配套工程的建设;各镇(街道)按照区政府制定的土地整治计划推进项目的建设;其他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做好各自工作。

(二)优化指标挂钩使用。各类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挂钩使用应严格按照《定海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办法(试行)》(定党政办发〔2014〕281号)等文件规定进行。各镇(街道)应用好用活奖励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优先用于新农村、农民建房等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建设项目。

(三)加强领导强化考核。区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落实责任,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做好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区政府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土地整治项目的推进情况和后续管护情况进行检查,将土地整治和后续管护目标任务,纳入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予以考核,做到常态化、长效化,实现我区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定党政办发〔2015〕241号)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中共舟山市定海区委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 办公室

2017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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