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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莱山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2021-05-18 16:44:59来源: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政府阅读量:874

各街道办事处,莱山经济开发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围子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烟台总部经济基地服务中心,朱雀山生态旅游度假区筹建办公室,区直各部门、驻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莱山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4日

莱山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莱山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结合莱山区实际情况,经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编制本划定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综合考虑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在与生态保护红线格局相协调前提下,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工业园区等区域为重点,兼顾重要河流岸带、重要湖库周边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调整优化畜禽养殖区域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

二、划定依据和原则

(一)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4.《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5.《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6.《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18);

7.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二)划定原则

1.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2.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可持续发展原则;

3.维护群众合法利益与改善生态环境相统一原则;

4.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原则;

5.突出重点和具有可操作性原则;

6.依法监管原则;

7.生态环境和经济现状与发展规划相结合的原则。

三、划定范围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辛安河饮用水水源地、外夹河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其中饮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2.对15个供水人口大于1000人的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孔辛头、林家疃、梁家夼、朱柳村、沟头店、马村、曲村、两甲埠、崖前、马格庄、沐浴、院格庄、朱唐夼、初家汤、王官庄)一级、二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其中饮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二)自然保护区

1.莱山区围子山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边界范围。

2.烟台市大沽夹河湿地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边界范围。

(三)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莱山区城镇建成区和居民区(包括街道办事处驻地)边界外延500米范围。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

1.将莱山区基本农田划定为禁养区,禁养区范围是基本农田边界。

2.将莱山区公益林划定为禁养区,禁养区范围是公益林边界。

3.将荣乌高速、烟海高速、青烟威荣城际铁路、S208、S302、G228、滨海路等交通干线两侧500米范围划定为禁养区。

四、禁养区环境监管要求

1.在禁养区,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

2.严格管控行政审批事项。发改局、生态环境分局、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规划管理办公室、行政审批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对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户)不再颁发与畜禽养殖有关的营业执照类行政许可。对禁养区内现有的规模化养殖场已颁发的与畜禽养殖有关的营业执照类行政许可不再进行年度审验和备案。相关职能部门对在禁养区域外选址、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从严控制,严格审批。

3.《莱山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后一般5年内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参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中的6工作流程办理。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应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进行禁养区调整:新增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省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省级及以上)保护区调整;莱山区中心城区规划范围调整。

4.禁养区划定工作已明确牵头部门的,可按现有工作机制开展工作;需调整的,可依据本方案对现有工作机制予以调整。

5.禁养区划定完成后,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要按照区政府统一部署,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做好禁养区内确需关闭或搬迁的已有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划定禁养区范围、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是一项涉及面广、任务繁重的系统工程,是改善我区农村生态环境的有力保障。各街区、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的重要性,按照网格化监管要求,对禁养区内仍存在的养殖场进行集中整治。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齐抓共管。

(二)加强宣传,做好引导。各街区、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标语、横幅等多种宣传形式,对养殖禁养区范围、养殖污染整治措施等内容广泛开展宣传活动,让养殖场(户)理解并主动支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治理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舆论环境。

(三)加大投入,清理整顿。为保证划定方案的实施,区财政部门要安排一定资金,作为专项整治费用,支持畜禽养殖场拆除。对未按时间完成关闭和污染治理的畜禽养殖单位,依法予以处理。同时,要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联合执法,坚决查处和打击各种污染环境的违法养殖行为,确保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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