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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辽源《东辽县家庭农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2021-05-13 11:06:08来源:东辽县农业农村局阅读量:820

2019年12月18日,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农业农村局印发了《东辽县家庭农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东农发〔2019〕107号),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东辽县家庭农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及各部委[2019]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及《吉林省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的有关政策规定,提高本县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水平,规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农户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和生产经营核算单位, 从事适度规模的农、林、牧、渔、特等产业集约化、商品化经营,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自负盈亏和自我管理的新型农业经营实体。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家庭农场的认定与管理。家庭农场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信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三,县级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及乡镇具体负责家庭农场认定和日常管理工作,对家庭农场进行指导备案,建立家庭农场监测和系统名录填报等制度,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

条件及标准

家庭农场要达到以下条件和标准。

(一)家庭农场经营的产业须符合本县经济发展农业现代化整体规划,以从事种养业为主,经营规模适度,相对集中连片。

(二)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是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或在当地从事农业生产5年以上,积极参与本村公益事业、热心服务于农业的农民。

(三)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家庭经营收入相当于当地从事二、三产业收入。

(四)执行国家有关农业标准化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政策法规。有比较完整的生产技术规程,能按技术规程和质量标准进行生产。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机械化操作。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建立投入品进出台账,生产过程有记录,产品市场竞争力较强。

(五)家庭农场经营类型分三级设置。

一级: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种养结合、其他。

二级:种植业包括大田作物、经济作物、特色种植、设施园艺、陆地果蔬花卉苗木、其他;畜牧业包括牲畜、家禽、特色养殖;渔业包括经营池塘、塘坝、水库、湖泊。

三级:大田作物包括玉米、水稻、大豆、马铃薯、高粱;经济作物包括花生、杂粮杂豆等;特色种植包括人参、中药材、食用菌、山葡萄、蓝莓等;设施园艺包括瓜菜、果、花卉、苗木等;牲畜包括能繁母猪、能繁母牛、能繁母羊、肉猪、肉牛、肉羊等;家禽包括蛋鸡、蛋鸭、蛋鹅、肉鸡、肉鸭、肉鹅等;特色养殖包括梅花鹿、林蛙、柞蚕、蜂、大雁、兔、狐狸、貂等。

(六)家庭农场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

1.从事大田作物和特色种植生产为主的,土地租期或承包期3年以上,种植农作物面积100亩及以上。

2.从事设施园艺生产为主的,土地租期或承包期5年以上,种植面积50亩及以上。

3.从事露地果蔬花卉苗木生产为主的,土地租期或承包期5年以上,种植面积50亩及以上。

4.从事人参种植的,土地租期或承包期4年以上,种植面积在10亩及以上。从事中药材种植的,土地租期或承包期3年以上,种植面积30亩及以上。从事食用菌种植的,土地租期或承包期3年以上,年规模在10万袋及以上。

5.从事畜牧养殖为主的,养殖规模年存栏生猪300头及以上、肉羊300只及以上、肉牛50头及以上,或年存栏能繁母猪20头及以上、能繁母牛10头及以上、能繁母羊40只及以上。

6.从事家禽养殖为主的,蛋鸡、蛋鸭年存栏2000只及以上,蛋鹅年存栏1500只及以上,肉鸡、肉鸭年存栏5000只及以上,肉鹅年存栏3000只及以上。

7.从事特色养殖为主的,林蛙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林地租期或承包期10年以上,梅花鹿养殖规模年存栏30头及以上,柞蚕5把、蜂养殖50箱及以上,大雁年存栏1000只及以上,兔养殖规模年存栏2000只及以上,狐狸、 貂、貉等养殖规模年存栏100只及以上。

8.从事渔业生产为主的,水面租期或承包期3年以上,且经营池塘、塘坝面积50亩及以上,或水库、湖泊面积200亩以上。

9.其他从事种养结合等多种经营的,土地租期或承包期3年以上,年收入20万元以上。

(七)家庭农场经营的土地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土地经营权流转证明资料,且权属无争议。

(八)从事畜禽养殖的家庭农场须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符合环保要求,并进行畜禽养殖登记备案。

(九)家庭农场生产经营可持续,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对周边农户具有明显示范带动作用。

申请程序与认定

第七条 申请成立家庭农场应向当地乡镇农经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家庭农场认定申请表;

(二)家庭农场主户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土地流转合同(或协议)和清册;

(五)畜禽养殖者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水产养殖者提供《水域滩涂养殖证》原件及复印件,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还需提供《苗种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国家规定需取得职业资格许可的岗位,应提供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七)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乡镇农经部门负责对家庭农场申报材料初审。对于养殖业、特色种养业以及种养结合性家庭农场,乡镇农经部门可会同畜牧站、特产站、水利所等单位进行核实,并出具联合书面意见。初审合格的家庭农场要在所在乡村显要位置公示七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将申报材料报县级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复核。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由县级农村经济管理部门予以发文公布认定,并颁发《吉林省家庭农场认定证书》。家庭农场认定证号为14位码,前1-6位码与该县居民身份证号码前6位一致,第7-10位码为年份,如2019年为“2019”,第11-14位码为该家庭农场的序号,如3号为“0003”。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家庭农场资格,收回《吉林省家庭农场认定证书》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二)发生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发生较大生产安全问题,或其他严重问题的;

(四)流转土地到期,没有续签流转合同(协议)、经营规模不达标的;

(五)家庭农场主更换没有办理更换手续的;

(六)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出现生产经营异常的;

(七)存在其他问题、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十一条 需要取得市场主体资格的家庭农场,依照自愿原则,自主决定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经登记的家庭农场申请变更、注销手续的,应当依据相应主体类型的有关登记要求办理,并于10日内到县级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家庭农场,方可享受相关政策扶持。

第十三条 对家庭农场认定实行“三免”手续,即免收认定费,免收证书工本费,免交验资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

管理与服务

第十四条 县农村经济管理部门于每年6月底、8月底认定两次家庭农场。县以上示范家庭农场每年认定一次。

第十五条 示范家庭农场每年审核一次。一般家庭农场每3年审核一次,审核之后其余2个年度的4月末前农场主要将经营类型及规模等情况报所在乡镇农经部门,乡镇农经部门要在5月10日前带家庭农场认定证书,统一到县级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填报家庭农场经营类型及规模并备案。

第十六条 乡镇农经部门每年1月10日、7月10日以前向县农经部门上报上一年度和本年度6月底前家庭农场认定情况备案汇总表(见附件3)和取消认定情况备案汇总表(见附件4)。

第十七条家庭农场经营者应自觉接受农经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按要求报送相关数据和资料,并对提供的相关数据和资料负责。

第十八条 乡(镇)、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家庭农场的指导与服务,支持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做好示范家庭推荐以及档案建设。

第十九条 乡镇农村经济管理部门要加大指导力度,加强对家庭农场生产经营者的培训,建立并完善从业人员培训档案。

第二十条 家庭农场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要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流转合同必须经村民委员会和乡镇农经部门备案登记。

第二十一条 支持家庭农场创建品牌、注册商标和“三品一标”认证,开展电子商务。支持家庭农场参加“农超对接”、“农企对接”、“农校对接”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 家庭农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家庭农场自主经营权和内部事务,不得强迫家庭农场接受有偿服务,不得违规向家庭农场收费、摊派和罚款。

第二十三条 在开展家庭农场认定工作基础上,县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建立和发布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在吉林省信息网站发布全县示范家庭农场名录。示范家庭农场可优先享受扶持政策。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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