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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2021-05-11 11:53:22来源:海拉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1130

一、总则

(一)区划背景

随着畜禽养殖业的发展,畜禽养殖业污染已成为海拉尔区农村面源污染的主要来源。为全面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及国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要求,推动农业源减排和区域环境质量改善,优化畜禽养殖业结构,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等地方法规、规划和文件等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海拉尔区实际情况,拟定我区禁养区划定方案。

海拉尔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官网截图

(二)意义与目的

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我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促进全区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改善生态环境治理的重大战略举措。科学合理划定畜禽禁养区范围并制定落实相应的法律法规、管控措施及制度的建设,将对保障全区环境敏感区域、重要生态功能区和重点流域的环境安全,突出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保护地、人口聚居区等重点保护区域的环境监管,并保障全区环境优美、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全面实现,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的全面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

(三)指导思想

坚持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城镇化、工业化、农业现代化带动发展战略为指导思想,按照建设生态文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要求和部署,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以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以海拉尔区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以及产业发展空间规划调整为依据、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人口聚居区等区域作为重点,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实现畜禽养殖业的分区管理,加强环境监管,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要求。促进我区畜禽养殖业生产与生态环境保护、海拉尔区城市建设规划协调发展。

(四)划定原则

1.统筹兼顾原则。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是一项系统工程,是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有机结合。根据畜禽养殖不同种类对自然环境和条件的差异性要求,结合区域河流水系、地形地貌及土壤类型特征,综合考量水环境和土壤环境综合承载力,统筹兼顾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规划,促进畜禽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有效推进。

2.科学合理原则。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划定是以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基础划定的,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保护地、生态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省(市)级公路及国道以及确需纳入禁(限)养区范围进行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等边界确定方法和范围划定原则为依据,严格按照保护目的和需要,科学合理设置边界范围。

3.协调一致原则。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应与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制定、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相适应,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

4.强制动态原则。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后,必须实行严格保护,制定和执行严格地环境准入制度与管控措施;禁(限)养区划定后,原则上不作调整,确需调整,参照禁养区限养区划定程序办理。

二、划定依据与程序

(一)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

9.《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9号);

10.《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11.《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12.《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13.海拉尔区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14.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二)划定程序

区政府牵头,组织生态环境分局、农牧局,会同水利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分局、卫健委等部门及镇办政府共同拟定禁养区划定方案,区政府组织终审,报市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畜禽养殖区分类

区行政辖区内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适养区、禁养区两大类。

(一)适养区:畜禽养殖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控养区以外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适养区,适养区内根据环境承载力适度发展养殖业。在畜禽养殖适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二)禁养区: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养殖畜禽;禁养区范围内的已建成的畜禽养殖,由区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

四、禁养区划定

(一)划定范围

养殖区:海拉尔区共划定养殖区范围1310.1平方公里,其中,哈克镇行政辖区961平方公里,建设办北山基地区域44.7平方公里,合作村铁路以东、互助村7.4平方公里(合作村铁路以东、互助村在工业园区内部分),奋斗镇友联村、友好村3平方公里(东山城镇规划区以外部分),谢尔塔拉牧场305平方公里。

禁养区:除本方案划定的适养区以外所有区域。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海拉尔区共划定禁养区178.62平方公里,其中,西山自然保护区140.62平方公里、城镇居民区38平方公里。

(二)禁养区控管措施

1.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改建各类畜禽养殖场。

2.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限期实现依法搬迁或关闭。

(三)划分原则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已经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现有陆域边界范围执行;未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CHJ/T 338-2007)中各类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确定。其中,饮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边界范围区域内划为禁养区,禁养区外延500m内区域划为限养区。

自然保护区。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边界范围内区域划为禁养区,禁养区外延500m内区域划为限养区。

3.风景名胜区。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其中,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边界范围内区域划为禁养区,禁养区外延500m内区域划为限养区。

城镇居民区。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因地制宜,兼顾城镇发展,科学设置边界范围。边界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城镇居民区禁养区划分原则:常住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城镇建成区、工矿区、开发区等区域及边界范围内区域划为禁养区,禁养区外延500m内区域划为限养区。

5.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主要指不在城区内大学、高中、初中、小学等学校,城区内学校已划入城镇居民区禁养区。区划方法:本区划方法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及边界范围内区域为禁养区,禁养区外延500m内区域划为限养区。

五、方案实施保障措施

(一)法律地位保障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一旦经区政府批准公布,就具有法律效应,应得到严格执行。

区政府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工作机制保障

成立海拉尔区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小组组长由区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环保工作副区长担任,成员由生态环境分局、农牧局、文旅体育局、住建局、林草分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分局、卫健委等相关部门组成,并建立多部门联动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生态环境分局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并依法对禁养区内养殖场进行强制拆除工作,农牧局等其它部门配合。

海拉尔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萨国文 区委副书记、政府区长

副组长:高名鸿 区政府副区长

崔克刚 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耿春玲 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赵海成 区农牧局局长

萨日娜 区发改委主任

刘柄林 区住建局局长

田晓红 区水利局局长

屈 剑 区综合执法局局长

王柏君 区文旅体育局局长

陈静波 区卫健委主任

李 明 区河道管理局局长

李 明 林草分局局长

雪 松 自然资源分局局长

翟瑞懿 哈克镇镇长

孔令健 奋斗镇镇长

白云峰 建设办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主任耿春玲(兼)。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领导小组安排的各项工作,负责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及其它相关工作。

(三)设施建设保障

1.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严格落实国家有关环境管理制度和规定,按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总量减排要求,配套建设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设施,并确保设施稳定运行。

2.养殖专业户。要做到集约化经营,必须推行废弃物的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对于短期内不能实现集约化经营的养殖户,通过堆肥设施等措施,利用周边耕地、林地、草地、园地等消纳粪污,实现粪便和污水就近资源化利用。

3.散养密集区。要建设一批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试点工程。鼓励采用“共建、共享、共管“的模式,建设污染防治措施,或者依托现有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治污设施,实现养殖废弃物的统一收集、集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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