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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涟源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

2021-05-07 10:54:59来源:涟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2746

为全面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规范我市村(含社区,下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切实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娄底市委娄底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娄发〔2018〕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涟源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官网截图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的原则。成员身份确认应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历史和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形成历史,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注意协调平衡各方利益。

(二)坚持程序规范、依法依规的原则。成员身份确认应依法依规进行,切实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程序必须规范,防止不按程序或走虚假程序,损害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公开民主、群众认可的原则。成员确认办法必须交村组的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户主会议民主协商、民主讨论、民主决定,成员确认结果须进行公开公示,得到群众认可。

二、基准日的确定

登记基准日作为成员身份确认的截止时间,登记基准日由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以改革方案讨论通过之日或村(居)民代表会议确定的其他日期为登记基准日。

三、成员资格的确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当认定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基准日止在册农业户籍的本村人员,包括:

(1)二轮土地延包在册的本村人员及其以后出生落户子女;

(2)与本村人员已办理结婚证书落户的对象及其子女;

(3)政策性移民落户的人员及其子女;

(4)原本村人员单方为劳动人事部门办理正式招工录取手续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在职、退休或已改制)的单职工的配偶及其子女;但其配偶与子女的户籍必须在本村;

(5)办理过合法领养手续在册子女和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领养而未办理领养手续的在册子女;

(6)户籍关系未迁出的本村出国(境)人员;

(7)其他在册的本村人员。

2.正在服义务兵役的本村人员;

3.原户籍在本村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就读时户籍迁入就读学校的);

4.原户籍在本村,就读大中专院校,毕业后因国家取消统一分配政策而自谋职业的本村人员,需在规定日前将户口迁回本村;

5.正在劳教服刑的本村人员;

6.在新型城镇化综合改革中,户籍关系从本村迁入城镇的原本村村民及其子女,需在规定日前将户口迁回本村;

7.因被征地而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原本村被征地农民;

8.与本村人员已办理结婚证书但户口尚未迁入的对象及其户口尚未申报的子女,出具书面证明未在原籍地享受股改待遇,并将户口在规定日前迁入本村,今后若发现原籍地已享受,将收回股权,属离异妇女,其随母迁入的子女人数依据法院判决书确定;

9.因离婚将户籍迁回的原本村嫁出赘出人员,本人及其依法判决的随同子女,如目前暂未迁回的,需在规定日前将户口迁回本村;

10.因移民政策安置,户籍需迁入本村的人员。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由本人申请,经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决定是否认定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因买户口办理“农转非”的原本村人员及其子女;

2.因务工经商、购房、就学参军、投靠子女等,将户籍关系迁出的原本村人员及其子女;

3.原就读大中专院校,毕业后因国家取消统一分配政策而自谋职业的本村人员回迁所带的配偶子女,且在规定日前将户口迁入本村的;

4.原迁入本村的外来挂靠人员(有约定从其约定);

5.户籍关系未迁出的本村嫁出赘出人员(可由本人自由决定在哪一方确认,若发现嫁入赘入地已确认身份,将取消其资格);

6.其他情形特殊群体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人力资源和社保部门办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的行政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现职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2.已享受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等改制待遇的人员;

3.户籍已迁出的父母双方属人力资源和社保部门办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的行政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的子女;

4.已在部队提干和转为志愿兵的人员(已转为士官的人员暂保留成员资格,待其退伍后,未享受部队或地方安置的予以配制);

5.与本村人员离婚,户籍关系已迁出的嫁入赘入人员本人及其依法判决的随同子女;

6.户籍关系已迁出本村且在外地落户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7.户籍关系已迁出的本村出国(境)人员;

8.户籍关系未迁出的嫁出赘出人员的子女;

9.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以认定的人员。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自动丧失:

1.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2.已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3.以书面形式自愿申请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4.义务兵和士官服役期间已在部队提干或转为三级及以上士官、符合安置条件可回乡安置的;

5.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后,户籍落户外地的;

6.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和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正式招录或正式聘用,被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

7.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的;

8.其他不符合保留成员资格情形的。

四、成员的认定程序

(一)明确工作班子。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要指导各村成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小组,负责成员身份确认办法起草,政策宣传、成员身份登记和排查等。

(二)制定确认办法。村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小组拟定本村成员确认办法初稿,向村群众公布并征求意见,形成一致意见,报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表决通过后公布《×××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办法》。

(三)开展摸底排查。村工作小组以公安户籍信息为基础,根据《×××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办法》,以村(居)民小组为单位,全面开展人口摸底排查,理清村户籍人员与居住人员及挂靠人员的现状,按实名制填写《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摸底登记表》。内容包括组别、户主姓名、家庭成员姓名、与户主关系、是否本村户籍、户籍性质、身份证号码、进村入户时间、性别、年龄、身份认定缘由(初始取得、依法取得、政策保留、表决取得或其他)、备注等,核实登记要由农户签字。

(四)进行公示确认。清查核实结果应当以村(居)民小组为单位张榜公布,三榜定案。每榜公示不少于7天,并将所有公示影像资料存档备案。

1.工作组对《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摸底登记表》进行核实汇总,进行初榜公示。

2.对认定人员存在异议的,工作组应重新审核,并拟定成员身份确认初步建议名单,再榜公示。

3.再榜公示无异议的,由村两委汇审后,形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正式建议名单,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确认,报经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后,终榜公示。

终榜公示后,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仍有异议的,通过法定程序进行另案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及指导组、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及各工作组要落实工作责任,妥善协调处理因成员身份确认引发的各类矛盾和问题,确保工作任务按时顺利完成。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舆论宣传,引导带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此项工作,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成员身份确认全过程公开透明。

(三)加强成员管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后,要建立成员登记备案制度,将《××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摸底登记表》(含电子档)报送乡镇(街道)。乡镇(街道)要建立电脑数据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将《××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摸底登记表》,成员身份证明资料(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收养证、申请加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申请报告、承诺书或书面证明、民主协商会议记录及决议、会议影像资料、确认结果公示等)的复印件收集归档,并将身份确认成果报送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严肃工作纪律。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党员干部在成员身份确认工作中要遵守工作纪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六、其他

(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后,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和权益,承担本集体经济组织规定的义务。

(二)对成员身份确认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今后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摸底登记表

2.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公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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