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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摸排工作实施方案

2021-04-30 10:07:14来源: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763

根据国务院、自治区、市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会议精神,为全面摸清全旗乱占耕地建房底数,特制定本方案。

鄂托克前旗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摸排工作实施方案-官网截图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摸排工作,摸清全旗农村牧区乱占耕地建房底数,建立工作台账,为分步整治、分类处置存量问题奠定基础,重点整治强占多占、非法出售等恶意占用耕地建房行为,保障农牧民合理的建房需求。

二、工作任务

摸清2013年以来,全旗农村牧区乱占耕地建房涉及用地情况,房屋建设、使用和非法出售情况,处罚情况等,建立全旗农村牧区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工作台账。

(一)摸排范围

1.时间。主要摸排全旗范围内2013年以来各类占用耕地建设的没有合法合规用地手续的房屋。之前个别和部分已经建设但与2013年以来违法违规建房行为有整体关联性的房屋,一并摸排。

2.耕地。占用的耕地,是指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调”)成果为耕地且未依法依规变更用途或现状为应按耕地管理的土地,以及“二调”后各年度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途径新增加的耕地或按耕地管理的土地。具体情形如:常年耕种的纯耕地;休耕、撂荒的耕地;应按照耕地管理的园地、林地、草地、坑塘等用地;应按照耕地管理的设施农业用地;应按照耕地管理的地面已经硬化的乡村广场等用地;应按照耕地管理的农村道路用地;自然资源部门认定为耕地,但林业管理部门认定为林地,草原管理部门认定为草地的土地等。

没有合法合规用地手续的房屋,无论全部或者部分违法占用耕地(包括国有的和集体的),都要纳入摸排范围。对实际已经建设但因各种原因导致“二调”时调查为耕地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也要纳入摸排范围,但可以举证说明。

3.用地手续。乱占耕地建房,是指没有合法合规用地手续或用地手续不全,占用上述各类耕地建设的房屋。如,因停批造成多年未批准宅基地的;不符合分户条件等原因未能批准宅基地的;不符合规划未能办理用地手续的;没有用地计划指标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没有缴纳相关费用未取得用地手续的;虽有手续但不合法合规的等。

已依法取得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土地上的房屋,已合法审批的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已依法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含之前依法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且未扩建违法占用耕地的房屋,已依法取得临时用地手续且尚未到期的临时用地上的房屋,在“大棚房”清理整治工作中已整改到位的设施农业用地上的房屋,符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要求或按《自然资源厅农牧厅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0〕310号)规定兴建的种植业、养殖业房屋,以及已经纳入全国违建别墅问题清查整治专项行动的房屋,不纳入本次摸排范围。

(二)摸排类型

按照房屋的主要用途,分为以下三类。

一是住宅类。对农村牧区宅基地类住宅,以宗为单元开展摸排,并认定房屋是否符合当地“一户一宅”政策或“分户条件”。对单元楼式的多户住宅,以项目为单元开展摸排。摸清房屋类型、建设和使用情况、土地违法和处罚情况等,最终形成住宅类农村牧区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工作台账。摸排结果和认定情况要予以公示。

二是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类。以项目为单元,摸清该类房屋用途、建设主体、建设依据、土地违法和处罚情况等,最终形成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类农村牧区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工作台账。

三是工矿、仓储、商服、旅游等产业类。以项目为单元,摸清该类房屋用途、建设主体、建设依据、土地违法和处罚情况等,最终形成产业类农村牧区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工作台账。

三、技术路线

(一)基础资料准备

利用国家统一下发的基础资料、鄂托克前旗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城乡(村庄)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数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初步成果及有关遥感影像资料,结合农村牧区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发证、地籍调查(测量),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相关工作成果,近年来群众信访、举报、媒体曝光、上级转办、交办、违建别墅问题清查整治时掌握的数据,制作全旗摸排工作基础资料。

国家、自治区层面将组织提取2013年以来乱占耕地建房遥感监测图斑,为地方开展排查工作提供辅助。各镇对提取的图斑要逐宗进行实地核实,认真填写相关核查信息。

(二)统一数据汇交

各镇综合执法局将辖区范围内的摸排信息情况上报至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汇总分析摸排数据并填报国家乱占耕地建房数据汇交平台,旗自然资源局、农牧局做好各镇摸排工作的政策把关和技术指导工作。

(三)成果质量管控

牵头部门及各配合部门共同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机制,充分采用公开、公示等方式,确保摸排结果真实、准确。每宗宅基地房屋或每个项目均要明确记录填报人、审核人、复核人等(均可多人),确保填报信息可追溯。各镇人民政府确保落实到各嘎查(村),要采取多种方式,层层把关,严格检验摸排结果。对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等问题的,要坚决予以纠正。

四、时间安排

本次摸排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各镇、各相关部门根据本方案,尽快组织开展摸排工作。

(一)自查摸排阶段(10月12日至10月21日)。各镇迅速组织精干力量对本辖区内乱占耕地建房情况进行全面摸排,旗自然资源局、农牧局等相关部门全力协助做好指导把关工作。

(二)分类汇总上报阶段(10月22日至10月25日)。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摸排数据进行全面汇总梳理分析并将初步摸排结果通过信息平台汇交至市际协调机制办公室。

(三)自查整改阶段(10月26日至11月25日)。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配合市际协调机制办公室、自治区完成数据审查、核实纠正工作,上报最终摸排成果。

(四)总结改进阶段(11月26日至整治工作正式开始)。认真总结摸排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对分类处置的意见建议进行再研究再完善,为下一步整治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是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做好摸排工作是顺利完成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基础。各镇、各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做好摸排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落实专项整治工作要求作为“四个意识”是否坚定、“两个维护”是否牢固的现实检验,精心组织,集中力量,采取强有力措施,把摸排工作抓实抓好。各镇、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部署;分管负责同志要亲力亲为,靠前指挥,狠抓落实。各镇、各部门要建立对应的专门工作机构,加强摸排工作组织领导,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二)精心组织排查。本次摸排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成果质量要求高,摸排工作由旗农村牧区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调度,协调各镇、各相关部门,全面准备基础资料,组织各镇、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自然资源局、农牧局等部门、有关技术单位、嘎查(村)委员会等基层力量全面摸排我旗乱占耕地建房情况,并对摸排数据的真实性承担责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对摸排工作进行指导,对摸排数据成果质量进行监控和审核,并结合摸排工作成果,研究提出分类处置的意见建议。各镇、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摸排结果数据的管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对涉及保密管理单位的房屋(含军用土地上的房屋),不得在非保密的信息系统或数据汇交平台中填报,须单独上报。

(三)确保成果真实准确。摸清底数对于做好下一步分类处置工作至关重要。各镇要切实担负起属地管理责任,对摸排数据成果质量负责,实行村、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双签字”负责制。对住宅类房屋的摸排要以嘎查村(组)为工作单元,充分发挥嘎查(村)党组织和驻村工作队的作用,通过民主决策、成果公示等方式,使摸排结果和认定情况公开、透明、准确。摸排结果和认定情况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10天。

摸排过程中,要从不同角度拍摄能全面反映房屋及占地状况的现场照片。房屋占地面积没有国土调查、确权登记或地籍调查(测量)等成果可准确确定的,可采取皮尺丈量、图上勾绘等简便方法确定。在分类处置时,根据实际需要再进行测量。

旗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镇要设立专用咨询服务电话,组织精干力量,及时为基层群众答疑解惑。对工作中存在的共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与上级部门沟通对接,及时明确工作标准和处置措施,确保摸排工作严谨规范。各镇、各部门职责范围内难以解决的,要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

(四)严格监督检查。摸排工作主动接受旗纪委监委及上级纪委监委的全程监督,邀请旗纪委监委参加有关会议,及时向旗纪委监委通报有关情况。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各镇、各相关部门在摸排工作中,发现相关违纪违法行为线索,要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

旗农村牧区乱占耕地建房问题领导小组要定期不定期对各镇、各相关部门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摸排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避重就轻、摸排不实、填报不认真的,要予以公开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各镇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坚决查处摸排工作中领导干部失责失职、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对授意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失职渎职,导致耕地流失的领导干部,要严肃问责。

(五)加强舆论宣传。各镇、各相关部门要广泛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保护耕地、保障粮食安全的极端重要性,支持和拥护党中央、国务院开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要及时了解干部群众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工作,有效化解相关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和隐患。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打着专项整治工作旗号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和地区,要公开曝光,严肃问责。

附件:鄂托克前旗农村牧区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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