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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赤峰《红山区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印发!

2021-04-27 10:10:16来源:红山区人民政府阅读量:735

2018年8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印发了《红山区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赤红政字〔2018〕119号),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红山区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为切实摸清农村集体家底,理顺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关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夯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基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8〕8号)、《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教育部、文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体育总局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7〕1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为重点,全面清查核实集体各类资产,摸清集体家底,健全管理制度,防止资产流失,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盘活农村集体资产、发展新型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以账面数据为基础,实行账内账外相结合,逐笔逐项清查核实。统筹考虑历史原因和现实情况,明确集体资产产权归属,确保集体资产的完整性,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财产权益。

坚持规范操作合理合法。严格按照清产核资工作程序,先将农村集体资产现状摸清查实、记录在册,对需要评估的资产要进行价值评估,遵守相关法规政策和财经制度,确保清查核实结果真实准确。

坚持农民群众充分参与。依靠和发动群众,组织农民参与,接受农民监督,清查结果进行公示公开,得到全体农民群众认可,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主要任务目标

(一)全面清查核实集体资产。通过全面清查集体所有的经营性、非经营性和资源性资产,摸清集体资产的存量、结构、分布和运行效益情况,做到账表、账账、账证、账据、账实五相符。

(二)界定集体资产产权归属。通过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各类资产权属界定,理顺产权关系,明确管理主体,维护不同层级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管理制度。通过对集体资产分类登记造册,实行台账管理。建立健全集体资产各项管理制度,全面加强集体资产管理和监督,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四)加强集体资产信息化管理。依托农业农村部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将农村集体资产纳入平台管理,切实提高集体资产的管理水平和效率,推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三、清产核资对象和范围

(一)清产核资对象。镇街、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包括已进行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股份经济合作社;未建立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代行其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村改居后代行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包括全资持有、直接或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等能够控制的被投资企业。

(二)清产核资范围。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山岭、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牧业基础设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

四、清产核资工作进度安排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自2018年开始,2019年6月30日完成清产核资工作,2019年下半年进行查漏补缺、总结验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2019年12月31日全面完成。具体分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18年9月1日前完成)。各涉农镇街和村成立清产核资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开展业务培训。

(二)实施阶段(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各涉农镇街按照清查登记、价值评估、权属界定、公示确认、账目调整、建立台账、审核备案、逐级汇总、纳入平台的工作流程,组织完成本27个行政村的清产核资工作。按照组、村、镇街的顺序逐级汇总上报至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上报清产核资工作总结报告。

(三)总结阶段(2019年10月31日前完成)。按照镇街自查、区级抽查的方式,对清产核资工作进行逐级检查验收。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镇街上报的清产核资数据进行校验、审核、汇总,通过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上报农业农村部。

五、清产核资程序和步骤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以2017年12月31日为登记时点,按照清查登记、价值评估、权属界定、公示确认、账目调整、建立台账、审核备案、逐级汇总、纳入平台的程序和步骤进行。

(一)清查登记(2018年10月31日前完成)。对集体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账外资产资源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查,逐一填写清查登记明细表,并梳理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协议、合同,整理债权债务发生的有关书面证明资料,做到清查范围彻底、登记内容规范。资源性资产清查要与土地、林地、草原等不动产登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相衔接,充分利用已有登记成果、森林资源档案等,减少和避免重复劳动;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的清查要以会计账目为依据,账内账外相结合,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相结合,以物对账,以账查物,全面清点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查清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对清查中遇到的问题,按照尊重历史与民主决策的原则,由村集体研究处理。对损毁报废、有账无物的不实资产、需要核销的债权债务,由村清产核资工作小组拟定处置意见,填写核销申报表,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镇街清产核资工作领导机构审核批复。

(二)价值评估(2018年11月10日前完成)。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未纳入会计核算或无原始凭证的资产进行资产估价。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中,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资产,可以进行价值重估。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需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一般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开展,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通过民主讨论确定估价方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多估、少估和处置资产。确有需求的,可以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其结果需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表决通过。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最终结果、估价方法及相关资料,作为记账凭证入账,并报所属镇街或代行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部门备案。

(三)权属界定(2018年11月20日前完成)。根据集体资产的形成过程和历史沿革,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的原则,将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权到镇街、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要严格按照产权归属确权,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对于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要把所有权确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对由政府拨款和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单位或个人投入等混合所有制方式形成的资产,按各方出资比例或约定的股权比例确认所有权。对权属不清、存在争议的资产、资源,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可通过协商解决,由村清产核资工作小组拟定处理意见,经公示,群众认可的权属暂时予以登记,同时填制集体资产权属界定申报表,上报镇街和区清产核资工作机构协调处理,待权属明了后,再作调整。对协商不成的,可列为待界定资产,也可通过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由区政府组织实施。

(四)公示确认(2018年11月30日前完成)。将所有清査核实的数据成果进行公示确认,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镇街、村、组要安排工作人员,接待农民群众的咨询和反映。对公示过程中,农民群众提出的异议,工作人员要进行核实、修正,并再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对核查不清或有争议的资金、资产和资源,不得进入确认程序,应上报镇街清产核资工作领导机构协调处理。公示期满后,对没有争议的资产,由村清产核资工作小组组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依法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代表讨论通过,并做好会议记录,由村清产核资工作小组负责人签字,确认本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的数据结果。整个公示确认要做到内容全面、程序合法。

(五)账目调整(2018年12月6日前完成)。清产核资中发现的账款不符、账实不符、账证不符等问题,要按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以及程序,及时进行账目调整。核实资产的实际占用量,形成核实后重新确定的集体资产价值总额,做到调账正确,核实准确。

(六)建立台账(2018年12月12日前完成)。经过确认后的各类资产,按照资产类别分类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实行台账管理。要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如实登记和及时记录各类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建立资产保管制度,明确资产管理和维护方式,以及责任主体等;建立资产使用制度,明确资产发包、租赁等经营行为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实行公开协商或招标投标,强化经济合同管理,清理纠正不合法、不合理的合同;建立资产处置制度,明确资产处置流程,规范收益分配管理。建立健全年度资产清查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以后每年末开展一次资产清查,掌握资产变动情况,清查结果及时上报。

(七)审核备案(2018年12月20日前完成)。镇街、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确认后的数据结果,按照资产归属,由村清产核资工作小组负责人签字盖章,上报镇街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校验审核,确认无误后,一式三份,分别在区农牧业水利局、镇街农业经营管理部门或代行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部门备案,村存档。

(八)逐级汇总(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由各涉农镇街将校验审核无误的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结果,按照资产归属,分别形成镇街、村、组三级《资产负债汇总表》《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汇总表》《经营性资产清查登记汇总表》和《待界定资产清查登记汇总表》,确认无误后,以镇街为单位,报送区农牧业水利局;区农牧业水利局会同区国土分局等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做好清产核资数据审核,确认无误后报送市农牧业局。

(九)纳入平台。依托农业农村部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录入、校验、审核清产核资数据,将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结果纳入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系统。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要求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建立自治区级全面负责、市级监督指导、县级组织实施、乡镇具体落实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由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区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各涉农镇街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要成立由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主体责任;村成立由村党组织或村委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村报账员、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等组成的村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具体组织实施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各镇街、村要制定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工作细则等配套文件,明确工作目标任务、清查内容、清查方法、时间进度及人员分工等,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要妥善处理好国家、集体与农民的关系,资产所有权主体与管护费用承担主体的关系,不良资产债务核销与集体资产真实完整准确的关系,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强部门协作。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配合,共同做好清产核资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区农牧业水利局负责组织实施、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区财政局负责监督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资产和经营性项目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移交,同时做好经费保障,将清产核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区林业局、卫计局、文体旅游局、教育局、国土分局要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集体建设用地、“四荒”地、林地等资源的数据提供和教育设施、文化设施、体育设施、卫生设施的产权归属问题协调处置等相关工作;区档案局负责指导有关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各镇街、村要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定期将工作进度、经验做法和有关问题向上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机构汇报。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镇街要采取广播、电视、网络、会议和印发宣传标语单册等形式,广泛进行宣传动员,使广大农民群众充分了解此次清产核资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主要任务,支持配合清产核资工作顺利开展。按照自治区要求,区清产核资工作领导机构将对参加清产核资工作人员进行分阶段、分层次的业务培训,重点培训镇街、村清产核资工作人员,进一步明确清产核资工作要求、目标任务,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和表格填报口径等,确保清产核资工作不走样。

(四)加强督查指导。各级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机构要在清产核资的各个环节,深入各村、组,加强督查指导,重点督查工作部署、实施进展、存在问题等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和解决问题。清产核资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遇到政策把握不准以及有关重大紧急事项等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涉及清产核资的群众举报和来信来访,要及时受理、稳妥处置。影响较大的矛盾、纠纷和群体来访,要向上级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机构报告,并及时处置,确保清产核资工作稳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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