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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达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禁养区范围是如何划定的?

2021-04-26 10:10:39来源:乌达区人民政府阅读量:750

2020年4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乌达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乌区政办发〔2020〕19号),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乌达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

乌达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及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等9个厅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十一条措施的通知》(内农牧畜发〔2019〕258号)相关要求,为做好禁养区划定调整工作,按照《乌海市乌达区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调整技术报告》,结合《乌达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实施方案》(乌区政办发〔2016〕36号)文件,制定《乌达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

一、指导思想

结合生态建设要求,调整优化乌达区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科学合理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划定,分类管理

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对禁止或限制畜禽养殖的区域分别划入禁养区、限养区,并进行分类管理,优化区域畜牧业生产布局,改善环境质量。

(二)统筹兼顾,多方协调

统筹区域资源环境承载力、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能力和环境质量现状,并与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协调,协同推进畜牧业发展和环境保护,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

(三)科学合理,加强监管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应结合乌达区实际情况,结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河长制”“水十条”的实施,兼顾黄河沿岸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并切实加强环境监管。

三、调整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关于印发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十一条措施的通知》(内农牧畜发〔2019〕25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以及《乌海市乌达区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调整技术报告》《乌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乌达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实施方案》(乌区政办发〔2016〕36号)。

四、畜禽禁养区域划定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

根据《乌海市乌达区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调整技术报告》有关要求,结合乌达区实际情况,综合划定乌达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共计划分5个禁养区,总面积74.3平方公里(11.14万亩)。

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面积为37.22平方公里(5.58万亩);范围是东起黄河边,西至110国道延滨湖路段,南至乌阿边界,北至乌兰布和大街。包括以下2个组成部分:

(1)城区水源地禁养区(110国道、滨湖路以东)。

(2)农区水源地禁养区(乌兰淖尔镇泽园社区第一居民小组)。

2. 城镇居民区禁养区。面积共37.08平方公里(5.56万亩),包括以下4个集中居住区:

(1)城区居民区禁养区,面积(不含黄河沿岸)为14.81平方公里(2.22万亩);范围是东起黄河,南至乌尔特沟,西至运煤铁路专线,北至爱心老年公寓北墙泄洪沟(梁家沟大街在建中)。

(2)五虎山集中居住区禁养区,面积为0.79平方公里(0.12万亩);范围是以五虎山办事处为中心,东至铁路桥,西、南、北各延伸500米。

(3)四化村集中居住区禁养区,面积为3.14平方公里(0.47万亩);范围是以四化村邮局为中心,苏三公路为中间线,东西南北各延伸1000米。

(4)三道坎集中居住区禁养区,面积(不含黄河沿岸)为18.34平方公里(2.75万亩);范围是东起110国道,南、西至乌阿边界线,北至乌尔特沟。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范围

乌兰淖尔镇(泽园社区第一居民小组除外)、三道坎办事处及五虎山办事处边缘范围内为限养区。现有养殖户或搬迁养殖户可在此区域内过渡养殖,但不得新增养殖户,不得扩大养殖数量。

五、管理要求

(一)在禁养区中,严禁新增畜禽养殖数量,逐步萎缩现有养殖规模。乌兰淖尔镇、巴音赛办事处、新达办事处、滨海办事处、五虎山办事处、梁家沟办事处、苏海图办事处、三道坎办事处及相关单位,对禁养区内畜禽养殖情况进行排查,如发现新增畜禽养殖,要求其限期关停。在限养区中,限制畜禽养殖规模,不得新增养殖数量。

(二)区农牧水务局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指导督促养殖场(户)做好畜禽粪污处理,及时收集、贮存畜禽粪污,做到还田利用。同时引导养殖户使用物理、化学和生物等方法除臭、除蚊蝇,在饲料或粪污中添加除臭剂,减少臭气排放,种植树木花草,吸收有害气体,降低畜禽粪污对环境的污染。

(三)乌兰淖尔镇、巴音赛办事处、新达办事处、滨海办事处、五虎山办事处、梁家沟办事处、苏海图办事处、三道坎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健全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养殖户基础信息档案,做好辖区内畜禽养殖场(户)基础信息采集、统计工作,夯实动态监管基础。在禁养区内发现有新增畜禽养殖户,需及时下达限期关停通知书,逾期拒不关停的,由所在辖区镇(办事处)组织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参照《乌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关停处罚。

(四)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城镇居民区禁养区及城区水源地禁养区范围内畜禽养殖户监管工作,按照《乌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对违规养殖户予以处罚。

(五)区生态环境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四十条“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参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及时查处畜禽养殖场(户)违法行为,针对粪污治理不达标的养殖场(户),出具限期整改通知书,对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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