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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察右中旗农村牧区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

2021-04-23 13:55:13来源:察右中旗人民政府阅读量:749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辉腾锡勒园区管委会,旗直相关单位:

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关乎广大农牧民的切身利益,是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基础条件之一。近年来,察右中旗以民生水利为目标,兴建了一大批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显著改善了农牧民的饮用水条件,但也存在有些地方饮水工程运行管理能力薄弱,未建立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为确保农村牧区饮水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位,实现工程建得成、管得好、长受益,必须建立健全农村牧区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全面落实管理机构、人员和经费。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察右中旗农村牧区饮水安全-截图

一、全面落实农村牧区饮水安全管理“三个责任”

根据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文件要求,农村饮水安全实行“省负总责、市旗抓落实”的工作机制。为确保责任落实到位,我旗要全面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等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

1.各苏木乡镇(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农村牧区饮水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统筹负责辖区范围内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人员和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落实工作,明确有关单位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职责分工。

2.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行业管理部门,要负责抓好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和具体实施,指导监管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工作。卫生部门负责水质检测、监测,并提出地方氟病区及其他与饮用水水质有关的地方病需要解决饮水安全的范围。

3.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由受益村村委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并由村委会选一名尽职尽责专职管理员负责工程的运行、维修等具体管理工作。

二、健全完善农村牧区饮水工程运行管理“三项制度”

建立完善农村牧区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运行管理办法和运行管理经费“三项制度”,确保农村牧区饮水工程有机构和管理人员,有政策支持,有经费保障。察右中旗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站指导旗域范围内农村牧区饮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和供水服务。察右中旗人民政府制定的农村牧区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明晰农村牧区饮水工程产权,落实工程运行管理主体、管理责任和运行管理经费,明确水源保护、水质检测监测、水价制定等工作的职责要求。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要有经费保障,逐步明确合理的水费收缴方式,并建立财政和其他经费补贴制度。

三、创新农村牧区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模式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推进农村牧区饮水工程产权制度改革,通过工程移交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和民营资本等参与农村牧区饮水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积极推进创新运行管理模式,对城乡一体化供水工程,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供水公司,实行专业化管理;日供水量千吨以上、供水人口万人以上的供水工程,健全完善运行管理规章制度,落实专业管理人员,建立应急供水预案,推行企业化运营和专业化管理。日供水量千吨以下、供水人口万人以下的供水工程,因地制宜实行专业化公司、用水户协会、村集体或委托专人管理等摸式,充分利用农村设立公益性岗位的政策,落实管理人员,旗、苏木乡镇(园区)政府(管委会)要提供技术支持等服务;有条件的地区,鼓励以多个乡镇为单元,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租赁承包等方式,推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分散供水工程,由农户自用自管。

各苏木乡镇(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上述要求,认真落实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主体责任人和管理责任人,并于11月30日前将责任人名单和联系方式报旗水利局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公室。电子邮箱:zhongqishuiwuju@126.com。

察右中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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