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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鄂州市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全文)

2018-07-04 11:48:24来源:鄂州日报阅读量:1009

中共鄂州市委、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和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不动摇,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为重点,创新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集体经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入持续增长,为加快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提供重要支撑和保障。

主要任务

根据全省统一部署,2018年,全市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完成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在鄂城区全域及其他地区选择11个村(华容镇芦花村、庙岭镇黄泥畈村、三江港新区黄柏山村、梧桐湖新区鲊洲村、六十村,涂家垴镇张远村、葛店开发区桥头村、太武村、东街社区,凤凰街道莲花村、西山街道塘角头村)开展并完成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2019年,在全市推行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到2020年底,全面完成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

重点工作

全面开展集体资产清产核资

以村为单位成立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对村、组两级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进行全面清查,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耕地、林地、水面、“四荒地”等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及现金、债权债务等,查实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决议,清产核资工作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承担。对清查出的没有登记入账或者核算不准确的,经核对公示后,要登记入账或者调整账目;对长期借出或者未按规定手续租赁转让的,要清理收回或者补办手续;对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的,要如数退赔,涉及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机关严肃追究责任。清产核资结果要向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经成员代表会议确认,报所在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核后,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财金局、财政组、财政所)负责登记入账,并录入全省统一联网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信息平台,实行台账管理。

责任单位: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水产局,各区、开发区、街道、乡镇

规范集体资源资产财务管理

在清产核资基础上,将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到相应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依法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相应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清查核实后的集体资产按照资产类别进行管理,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台账和集体土地资源登记簿。严格执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制度、财务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和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四议两公开”制度,落实民主理财,规范账务公开。加强对集体经济的审计监督,做好日常财务收支等定期审计及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等专项审计,防止和纠正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行为。各区、开发区、街道、乡镇要及时组织力量,对集体资产财务管理混乱的村进行整顿。

责任单位:市农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各区、开发区、街道、乡镇

完成集体成员身份确认工作

确认成员身份应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贡献等因素,经过收集意见、酝酿讨论、会议议决的民主程序形成决定。各区、开发区、街道要制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对成员资格的取得、保留、丧失条件和操作程序等事项作出规定,确保所辖范围内相关政策基本一致。各村(组)要制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实施方案,细化成员确认的时间节点和具体标准、程序、办法等事项,经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通过,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区(市)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批准,或由开发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和出嫁女、入赘婿及其子女等群体的利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结果须向全体成员公示。成员的基本信息和名册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区(市)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或直接报开发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原则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成员身份。

责任单位:市农委、市统筹办(市扶贫办)、市妇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各区、开发区、街道、乡镇

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

将集体经营性资产(包括未实行家庭承包的资源性资产、可以转化经营的非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立股份经济合作社。村(组)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只能在本村(组)内部进行,现阶段主要在有经营性资产的村(城中村、城郊村、园中村和经济较发达村)开展。暂时没有经营性资产的村可以先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量化系数,待经营性资产达到一定数量后再开展资产量化。集体资产股份设置以设成员股为主,是否设置集体股由成员民主讨论决定。设置集体股的,占总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30%。对于股权量化方式、配置比例等重大事项,由集体经济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行民主决定,张榜公示,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区(市)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批准,或由开发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股份合作制改革完成后,各区、开发区、乡镇(街道)、村(组)要对改革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决议、实施方案等重要纸质、影像资料进行全面整理,立卷归档。

责任单位:市农委、市统筹办(市扶贫办)、市妇联、市档案史志局,各区、开发区、街道、乡镇

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管理

开展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村,由集体经济组织以户为单位向成员发放统一样式的股权证书,作为其占有集体资产股份、参与管理决策和享有收益分配权的有效凭证,并编制股权登记簿。股权证书和登记簿应载明成员家庭户内所有权人信息及股权份额,报区(开发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报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备案。集体资产股份登记、变更等信息要录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信息平台。集体资产股权管理实行量化到人、发证到户、社内流转、静态管理,股权配置完成后不再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增减变动而调整。当前重点落实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的占有权和收益权。改革后的集体经济组织依据当年收益情况,合理确定分配方案,严禁借债分红。现阶段农民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可以在本集体内部转让或者由本集体赎回,但不得突破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不得以退出集体资产股权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城落户的条件。经市政府批准,有关地方和部门可以探索开展集体资产股份抵押、担保贷款试点。

责任单位:市农委、市统筹办(市扶贫办)、市人行,各区、开发区、街道、乡镇

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有经营性资产的村要建立专门的集体经济组织,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的统一称为股份经济合作社,未开展股份合作制改革的统一称为经济合作社。现阶段由区(开发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街道由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负责)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组织登记证书,集体经济组织可据此办理银行开户、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依法开展经营管理活动。集体经济组织要制订组织章程,完善股东(代表)会、理事(董事)会、监事会“三会分设”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规范集体资产运营和管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通过开展“城中村、城郊村、园中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创新”成立的社区股份合作组织,要统一更名为股份经济合作社,进行注册登记。提倡实行村党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交叉任职,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一般应由村党组织书记兼任。已建立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村,村民自治组织与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机构、事务、财务分离。有条件的村可以建立股份经济合作社职业经理人制度。未建立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村,坚持在村党组织领导下,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关系,由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职能。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开展市场经营活动,区、开发区、街道、乡镇农村经管部门要加强监管,防范集体经济组织经营风险。

责任单位:市农委、市统筹办(市扶贫办)、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人行,各区、开发区、街道、乡镇

多种途径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支持集体经济组织领办土地股份合作社,引导农户把承包地、林地的经营权转化为股权,整合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资源,发展生态农业项目。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入股生态农业园区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等,获取保底收益和按股分红。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和农业生产性服务。鼓励新农村建设示范村,以及自然生态环境优美、有历史文化底蕴的村,发展休闲、度假、文化、乡村旅游等产业。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农村闲置的办公用房、校舍、农舍等各类设施,开展租赁经营。探索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资产参股供销合作社、农民合作社和经营稳定的工商企业等经济实体。探索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经济实体采取BOT(建设——经营——转让)等合作模式开发产业项目。鼓励整合利用集体积累资金、政府帮扶资金等,通过入股或者参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村与村合作、村企联手共建、扶贫开发等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

责任单位:市农委、市统筹办(市扶贫办)、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林业局、市旅游局,各区、开发区、街道、乡镇

保障措施

成立市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副书记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第一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农委主任、市财政局局长、市统筹办(市扶贫办)主任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统筹办(市扶贫办)、市改革办、市信访局、市档案史志局、市妇联、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旅游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供销社、市水产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行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委,市农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各级党(工)委要切实担起责任,党(工)委书记要直接挂帅,定期研究问题,协调解决实际困难。各区、开发区、街道、乡镇要层层分解任务,建立区级领导包乡镇、乡镇(街道、开发区)领导包村全程负责工作机制,派出驻村工作组,抓好工作落实。村党组织是具体实施主体,要制订具体方案,认真推进落实。

责任单位:市农委、市统筹办(市扶贫办)、市改革办,各区、开发区、街道、乡镇

强化政策支持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予以安排。财政扶持农业生产类资金重点支持符合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态农业和农村服务业。对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除有明确规定外,原则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可以量化为集体成员股份。统筹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所需用地,各区、开发区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可以结合实际预留适当比例的建设用地,安排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二、三产业。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免征因权利人名称变更登记、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涉及的契税,免征签订产权转移书据涉及的印花税,免收确权变更中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费。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居住点、农村廉租房等,减免水电、通信、广播电视等配套服务费。鼓励金融机构将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评级授信范围,并提供信贷支持。农村商业银行要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村作为“双基共建”农村信用工程的重点,加大支持力度。加强农村金融担保体系建设,扩大农村集体资产抵押担保物范围。设立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抵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完善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抵押融资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市农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水务局、市文体新广局、鄂州供电公司、鄂州电信公司、市政府金融办、市人行、市农发投公司,各区、开发区、街道、乡镇

加强宣传培训

各级党委、政府要广泛宣传发动,通过召开动员会、发放明白纸、电视广播、村务公开栏、手机微信、12316农业信息进村入户平台等多种形式,让群众知晓改革的目的、意义和政策,调动广大群众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按照全面覆盖的要求,组建区(开发区)、乡镇(街道)、村三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辅导员队伍,加强政策培训,提高业务人员政策指导和实务操作能力,为改革提供支撑。

责任单位:市农委、市委宣传部,各区、开发区、街道、乡镇

严格督导考核

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纳入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督查范围,纳入对各区、开发区、街道和市直相关部门深化改革工作年度考核目标内容。建立改革台账和改革信息统计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和通报各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展情况。改革完成后,各区、开发区、街道要组织自评,提请市级组织核查、省级验收。各地要加强农村经管体系建设,充实经管专职人员力量,加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工作体系支撑。

责任单位:市改革办、市统筹办(市扶贫办)、市农委,各区、开发区、街道、乡镇

严肃工作纪律

各地要高度重视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加强问题研判,制订工作预案,防控各种风险。将农村土地经营和农村集体资产权能纠纷调解纳入全市1+N”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体系,及时依法化解和处理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农村产权纠纷。加强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对在改革过程中非法侵占、私分、平调、挪用、损坏或变卖集体资产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法律责任;对因在改革过程中不民主、不公开、不透明引发群众集体上访等社会矛盾的,除追究本集体经济组织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上一级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察委)、市信访局、市改革办、市统筹办(市扶贫办)、市农委、市司法局,各区、开发区、街道、乡镇

注:鄂州市,隶属于湖北省。市花是腊梅,市树是樟树。位于湖北省东部,东、南接黄石市,西邻武汉市,北望黄冈市。辖3个区2和开发区:鄂城区、梁子湖区、华容区,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鄂州经济开发区。面积1504平方公里,人口130万人(2016年)。

鄂州市是古铜镜之乡,驰名中外的“武昌鱼”的原产地,素有“百湖之市”、“鱼米之乡”、“鄂东聚宝盆”等称号。地貌东部和南部之东侧为丘陵,北部和南部之西侧为岗状平原,中部为平原;地势东南高,西北低,中间低平。气候属亚热带季风气候过渡区,河流有长江、长港河,湖泊有梁子湖、鸭儿湖、三山湖。

鄂州市旅游景点有西山公园、莲花山风景区、梁子岛生态旅游度假区、红莲湖度假区、白雉山风景区、洋澜湖风景区、龙蟠矶、葛山风景区、青峰山风景区、天平山旅游区、观音阁公园、怡亭铭摩崖石刻、龙蟠阁、吴王城遗址、鄂州贺龙军部旧址、柯坟山窑址、刘伯垂墓、彭楚藩烈士祠、沼山森林公园、鄂州市博物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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