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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秦皇岛《卢龙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2018-07-04 11:36:32来源:卢龙县产权交易网阅读量:1168

卢龙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推动城乡生产要素的流动,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县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进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

(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

(三)坚持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利用农村资源。

(四)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

(五)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农民的流转交易主体地位,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流转交易和妨碍自主流转交易。

第四条本县所辖农村集体产权依法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以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应在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内进行,鼓励农民个人产权进场流转交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范围:

(一)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即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种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二)林权。即农村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三)“四荒地”使用权。即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地、荒沟、荒山、荒滩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进行流转交易。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即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的权利人将其享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以转让、赠与等方式流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即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七)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即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八)农业类知识产权。即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可以采取转让、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九)其他适宜在交易中心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

第六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主体。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以进入市场参与流转交易,具体准入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现阶段市场流转交易主体主要有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企业和其他投资者。产权流转交易的出让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者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受托人。除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户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之外,流转交易的受让方原则上没有资格限制(外资企业和境外投资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对工商企业进入市场流转交易,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准入监管和风险防范。

第二章职能机构

第七条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是依法设立,履行相关职责的部门。主要职能是:制定交易规则、管理办法、交易流程等;发布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受理申请人提交的交易申请、审核招投标文件、组织交易活动;办理产权流转交易鉴证、评估、抵押登记等业务;对入驻的金融、担保、评估等机构进行管理,组织业务培训等;农村产权交易档案管理;负责全县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网络的管理和维护,建立农村产权登记管理数据库,并与上级农村产权交易网络对接;管理本区域范围内的乡镇、经济开发区服务站及村级服务组;对本县农村产权交易数据整理汇总、上报。

各乡镇(经济开发区)依托原土地流转服务站等平台,充分整合资源,成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负责本乡镇(经济开发区)农村产权流转的政策宣传、咨询、登记、委托办理、交易信息的收集、报送及流转矛盾纠纷调解等事项,同时指导村级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组工作。

村级依托原土地流转服务组成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组,安排产权流转信息员,收集、审查、上报本村产权流转信息,协助县、乡镇(经济开发区)做好产权流转基础性工作,调节产权流转矛盾纠纷。

第八条卢龙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农监会),是我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监管机构,负责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实施管理和指导,下设的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农监办)负责日常工作。

县农监办、县委农工委、县财政局、城建局、农牧局、林业局、水务局、国土局、城建、人行、市场监督管理局、供销社、法制办、金融办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促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行为进场;协助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信息发布前的各项审查工作;协助农监会做好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工作;依部门职能制定相应产权交易规则,报农监会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卢龙县惠泽农村产权交易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范围:负责农村产权的委托流转;办理农村产权的抵押融资服务和担保;为农业生产提供信息、技术、保险、营销服务;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经营管理代管;农业经营主体所需要的其他衍生服务。

第三章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采取协议转让、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采取拍卖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釆取招投标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遵循“严格审查、规范有序、高效服务”的要求,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交易申请。出让方向交易中心提出产权交易申请(经交易中心批准,也可以向其他同级或更高层级交易中心提出申请),根据产权类型,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产权交易的土地利用规划、土地现状情况及权属情况等进行初审确认。

出让方申请出让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申请书(试行)(出让方)》(加盖出让方的公章或个人签字并加摁手印)。

2、出让方的有效资格证明。出让方为个人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常住人口登记卡(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加摁个人签名和手印);出让方为村委会的,应提供在任期内(有权签署流转合同)的村委会主任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当选证书原件、复印件(加盖村委会公章),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流转土地的决议,决议中须包含土地流转面积、流转期限、流转价款等内容(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签名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同时提供签名代表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并加摁个人手印);出让方为公司的,需提供近期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副本原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公司章程及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流转(转出)土地经营权的决议,决议中须包含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流转期限、流转价款等内容(全体股东或董事签名并加盖公章)。

3、出让方产权权属的有效证明,如: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复印件(加摁农户本人手印)。

4、出让标的物的基本情况,如土地流转清单(需包括流转主体的姓名、村别、土地性质、经营权证号、流转面积、流转单价和农户签名等)。

5、委托书。如农户委托村委会对外统一流转土地经营权,需出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委托书》和农户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复印件(本人签名并加摁手印);如农户委托农户代表对外统一流转土地经营权,需出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鉴证手续委托书》和农户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复印件(本人签名并加摁手印)。

6、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出让方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进行资格审查。交易中心对流转交易项目要进行登记,并依据产权性质,组织城建、国土、农牧、林业、水务等相关部门对受理的产权交易申请材料依法进行资格审查、产权查档、登记备案和权属确认。规划部门负责交易土地的规划审查,国土部门负责土地利用规划性质、用途管制审查,农牧、林业、水务等部门负责权属情况审查。

(三)发布交易信息。交易中心利用交易平台或报纸、电视等公共媒体,发布产权交易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

(四)审查受让资料。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应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交易中心的资格审查:

1、《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申请书(试行)(意向受让方)》(加盖意向受让方的公章或个人签字并摁手印)。

2、受让方的有效资格证明。受让方为个人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常住人口登记卡(户口簿)原件、复印件(个人签名并摁手印);受让方为村委会的,应提供在任期内(有权签署流转合同)的村委会主任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当选证书原件、复印件(加盖村委会公章),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流转土地的决议,决议中须包含土地流转面积、流转期限、流转价款等内容(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签名并加盖村委会公章,提供签名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加摁个人手印);受让方为公司的,需提供近期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副本原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公司章程及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流转(转入)土地经营权的决议,决议中须包含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流转期限、流转价款等内容(全体股东或董事签名并加盖公章)。

3、由金融等相关部门出具的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4、委托办理时,经办人需提供委托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项目实施方案。

6、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受让方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组织产权交易。交易中心依据征集到的资格审查合格的受让方情况,选择交易方式并组织产权交易。

(六)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出让方与受让方达成产权转让意向后,签订流转交易合同,经交易中心审核合格后,出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并及时公示交易结果。根据《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七)办理产权抵押登记。受让方有融资需求时,可以凭《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以其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向合作银行申请抵押贷款。对于贷款期满后,不能偿还贷款的,合作银行通过交易中心对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处置,处置所得款项偿用于还合作银行贷款。

第四章交易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一定标的额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流转必须进入市场公开交易,防止暗箱操作。农村集体产权的出让价格,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依据;出让价格低于评估值的,应当经集体产权所有者同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农户拥有的产权是否入市流转交易由农户自主决定。个人产权出让价格可以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依据,也可以由出让方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农监办确认后可中止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出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交易中心认为有必要,并经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同意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

第十四条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农监办确认后可终止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二)出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书面申请,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四)交易中心认为有必要,并经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同意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情形。

第十五条在产权流转交易活动中,严禁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影响出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农村产权交易的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为扶持农村产权的流转交易,减轻农民负担,对作为出让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免收交易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交易权益保障

(一)县农牧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产权的登记和颁证管理。

(二)农村产权交易价格低于标的底价时,产权持有者有优先回购权;农村土地折价入股后的权益或收益分配权交易,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有优先购买权;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的承包经营权转让,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购买权。

(三)交易收益按下列规定执行:

1、耕地、林地等承包经营权,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的交易收益,归权属人所有。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交易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和社会保障、新农村建设等公益事业。具体管理办法,按相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督和争议处理

第十八条农监会和市场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督和管理,促进交易公平,防范交易风险,确保市场规范运行。同时要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监管,不能改变用途,不能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能破坏生态功能。

第十九条在交易中心进行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交易中心或农监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如有卢龙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卢龙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系统

注:卢龙县,隶属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位于秦皇岛市西部,东连抚宁县,南接昌黎县,西南与滦县相望,西与迁安市为邻,北与青龙满族自治县为界。辖9个镇3个乡:卢龙镇、燕河营镇、双望镇、刘田各庄镇、石门镇、潘庄镇、木井镇、陈官屯镇、蛤泊镇;印庄乡、刘家营乡、下寨乡。面积961平方公里,人口42.5万人口(2015年)。

卢龙县殷商时期为孤竹国都,历史典故“夷齐让位”、“不食周粟”都发生在这里,有中国孤竹文化之乡、中华诗词之乡、中国甘薯之乡之称。地貌属低山丘陵区,分低山、丘陵、平原和盆地;地势北高南低,呈梯状西北东南向倾斜。气候属暖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区,山有燕山,河流有滦河、西洋河、饮马河、青龙河等。

卢龙县旅游景点有卢龙八景(阳山列屏、虎头唤渡、雪岛闻钟、钓台月白、孤竹风清、千松叠翠、万柳含烟、漆流玉带)、尊胜陀罗尼经幢、冀东抗战纪念馆、柳河北山、桃林口景区、鲍子沟、卢龙一渠百库国家湿地公园、永平府城墙、段家沟生态旅游度假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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