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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秦皇岛《抚宁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2018-07-04 11:34:46来源:抚宁区产权交易网阅读量:1054

抚宁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培育和发展本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平、公平、规范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县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

(二)坚持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利用农村资源;

(三)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

(四)坚持不得损坏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尊重农民的流转交易主体地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交易,也不能妨碍自主流转交易。

第四条本县所辖农村集体产权依法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在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鼓励农民个人产权进场流转交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交易标的: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林权;

(三)“四荒”使用权;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

(五)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六)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七)农业类知识产权;

(八)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

第二章交易机构

第六条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是依法设立,为农村各类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交易鉴证等服务,履行相关职责的非营利性企业法人。

各乡(镇)设立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本乡(镇)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收集、报送,不履行流转交易职能。

第七条抚宁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农监会”),是我县农村产权交易的监管机构,负责对农村产权交易行为实施管理和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以下简称“农监办”)设在县委农工委,负责日常工作。

县委农工委、县财政局、县工商局、县人行、县林业局、县农牧局、县金融办、县水务局、县编办、县法制办等相关部门负责按照各自职责,督促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行为进场,协助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信息发布前的各项审查工作,协助农监会做好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县委农工委、县财政局、县工商局、县人行、县林业局、县农牧局、县金融办、县水务局、县编办、县法制办等相关部门制定产权交易规则,报农监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农村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拍卖、招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采取拍卖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投标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十条产权交易活动中的转让方或者受让方,可以直接向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申请进行产权交易,也可以通过乡镇农村产权服务中心向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申请产权交易。

第十一条转让方申请转让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转让方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二)产权权属的在关证明;

(三)准予产权转让的有关证明;

(四)转让标的的情况介绍;

(五)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二条县委农工委、县财政局、县工商局、县人行、县林业局、县农牧局、县金融办、县水务局、县编办、县法制办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依法进行审查、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审查通过的,由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统一对外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征集受让方。

第十三条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资格审查:

(一)受让方的资格证明;

(二)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四条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依据征集到的受让方情况选择交易方式并组织交易。

第十五条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产权转让意向后,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产权交易合同经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由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十六条在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产权交易的转让言、受让方,应当凭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地《产权交易鉴证书》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变更登记。

第四章交易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农村集体产权的转让价格,以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作为依据;转让价格低于评估值的,应当经集体产权所有者同意。

个人产权转让价格可以依据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也可以由转让方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农监办确认后中止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转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认为必要并经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同意的;

(五)其他信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第十九条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农监办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二)转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书页申请,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页通知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产权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条在产权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现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于转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为了扶持农村产权的流转交易,对作为转让方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免收交易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交易权益保障

(一)县委农工委、县财政局、县工商局、县人行、县林业局、县农牧局、县金融办、县水务局、县编办、县法制办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产权的登记和颁证管理。

(二)农村集体产权的交易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农民个人产权交易须是本人自愿。

(三)农村产权交易价格低于标的的底价时,产权持有者有优先回购权;农村土地折价入股后的权益或收益分配权交易,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有优先回购权;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的承包经营权转让,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购买权。

(四)交易收益按下列规定执行:

1、耕地、林地等承包经营权,农村房屋所有权(不含土地)的交易收益,归农户所有;

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交易收益,原则上大部分归农户所有,小部分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具体分配比例由农民家庭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调确定。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交易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和社会保障、新农村建设等公益事业。具体管理办法,按相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督和争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农监会依据本办法规定,对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反产权交易规则的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在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者农监会申请调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抚宁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注:抚宁区,隶属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位于秦皇岛市西北部,东接北戴河区、海港区,南临昌黎县,西靠卢龙县,北接青龙满族自治县。辖2个街道523个管理区:骊城街道、南戴河街道;抚宁镇、留守营镇、榆关镇、台营镇、大新寨镇;茶棚乡、深河乡。面积1100平方公里,人口33.4万人(2015年)。

抚宁区是中国吹歌之乡、中华诗词之乡、中国民间艺术之乡、中国生猪之乡、中国蔬菜之乡。地貌从北到南呈山地、丘陵、平原、海岸滩涂阶梯状分布;地势北高南低。气候属暖温带半湿润大陆性季风型气候,山有燕山,河流有洋河、戴河、狮子河、米河等。

抚宁区旅游景点有明代长城、宝峰禅寺、象山旅游风景区、天马山景区、南戴河景区、天马湖、抚宁冰糖峪、南戴河中华荷园、温泉堡水库、南戴河海上乐园、董家口长城、花果山景区、龙潭峡自然风景区、黄牛顶、背牛顶、一片石关城、乱刀峪、天马山摩崖石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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