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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濮阳《华龙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2018-05-29 11:58:32来源:华龙区人民政府阅读量:1048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龙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华龙政办〔20184号)

201812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培育和发展全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保障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发挥市场配置农村资源的作用,推动农村生产要素有序流动,提高利用效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和《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151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区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并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诚信和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原则;

(二)集约、节约利用农村资源原则;

(三)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原则;

(四)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原则。

第四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须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区直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出台扶持政策,引导农村产权在公开市场交易,培育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协同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

第五条华龙区成立由区委副书记任主任、主管副区长任副主任,区委农办、区农牧、财政、林业、水利、国土资源、住建、金融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实施管理和指导。下设华龙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负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日常管理工作。

区农牧、财政、林业、水利、国土资源、住建、金融等有关部门要制定产权交易规则,报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并按照各自职责,督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进场,设置办事窗口,负责信息发布前的各项审查工作,做好产权流转交易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是经区政府批准设立,为农村各类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组织交易等服务,对交易行为进行鉴证,履行相关职责的非营利性事业服务机构。

乡(镇、办)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由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授权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并负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的收集和报送。

本区所辖农村产权依法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应当在区或乡(镇、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鼓励引导农民个人产权进场流转交易,一定标的额以上的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必须进入区或乡(镇、办)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流转交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交易品种

第七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品种包括:

(一)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即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养殖水面(鱼塘)经营权;

(二)林权。即农村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三)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使用权。即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机动地和“四荒”(荒地、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即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股权。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的权利人将其享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以转让方式流转给他人(股权流转不得突破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采取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让渡股权的,不属于股权交易范围;

(六)农业生产性设施设备所有权、使用权。即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七)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即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八)农业类知识产权。即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

(九)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使用权;

(十)农林产品所有权。即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存栏待售的牲畜等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经济林、产畜、役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

(十一)农村集体建设项目(各级财政、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筹资酬劳资金)、大宗集体资产、物资采购(处置)招标、大额购买服务、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其他农村产权;

(十二)其他适宜在交易中心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

第八条根据交易规模和交易品种,原则上确定区、乡分级负责交易。面积在50亩以下或标的额在2000元—50000元(含50000元)的下列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品种,应纳入乡(镇、办)交易中心交易、招标:

(一)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农村集体资产、物资采购(处置);

(三)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

(四)农村集体各类资产转让;

(五)农村集体房产、设备及各类资源的租赁、承包流转;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股权及集体投资的公司股权转让;

(七)其他依法可交易的集体产权。

第三章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拍卖、招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采取拍卖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投标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条产权交易活动中的转让方或者受让方,可以直接向区交易中心申请进行产权交易;也可以向区交易中心授权的乡(镇、办)交易中心申请进行产权交易。转让方或者受让方应委托交易中心进行农村产权流转。

(一)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

1、农村产权权属明晰;

2、转让方具有转让其农村产权的意愿;

3、受让方应具备投资、经营能力;

4、流转项目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政策、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等政策性规定。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第二轮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按“交易申请—统一受理—前置审核—信息发布—组织交易—成交签约—价款结算—交易鉴证—权属变更”的一般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交易申请。

(一)转让方申请转让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复印件或交验原件),并接受交易中心资格审查:

1、农村产权转让交易申请书(转让方)

2、转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3、产权权属的有关证明;

4、准予产权转让的有关证明;

5、转让标的的情况介绍;

6、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

7、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授权法律文书;

8、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转让方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复印件或交验原件),并接受交易中心资格审查:

1、农村产权转让交易申请书(受让方)

2、受让方的资格证明;

3、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4、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授权法律文书;

5、交易中心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受让方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统一受理。转让方与受让方向交易中心申请产权转让和受让,交易中心应对申请资料齐全的进行受理登记。

第十三条前置审核。交易中心对产权转让与受让申请资料进行审核。交易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完成对转让方与受让方申请人的市场主体信息审查,并对转让方的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出具前置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信息发布。

(一)转让方申请资料审核通过的,交易中心即与转让方签订《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转让委托合同》,并公开发布信息征集受让方,首次信息发布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二)受让方申请资料审核通过的,交易中心即与受让方签订《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受让委托合同》,并对产权交易受让的需求信息公开发布。

转让方或受让方申请资料审核未通过的,终止交易流程,交易中心及时告知申请人。

法律、法规对交易主体资格没有限制的,交易中心可直接发布信息、组织交易。

第十五条组织交易。交易中心公开发布信息期满后,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交易中心按照公布载明的交易方式,采取电子竞价、一次性密封报价、招投标或公开竞买组织交易;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可以由交易中心组织双方采取协议方式进行交易;农民个人产权可自主选择竞价或协议交易。

第十六条成交签约。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产权转让意向,签订规范的产权流转交易合同。产权流转交易合同经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交易中心及时公布交易结果。

第十七条价款结算。交易中心组织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完成交易后,根据合同约定,进行价款结算。

第十八条交易鉴证。根据转让方与受让方提交的鉴证申请材料,经区交易中心审核合格后,向转让方和受让方出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使用统一格式打印,载明如下事项:鉴证书编号、交易品种、项目编号、转让方情况、受让方情况、标的情况、流转方式、交易方式、签约日期、成交金额、转出期限、备注等内容。

第十九条权属变更。涉及权属变更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可凭区交易中心出具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及相关材料到有关部门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需要备案的,交易双方应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

第四章交易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交易中心应推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化管理,使用规范、统一的格式文书,规范组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

第二十二条集体产权的转让价格,以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作为依据;转让价格低于评估值的,应当经集体产权所有者同意。

个人产权转让价格可以依据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也可由转让方自行确定。

第二十三条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中止交易:

(一)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二)转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产权交易活动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交易:

(一)产权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二)转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产权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书面申请,并被审核同意的;

(三)产权已被设置抵押、诉讼保全或被强制执行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产权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农村产权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于转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为了扶持农村产权的流转交易,对作为转让方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免收交易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或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的交易项目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第二十七条交易权益保障。

(一)区农牧、财政、林业、水利、国土资源、住建、金融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的登记和颁证管理。

(二)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决议同意;农民个人产权须是本人自愿进行转让。

(三)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受让权。

(四)耕地、林地等承包经营权交易收益,归农户所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交易收益,原则上大部分归农户所有,具体分配比例由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交易收益,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和社会保障、新农村建设等公益事业。

第五章监管和争议处理

第二十八条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对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管理和指导,对违反产权交易规则的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在交易中心进行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交易中心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实行责任追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应该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未进场交易的;

(二)故意违反规定采取分拆标的金额、面积、期限等手段,不按规定进入交易中心公开交易的;

(三)采用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事实真相等不正当手段,将禁止交易的集体产权进行交易的;

(四)不按规定履行事前审核、备案、告知手续的;

(五)提供虚假的公告、证明等相关材料的;

(六)在交易过程中借工作之便参与违规交易、不当干预正常评标活动,以及索取、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的;

(七)对发现的违规交易行为,不及时报告或放任纵容的;

(八)重大交易事项未履行民主决策、审议程序的;

(九)泄露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相关保密情况或资料,恶意扰乱交易秩序或与他人串通损害农村集体利益的;

(十)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注:华龙区,隶属于河南省濮阳市。位于濮阳市东北部,东临范县,南与濮阳县接壤,西邻浚县,北与清丰县为邻。辖9个街道1个镇1个乡:中原路街道、胜利路街道、人民路街道、大庆路街道、黄河路街道、任丘路街道、建设路街道、濮东路街道、长庆路街道;岳村镇;孟轲乡。面积119平方公里,人口44.7万人。

华龙区是中华民族重要的发祥地之一,具有5000多年悠久历史,有“颛顼遗都”、“中华帝都”、春秋时期的联合国总部、“杂技之乡”之称。地貌属黄河冲积平原的一部分;地势较为平坦,自西南向东北略有倾斜;气候属暖温带半湿润大陆性季风气候。

华龙区旅游景点有孔悝城、子路坟、子路墓祠、蒯愦台、会盟台、中原绿色庄园、濮上园、黄河湿地、戚城遗址、挥公陵园、明清街、将军渡、鸵鸟园、濮阳光华科技馆、濮阳市博物馆、澶州城遗址等。名人有华夏祖先颛顼、造字圣人仓颉、乱世英雄吕不韦、兵家之祖吴起、一代名相商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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