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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兴城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指导意见的通知

2021-04-22 14:27:05来源:兴城市人民政府阅读量:1289

2019年8月14日,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兴城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的指导意见》(兴政办发〔2019〕28号),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关于印发兴城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指导意见的通知

兴城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的指导意见

为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认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25号)《关于印发兴城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兴委发〔2018〕10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辽宁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

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保护成员权利的前提条件,是明确农村集体资产归属和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客观要求。有利于明晰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关系,有利于拓宽农民财产权实现渠道,有利于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有利于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要坚持有法依法、无法依规、无规依民的原则。

(一)依据法律。确认集体成员身份要依据我国《民法总则》《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维护广大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充分体现确认身份的过程公平公正,确认结果公开。

(二)尊重历史。确认集体成员身份要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尊重农村集体资产形成的历史,尊重特定历史时期经济、体制、政策等客观原因所形成的传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限。

(三)兼顾现实。确认集体成员身份要兼顾农村经济秩序和现实状况,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贡献等因素,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因地制宜,保证应确尽确。

(四)程序规范。确认集体成员身份要按照公告、登记、审核、公示、档案管理、上报备案等规定的工作流程进行,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人员,做到流程严格、标准一致、民主公开、合法规范。保证程序公正,做到实体公正。

(五)群众认可。确认集体成员身份必须充分尊重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体地位,实行民主管理。确认工作及其结果必须交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充分民主协商,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成员代表的同意。

(六)履行义务。确认集体成员身份要坚持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根据其与集体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已经形成的事实作为判断依据。成员履行义务是其享有权利的前提,成员享有权利应与其对集体承担义务、作出贡献相当。

三、确认办法

(一)界定时间。全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登记确认基准日期可统一为2019年8月31日24时。

(二)界定标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是指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农业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的人。确认本集体成员身份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是落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并在此居住、生产和生活的农业户口人员;二是按照家庭承包方式具有承包耕地的资格,或以承包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三是已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的人员。身份界定要统筹协调平衡新老户、婚嫁人员、新生儿、现役军人、大中专学生等各方利益,真正解决集体成员边界不清的问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中,每个人只能享有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得遗漏,也不得重复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具体办法以行政村为单位制定。

(三)资格取得。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户口在本村,已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权的农业人口,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2.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的新生儿,即新生儿父母双方或者一方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与本集体组织成员结婚且户口(农业户口)迁入本村的人员。

4.本集体组织成员依法收养的子女且其所收养子女户口已迁入本村的人员。

5.因刑满释放回到原籍的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

6.大中专院校毕业后,未正式落实工作回到原籍的人员。

7.农村婚出人口户口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离婚后户口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且生活在本村的人员;因离婚而将户口迁回原籍的出嫁妇女及其亲生子女。

8.符合国家移民政策或者政府安置政策的人员。

9.通过其他方式迁入本村,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认可同意的人员,并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产生活保障,形成了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员(落户时,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签有协议放弃承包经营权或成员待遇的除外)。

10.经司法机关判决认定的人员。

(四)资格保留。原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初级士官或已纳入军官系列的,在部队服役期间应当认定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自主就业后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落户的,即使未取得承包地的,也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2.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

3.正在服刑的人员。

(五)资格丧失。在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基准日期前,发生以下几种情况的认定情形,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自动丧失。

1.死亡的,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从死亡时丧失成员身份。

2.已取得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婚嫁迁入人员,在原迁出村(已实行股份制改革的村)已享受成员股份、待遇及福利的人员。

3.以书面形式自愿申请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4.挂靠在本村的外来落户人员(空挂户)。

5.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以认定人员。

(六)补充说明。

对于本《指导意见》和政策法规尚未明确的其他人员,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自界定基准日起,按照“生不增、死不减、入不增、出不减”原则进行家庭成员数量固化管理。

各村确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溯及既往,不得以本次确认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主张往年集体资产的分配事宜。本《指导意见》只适用本次我市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中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界定工作过程中与上级出台的相关文件不符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四、工作流程

(一)成立组织。各村成立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界定工作。

(二)发布公告。由村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发布开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公告,明确登记对象、登记基准日、登记时间、登记方式等内容。

(三)摸底登记。工作小组按照“确认成员身份要以村为单位,成员登记要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调查核实要以农民家庭为单位”的原则,以村户籍资料为依据,开展摸底调查,填写成员摸底登记表,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户籍变动情况(迁入、迁出的时间、原因)、人员类型等内容。采取上门登记与定点申报相结合的方式填写,做到一户一表,按类划分。重点调查核实本村在册的具有农业户口的人员,以及正在参军、大中专在校生、服刑等人员;其他曾经在册的人员应按政策宣传到人,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工作小组调查核实后,报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四)制定方案。根据摸底登记情况,针对不同类型人员,各村研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初步方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形成界定办法,报所属各乡镇、街道审核后实施。

(五)审核公示。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办法,结合摸底登记表,确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填写公示表,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初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对确认人员存在异议的,应重新调查核实后再榜公布,并予以解释说明。公示后成员名单须提交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后,进行终榜公布。公示结束后,编制成员清单,将成员基本信息记录在册,妥善保管。

(六)上报备案。经三榜公示无异议后,各村将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表(含电子档)报所属各乡镇、街道的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审核、汇总后报市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七)加强档案管理。村确认集体成员身份工作小组要将工作中拟定的文件、会议记录、书面材料、调查登记表、公示表以及会议现场、公示现场的照片等整理成册留存,并报上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归档备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要按照本乡镇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抽调专门人员组成工作组,深入村组做好政策宣传、摸底调查等工作,要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限。各村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工作小组要认真学习宣传政策,深入各组和农户,了解掌握特殊人员的户口迁移情况、承包地有无情况等,熟悉工作业务,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说明等工作。

(二)确定登记基准日。登记基准日是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登记截止时间。登记基准日的确定要提请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以是本指导意见建议的基准日,也可以是村民(代表)会议确定的其他日期。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乡镇街道、各村要大力进行政策宣传、舆论宣传,引导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此项工作,充分保障其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改革过程公开透明,推动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得到有效解决;要妥善处理因成员身份确认引发的各类矛盾,确保工作任务按时顺利完成。

本指导意见由兴城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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