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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永州双牌县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意见

2021-04-22 10:36:39来源:双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1229

为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完善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手续,清理整治农村空心房及违法建设行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塑造乡村特色风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建设的意见》(试行)(湘政办发〔2018〕64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双牌县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意见-官网截图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进一步创新管理机制,健全管理机构,建立县、乡镇(管理局)、村三级管理新机制。

(一)创新管理机制,明确机构职责。

1.成立双牌县规范农村建房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书记、县长任顾问,分管县委常委任政委,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人大、政协分管或联系自然资源、住建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由县住建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县住建局,办公室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技术指导、协调和督查考核工作。

2.各乡镇、阳明山管理局要相应成立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乡镇(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规划建设、国土所为办公室成员,负责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辖区内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用地、建设许可手续。各乡镇、阳明山管理局要加强对辖区内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服务工作,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

3.各乡镇、阳明山管理局规划建设管理站和国土所合署办公,实行农村村民建房联审联验、统一监管,简化农村建房规划报批手续,推行“全程代办”服务及“最多跑一次”限时审批,提高办事效率。

(二)建立防控机制,落实监管责任。

4.成立“三级联动”防控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人大、政协分管联系自然资源、住建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负责对控违态势调度分析,研究对策,对重大违法违规建设案件会商查办。各乡镇人民政府、阳明山管理局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农村村民建房执法事项属地管理,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未经审批擅自建房、超高超大违法违规建设查处,以及农房质量安全监管,每月组织一次农村村民建房巡查和安全检查,对违反规划和安全生产建设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查处。

5.各乡镇人民政府、阳明山管理局除依照湘政办发〔2018〕6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建设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对农村村民违法建房行为进行处理外,还可接受法定委托,对涉及农村建设违法行为进行行政执法。乡镇人民政府、阳明山管理局应整合执法力量,负责辖区内农村村民建房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建设依法进行查处。

6.各村成立建房理事会,村党(总)支部书记任理事长,是本村辖区内农村村民建房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村支两委干部和村民小组组长为理事,负责辖区内的农村村民建房监管工作,发现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应及时制止、上报,并协助处理。

二、完善规划,规范审批

(一)健全村镇规划,引导风貌塑造。

7.实行“多规合一”,按照合理实用、可操作、能落地的原则,于2019年底将不符合现行土地利用规划和乡镇总体规划的村庄规划修编到位。

8.村庄规划应结合当地自然生态、历史文化等,合理布局,重点塑造村庄主要公共空间的景观风貌,引导和控制村庄建设整体特色。加强自然生态禀赋的保护和利用,依照山水景观保护要求,严格控制山体、丘陵周边和滨水地区村庄的建筑退让、建筑体量。挖掘延续村庄历史文化脉络,保护传统历史和优秀地域文化。对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或历史文化遗存较丰富的村庄,落实保护控制范围及保护控制要求。2019年,完成全县美丽乡村建设示范村和乡村振兴示范村村庄设计,其余村逐步推进村庄设计。

9.各村建房理事会应组织引导村民全程参与村庄规划编制和村庄设计,充分征求村民需求和意见。村庄规划应当依法进行公示,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按程序报批,并纳入村规民约。

(二)严格建房审批,确保规范有序。

10.严格按照“先规划、后许可、再建设”原则,对乡村建设活动实行全面有效监管,县、乡镇(管理局)、村监管责任人要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各类违法行为,确保不新增违法建筑,逐步消化存量违法建筑。

11.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的条件:

(1)农村村民建房必须符合乡镇(管理局)规划、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村庄规划确定的村民建房用地应由村级组织统筹安排,统一编号并明确建设时序,按编号安排审批农村村民建房,实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率100%。

(2)建房申请条件: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住房建设:

因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面积明显低于《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标准的;

因结婚等确需分户,且经村民委员会认定符合分户条件的;

实施城乡规划,原住宅因国家建设项目征收或者乡镇(管理局)、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占用,以及发生或者防御自我灾害,需要搬迁安置;向中心村、集镇或者农村村民集中安置点集聚的;

④原住宅属D级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

①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原有房屋、宅基地,或者将房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建房的;

②以现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建房用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的;

③一户一子(女)有一处以上(含一处)宅基地的;

④申请建房户有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未处理结案的;

⑤申请建房用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⑥已列入规划改造、征迁范围的;

⑦施工队伍或农村建筑工匠未经过建设部门培训的;

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批准的。

12.建房审批管理原则。

(1)农村建房审批管理实行“四公开、五到场、一公示”制度。即公开宅基地审批程序、公开申请建房条件、公开审批结果、公开建房时间;选址到场、放线到场、下基础到场、巡查到场、竣工验收到场;设立《村民建房监督牌》,将土地审批面积、房屋占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高度、朝向、外观等进行公示。

(2)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建新必须拆旧。审批村民宅基地申请时,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规划,超过村规划确定的宅基地总规模的,不再新增宅基地。多子女家庭父母应与其中一个子女共同拥有一处宅基地,独生子女家庭不得分户另行申请宅基地。

(3)倡导建设双牌特色民居,县住建部门要推动农房设计,结合农村实际,编制能满足农村生产生活需求且易于为农村村民接受的建筑设计通用图集,免费提供给村民建房选择和使用。从建筑风貌入手,打造“一村一貌、一村一特、一村一韵”。对采用标准农房设计图集并按程序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的农村建房户,给予30元/平方米最高不超过3000元/户的经济奖励,并在符合政策的前提下优先安排相关的政策性支持项目。

(4)农村村民建房不得与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保护规划相冲突,在其风貌控制区内的新建户和拆建户要按照相关保护规划,严格对农房外立面、层数、色彩进行审批;核心保护区内严禁新建户选址和拆旧建新。

(5)农村村民建房严格执行“十个不准”:

①不准违反规划选址和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批东建西、擅自改变建筑户型建筑风格;

②不准突破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审批;

③不准在地质灾害区等危险区域选址;

④不准非法占用耕地;

⑤不准非法倒卖集体土地、私自购买土地;

⑥不准超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建新房不拆旧房”;

⑦不准违反质量安全要求;

⑧不准破坏生态环境;

⑨不准损毁历史文化遗存;

⑩除特殊需要外,不允许在国道、省道、高速路口及连接线道路两旁控制区域以内选址。

13.建房规模。建房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占用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建房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占用耕地建房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30平方米;占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210平方米;严格限定农村居民住房建设规模。

14.审批程序:

农村居民住房建设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1)建房申请人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内容包括建筑房屋要求、施工队伍或农村建筑工匠名称、申请人的建房条件、建房户型(标准图集)等情况在本村小组和村委会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村委会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建房意见。

(2)建房申请人持宅基地使用证明,户籍原件,村民委员会意见,住宅设计方案(包括拟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建筑朝向以及四至范围等文字说明)等材料,报乡镇(管理局)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国土所收到申请后应当依法出具受理通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踏勘。对于符合规划要求的,绘制拟建房屋四至范围用地红线图,分别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村(居)民建房用地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提请所在乡镇(管理局)农村村民建房联合审批小组讨论通过后,上报县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领导小组。

(3)乡镇(管理局)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会审,并上报县分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县分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由乡镇(管理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国土所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不符合批准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4)建房户应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乡镇(管理局)国土所凭有效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3个工作日上报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建房户的用地申请。申请占用集体建设用地、农用地的,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15.审批注意事项:

(1)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严格执行村庄规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体明确农房地块位置、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风格、外观形象、色彩等要求,严禁未经规划许可进行建设。

(2)农村村民建房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先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3)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涉及到林业用地、省县道和主要乡道、江河湖库、文物保护单位及旅游景区的地域,在现场踏勘中,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应会商林业、交通、公路、水利、文物和旅游等相关管理部门,并分别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

(4)乡镇(管理局)与建房申请人签订《农村村民建房协议书》,村委会、村民建房理事会签字见证。

(三)加强质量监管,确保安全生产

16.县住建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阳明山管理局应落实农村村民建房的指导与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对农房质量安全监管,一月组织一次农村村民建房巡查和安全检查,对违反规划和安全生产的建设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查处。

17.加强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县住建部门要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的技能培训工作。各乡镇、阳明山管理局要引导农村建房施工由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担或由已参与技能培训的农村建筑工匠承建,通过签订统一制定的合同落实施工安全质量责任。鼓励不同工种农村建筑工匠合伙组建建筑劳务承包企业,专业从事农村建房施工。

三、明确要求、开展治理

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以“清理农村违法用地建设,清理农村空心房,严格控制农民无序建房”为主要内容的“两清理一严控”专项治理,重拳整治农村非法占用、乱搭滥建、超高超大、建新占老、一户多宅等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及破旧不堪有安全隐患的危旧房、空心房。由县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等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乡镇(管理局)“三级联动”防控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在2019年12月底前完成专项治理工作,县财政局负责整治工作必要经费保障。

(一)清理整治违法用地建设

18.清理整治范围:

(1)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一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二是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田改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2)非法出让、转让土地行为:一是非法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二是非法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

(3)村民建房未依法取得用地手续,未批先建、少批多建、乱占滥用耕地等违法用地建房的行为。

(4)在大坝、堤防、渠道上和交通主干道两侧乱搭乱建的“违建房”等。

(5)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或“建新未能拆旧”的房屋。

(6)其他违法违规用地建设行为。

19.清理整治时间:自2019年5月1日之后出现的问题,按本意见下发执行。

20.工作措施:

(1)做好宣传发动。县、乡、村层层召开会议,鼓励用电子信息传播技术、改造农户旧墙面为文化墙、结合人居环境整治设立固定宣传栏等方式大力开展宣传,禁止用影响周边环境的宣传横幅等进行宣传;

(2)开展全面摸底。以村为单位,组织力量进行调查摸底,全面准确掌握各村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村民住房现状、建房需求及古村落、古建筑、古树名木、古迹文物等基本情况,建立县、乡、村三级台账;

(3)开展集中整治。对巡查排查出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无序建房问题进行集中清理,集中整治,集中打击;

(4)督查考核验收。由县防控违法建设办公室抽调专人成立工作组,深入各乡镇(管理局)、村组进行考核验收,查漏补缺,整改落实;

(5)认真总结提升。建立“一户一档”,归档管理,总结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双牌模式”。

(二)清理整治农村空心房

21.清理整治重点。在全域推进农村“空心房”整治过程中,各乡镇(管理局)要重点抓好以下三类区域的整治:一是沿县域、乡镇域主要河流及交通主干道等人居环境治理重点流域;二是美丽乡村建设、乡村振兴示范村;三是基础条件较好的村庄。

22.清理整治范围:一是长期无人居住或无人监管或无合法继承人的空房、杂屋以及废弃的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宿舍、生产性用房等“闲置房”;二是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破烂不堪的“危旧房”;三是零星分布、简易建设的农业生产管理用房以及分散居住且本人自愿拆除的“零散房”;四是影响村容村貌的猪牛羊圈、鸡舍、茅厕、杂房、残垣断壁等。

23.清理整治要求:

(1)开展调查摸底。县住建、自然资源部门配合各乡镇(管理局)对全县农村空心房进行摸底核实,建立“一户一档”台账;

(2)区分旧房类型。根据空心房类型,危房等级,按照“一户一宅”及美丽乡村建设要求,逐一明确拆除或修缮类型,“该拆除的要求拆除、该保护的纳入修缮计划”。

(3)发挥自治作用。发挥村民建房理事会作用,加强正面宣传,做好教育引导。

(4)明确干部带头。发挥党员干部模范带头作用,将此项工作纳入全县党员干部职工年度考核内容,按照“机关干部回家拆、党员干部带头拆、村民群众自觉拆、依法依规强制拆”“四拆”要求落实人员责任,确保完成全县农村空危房整治任务。

(5)保障农民利益。坚持把农民利益放在首位,按照“宜耕则耕、宜种则种、宜林则林、宜建则建”的方式合理利用,县财政将给予适当奖补。

(6)盘活闲置房屋资源。鼓励统筹利用闲置土地和村部、小学、厂房等现有房屋,鼓励改造和建设村级公共活动场所和公租房。盘活现有村民住宅,允许将闲置村民住宅出租,鼓励向本村无房户或危房户转让。

(三)推动农村宅基地退出工作

24.农村宅基地退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自愿原则。农村宅基地退出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综合考虑生产、生活以及农民的适应能力和接受能力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因势利导、积极鼓励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切实维护农村居民合法权益,使农村居民有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2)依法强制退出原则。对于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占用的宅基地,依法强制退出。

(3)科学利用原则。退出的农村宅基地,应当按照“宜耕则耕、宜种则种、宜林则林、宜建则建”的方式合理利用,并优先复垦为耕地。

(4)统筹推进原则。农村宅基地退出应结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易地扶贫搬迁、避险搬迁、水库移民搬迁、美丽乡村建设等工作,统筹协调、有序推进。

25.退出类型及方式:

(1)村庄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的,依照《双牌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工作实施方案》实施。②农村宅基地单户退出的,采取无偿、有偿两种方式退出。

(2)属于下列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实行无偿退出:①“一户多宅”的多宅部分;②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继承之外未经批准在农村占用和使用的农村宅基地的;③原有宅基地上建筑物已倒塌满2年的;④临时用地使用期满的;⑤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的;⑥其他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定,并经乡镇(管理局)审核同意无偿退出的。

(3)属于下列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实行有偿退出:①颁发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其他合法来源手续的;②符合“一户一宅”建房条件的;③因继承或经依法批准的其他方式在农村占有和使用宅基地,自愿全部退出的;④其他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定,并经乡镇(管理局)审核同意有偿退出的。

(4)有偿退出补偿标准及奖励:①房屋拆除补偿标准:钢混结构3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25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200元/平方米,土木结构15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50元/平方米。②宅基地退出补偿:由村组核实确认实际使用和管理的面积,按照5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偿。③在退出协议约定期限移交土地的,可按房屋补偿费的10%给予奖励。④以上补偿及奖励资金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县财政以贴息贷款鼓励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偿转让连片退出土地及建设用地,整合用于居民集中点建设,整合后的土地首先保障本村村民建房需求。贴息贷款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累计贴息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

26.对宅基地应退出而不退出的,将依法依规按程序强制退出。属于强制退出的情形有:(1)易地扶贫搬迁的;(2)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的;(3)危旧房改造中新建住宅的;(4)水库移民搬迁的;(5)其他经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或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的符合强制退出的。对上述符合退出条件而不退出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乡镇(管理局)依法依规依程序强制退出,县农业农村、住建、自然资源、水利、易地扶贫搬迁联席办等部门应加强指导配合。

(四)建立农村村民建房违法建设三级巡查报告机制

27.村委会为农村村民建房的一级巡查监控责任主体,履行以下职责:

(1)监督建房户严格按照相关审批文件建房。

(2)组建村级防治违法违规建设信息员队伍并充分发挥村民建房理事会的作用,形成农村村民建房监控网络,制定巡查、报告、监控工作制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建设要进行全程动态监控并及时上报。

(3)健全台账资料,由村防治违法违规建设信息员负责对本村村民建房情况进行登记,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4)实行月报制度,每月由村委会主要责任人将本村建房情况上报乡镇(管理局)农村村民建房联合审批小组汇总。

(5)对农村村民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并责成违法行为人立即自拆,确保违法用地、违法建房、超高超大建房现象“零增长”。对不听劝阻的,及时报告乡镇(管理局)分管领导。

(6)协助对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执法队伍开展执法行为。

28.乡镇人民政府、阳明山管理局为农村村民建房的二级巡查监控责任主体,履行以下职责:

(1)与各村委会签订控违工作责任书。

(2)组织二十人以上的执法队伍并通过行政执法考试,取得执法证,依法执法。

(3)对辖区内农村村民建房进行不定期巡查,对接到的举报或巡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及时制止和处理。

(4)对无法控制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上报县防控违法建设领导小组,申请启动联动机制。

(5)对村委会履行职责不力的人员进行问责。

29.双牌县“三级联动”防控违法建设领导小组为农村村民建房的三级巡查监控责任主体,履行以下职责:

(1)对乡镇(管理局)和成员单位报送的农村村民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进行分类汇总,及时将情况通报给各责任单位。

(2)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建设案件。

(3)对一、二级巡查防控落实情况实施指导、调度、监督和考评,并对二级巡查失职的行为向县监察机关提请进行责任追究。

30.建立查处违法违规建设三级联动机制

(1)按照“早发现、早处置、早通报”的基本要求,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发现的正在实施的各类违法建筑,一律依法予以拆除。一、二、三级巡查监控责任主体分工如下:

①对建设进度在正负零以下的违法违规建筑,由一级巡查管控责任主体组织安排将基础部分清除,并做好登记。

②对建设进度在基础以上、一层以下的违法违规建筑,当一级巡查监控责任主体完成不了拆除任务时,由二级巡查监控责任主体负责拆除在建墙体,并及时组织安排将基础部分清除。

③对建设进度在一层以上的违法违规建筑,当一、二级巡查监控责任主体完成不了拆除任务时,由三级巡查监控责任主体启动联动机制。

(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县防控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应当主动介入,并启动违法违规建设查处联动工作机制:

①违法违规建筑一层以上主体基本完工的。

②辖区内发生大规模抢建难以控制或严重暴力威胁阻碍拆违工作等情况的。

③一、二级巡查监控责任主体对辖区内发生的违法违规建设性质认定不清的。

④一、二级巡查监控责任主体对辖区内违法违规建设查处工作开展不力的。

启动联动机制后,县防控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拆除工作方案。相关乡镇(管理局)、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建、城管执法、公安、宣传等部门按照分工要求,落实拆除工作任务。

四、健全制度、严肃问责

31.未按规定程序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私自允许农村村民建房的,由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处理。

32.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农村村民建房手续时应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服务热情、政策透明。如有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无理刁难等行为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

33.乡镇(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农村村民建房监管的第一责任人,乡镇(管理局)分管领导和挂点驻村干部是辖区内农村村民建房监管的直接责任人。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是本村范围内农村村民建房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职责如下:

(1)乡镇(管理局)主要领导:全面掌控本乡镇(管理局)土地使用和规划建设情况,把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纳入乡镇(管理局)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细化干部责任,签订考核目标责任状,及时调度组织力量巡查、控制和拆除农村村民违法违规建设。

(2)乡镇(管理局)农村村民建房分管领导和挂点驻村干部:做好乡镇(管理局)辖区内农村土地使用与规划建设的日常动态管理,全面掌握本乡镇(管理局)土地使用与规划建设情况,严格控制农村村民违法违规建设,一经发现及时制止并予以拆除。

(3)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全面掌控本村土地使用情况,加强建房管理,严把农村村民建房上报审批关,认真组织巡查,杜绝违法违规建设。

34.实行年度记分考核和问责制。对监管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实行问责:

(1)辖区内发生农村村民违法违规建设未及时发现、上报,或未按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巡查、防控违法建设工作基本情况的,每起扣0.5分;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农村村民违法违规建设的,每起扣0.5分。

(2)出现一层以下农村村民违法违规建设,未及时拆除到位的,每起扣1分。

(3)对辖区内农村村民违法违规建设查禁不力,致使违法违规建设达到一层以上、两层以下的,每起扣2分。

(4)出现两层以上(含两层)或主体基本完工的农村村民违法违规建设的,每起扣3分。

(5)农村村民不按拆旧建新协议拆除旧房的,每发生一起扣1分。

(6)对不按规定程序、时限审批,私自收取农村村民建房户任何费用的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乡镇(管理局)一年内累计扣分达6—7分(含6分),由县防控违法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对乡镇(管理局)分管领导进行问责,并责令其向县防控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写出书面检查;累计扣分达7—8分(含7分),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对乡镇(局)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在全县排名最后2名的乡镇(管理局)将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并责成其主要负责人在相关会议上作表态发言。村累计扣分达5分及以上的,由乡镇(管理局)追究其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相关责任。

35.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经审批的规划进行建设的,由乡镇(管理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36.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或违反土地利用规划新建住宅的,由自然资源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占用基本农田等性质较严重的,由自然资源部门依法立案查处后,依法予以拆除,并责成违法用地户恢复土地原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7.将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纳入全县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领导小组每半年对各乡镇(管理局)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考评,并把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绩效作为考核乡镇(管理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重要依据。

五、政策引导,示范推动

38.加大宣传力度,各乡镇(管理局)要利用好各种宣传媒介,广泛宣传农村规划法规政策,特别是本意见的宣传,对违法违规占地建房的行为予以曝光。引导村民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意识,杜绝违法违规占地建房行为,共同建设宜居、乐居的美丽乡村。

39.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应向社会公布控违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制定举报奖励制度。对经核查违法建设行为属实的,每举报一起,对首位举报人给予一定的奖励。对农村建房违法行为事实清楚的,要依法处理,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不得评为文明星级户。

40.县住建部门组织开展我县传统民居的调查与分析,编辑具有各地地方特色、与生态融合好、美观实用的农房设计方案,向农村建房户大力推广,引导农房建设风貌协调统一。

41.围绕村庄规划,完善村庄水、电、路、地下管网、环卫设施等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公共设施,对居民集中建房点,原则上与村民建房同期建设,环卫设施要同步投入使用,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

42.积极推行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最多跑一次”窗口式服务,方便建房村民。整个审批过程实行“申请审核、窗口受理、踏勘会审、限时办结、统一发证”的一站式运行机制,村民只需“申请、领证”两步走。

43.鼓励农村村民在集镇或规划确定的农村居民点建房,但必须拆除原有住宅,退回原有宅基地。

44.鼓励农村村民集中建房,整合涉农资金,选择群众基础好、区位条件好、村民积极性高的村庄,采取旧址规划重建、异地规划新建等形式,开展空心村改造和集中连片建房试点。对集中建房安置点县财政按以下方式进行奖补:①对集中建房点基础设施投入进行补贴。集中建房点通过验收后,按每户1.5万元标准补贴到点,补贴资金应当用于该集中建房点的基础设施建设。②对集中建房户进行奖励。集中建房点通过验收后,奖励参与集中建房户每户0.5万元;③对乡镇(管理局)奖补工作经费。集中建房点通过验收后,乡镇(管理局)工作经费分别按0.1万元/户拨付;④已享受其他政策性支持或补助(包括移民避险解困搬迁、易地扶贫搬迁、生态移民、农村危房改造、地质灾害避让、拆迁集中安置等)的集中建房点和集中建房户不再享受上述奖补政策。

45.鼓励在村“两委”领导下,积极推动村民建房理事会参与农民建房自治管理,通过制定村规民约、与建房户签订协议、采取经济手段等措施,加强建房规划、建设和质量监督等环节的全过程自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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