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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永州祁阳县农村宅基地管理体系改革实施方案

2021-04-21 16:16:51来源: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846

为依法推进实施农村宅基地管理体系改革,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做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和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永州市乡村房屋建设管理条例》《祁阳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祁阳县农村宅基地管理体系改革实施方案-官网截图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以保障和维护农村居民的宅基地权益为引领,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为重点,以“一户一宅”为总原则,以实行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有序退出为突破口,采取典型示范与全面推进相结合的办法,力争探索出一条“利用集约、布局合理、保障权益、管理高效”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新途径,进一步推动全县城乡一体化和秀美乡村建设,增强农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

(一)坚守底线,保障权益。始终坚守不改变土地公有制性质、不突破耕地红线、不让农村居民利益受损的“三条底线”,着力破解农村宅基地管理难题,全面落实“一户一宅”政策规定,提高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效益,切实保障农村居民宅基地权益和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政府引导,集体主导。坚持政府引导、集体经济组织主导的工作方式,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自治和村(居)民理事会的自我管理作用,激发群众参与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推动改革、强化管理的强大合力。

(三)因地制宜,积极创新。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实际,循序渐进开展工作。既要有条件、按程序、分步骤地审慎稳妥推进,又要积极探索新思路、新方法,创新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和管理模式,并不断总结积累经验。

(四)节约集约,合理利用。坚持规划先行,着力优化农村居民点布局,控制村庄建设用地规模,盘活存量,控制增量,建立健全保障合理用地的约束、激励机制,促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五)高效管理,综合治理。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在保障、审批、监管等方面认真把关,将农村宅基地管理与农村建房管理、农村综合改革、秀美乡村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形成综合配套管理模式,提升管理成效。

三、管理机制

(一)部门监管责任。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农业农村部门(农村经营管理服务机构)负责牵头推进实施农村宅基地管理体系改革,承担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合理布局、用地标准、查处违法用地行为以及闲置宅基地、闲置住房的利用等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住建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设计、施工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承担编制和指导示范图集推广、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村住房建设施工质量和安全加强监督管理等工作。财政、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相关工作。各有关部门按职能理顺行业监管体系,压实监管责任,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做好农村住房建设的申请、审批、监管、执法、颁证等全程管理工作。

(二)实行属地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农村居民住宅用地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鉴于我县实际情况,对于城区街道所辖农村区域,由街道办事处参照乡镇人民政府行使相应管理职权。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履行农村宅基地管理和规范农村建房的有关职能。建立健全部门协同和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联动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全县范围内村庄规划、宅基地用地计划、村民建房的全程监管和查处违法建房等工作。推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使农村建房行政审批、监管、综合执法等职权,落实辖区内宅基地管理责任。

(三)规范审批机制。各有关单位应依法履责,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农村建房规划许可等管理机制。一是明确审批权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行使相应的审批和执法权限,成立村民建房规划委员会,依托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以及自然资源部门机构,建立集建设规划许可、宅基地审批、农村建房设计与施工监管、查处违法行为等职权于一体的综合管理机构,健全联审、联办、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二是严格审批程序。农村宅基地审批手续,按照“农户申请、村级审查、部门审核、乡镇(街道)审批”的程序进行办理。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户,向本村(社区)提出申请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的书面报告,经村(居)民小组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再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乡镇(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建房资格、申请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和公示等情况,并综合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核方面的建议。自然资源部门机构负责审核申请用地是否符合村庄规划、用途管控要求等情况;如涉及占用农用地,应在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再进行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和审核设计方案等工作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宅基地审批管理台账,将审批有关资料留存归档,并及时报送县农业农村部门(农村经营管理服务机构)。三是把握审批原则。1.坚持规划先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法定程序,抓紧完成编制村庄规划并批准实施。农村宅基地选址必须要符合村庄规划,如需占用农用地,应依法按程序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手续。对于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外的村庄,应通过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村庄整治、废旧宅基地腾退等多种方式增加宅基地供应空间,满足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的农村居民户建房需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主动对接县自然资源部门在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农村宅基地的选址和用地规模。2.坚持一户一宅。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农村居民户,方可申请一处宅基地,保障农村“户有所居”。3.坚持依法管控。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村居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不得违法收回农村居民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或者占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的行为。4.坚持按图建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农村建房审批程序中,应向申请人免费提供示范图集作为设计参考,引导农村新建住房达到风貌协调、建筑美观、彰显特色的效果。5.坚持集约节约用地。对于农村建房选址,应尽量安排在集中建房点或使用符合村庄规划的原有宅基地、现聚居区或老屋场的缝隙地;另选新址建房的,必须将原宅基地交还本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四是抓好全程监管。落实农村建房“五有三到场”的管理要求,即:有村庄规划、有审批手续、有示范图集、有施工管理、有奖惩措施,审批前选址审查到场、开工放线砌基到场、竣工验收到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核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对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乡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农村宅基地审批手续,并在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村级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免费定位放线。房屋竣工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核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复核和完成竣工验收,并及时出具相关证明。五是规范工作流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联动办理,建立规范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操作流程及工作制度,明确申请条件、审批程序、时限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完成宅基地审批后,应同时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发给获批的建房户,提供“一站式”便捷高效服务。

(四)压实村组责任。一是发挥村(居)民自治作用。引导农村群众加强自我管理、监督和约束,将宅基地管理方面的制度纳入村规民约,实行民事民议、民管民办。二是保障集体所有权。农村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设用地,在村级审查环节应充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通过村(居)民小组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参会人员签字确认,确保农村宅基地仅限于具有建房资格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三是实行动态巡查管控。村(社区)设立农村建房协管员,对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

(五)查处违法行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在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方面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查处“未批先建”“骗取批准”“批小建大”“批东建西”等违法行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在耕地保护、规划许可、用途管控等方面的执法;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并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结合农业综合执法改革,在农村宅基地管理方面建立专门执法队伍,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指导乡镇(街道)开展执法工作。对于现有“存量”违法行为,遵循“新旧划断”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原职能部门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负责查处到位。对于涉及农村宅基地且属历史遗留问题的信访问题,以自然资源部门为主、农业农村部门配合进行妥善处理。对于农村宅基地管理职能移交后出现的信访问题,由相关部门按照移交后的职能职责进行处理。

(六)推进盘活利用。将农村宅基地管理体系改革作为农村改革的重点内容,积极稳妥开展对农村闲置宅基地、闲置住宅的盘活利用工作,因地制宜探索有效途径和政策措施。在尊重农村户意愿并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农村集体积极稳妥对闲置宅基地开展清查整治,盘活出的土地优先用于满足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庄建设和乡村产业发展。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应全部用于农业农村方面的投入。

(七)适度集中建房。按照村庄规划,引导农村建房实现适度集中。提高对农村集中建房点的公共服务水平,搞好绿化美化,完善配套设施,根据形势和条件制定相关奖补政策,吸引农村户集中建房。同时,发挥村(居)民理事会的作用,实现村(居)民自我管理,并自觉选址在集中建房点进行建房。

四、工作措施

(一)开展摸底调查。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和农村建房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结合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进一步核实相关数据,全面核准全县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房屋的底数。

(二)严格管理范围。根据有关规定,农村宅基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庭院的用地。因此,偏杂屋、庭院围墙应被纳入农村宅基地管理范围,并限定在批准的宅基地面积之内,从根本上解决乱搭乱建的问题。

(三)组织分级培训。按照“省级培训到县区、市级培训到乡镇、县级培训到村”的要求,组织全县相关职能部门、执法机构负责人、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业务骨干、村级协管员开展农村宅基地管理体系改革方面的工作培训。各镇(街道)也要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同时培训到村(居)民小组。

(四)搞好资料移交。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与自然资源部门的衔接沟通,收集整理关于宅基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尽快掌握全县宅基地管理现状、基本做法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吸收相关工作经验,确保工作有序推进。自然资源部门应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和共享信息化管理系统数据,确保管理职能移交平稳有序。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祁阳县农村宅基地管理体系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各镇(街道)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及时动员部署,适时调度推进,统筹抓好农村宅基地管理体系改革和规范农村建房有关工作。

(二)整合专业队伍。加强县、乡镇(街道)两级农村经营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充实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力量。各镇(街道)要明确农村经营管理服务方面的专人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保障人员配备和工作经费。

(三)保障工作经费。将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保障培训、宣传、执法监管等工作开展。

(四)搞好督促指导。县、乡镇(街道)两级分别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其中县级举报电话为:0746—3232416。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及时受理和查处违规审批和违法建设等方面的投诉,并建立举报、信访处理台账。县级管理机构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明查暗访,重点检查是否有违规审批、监管缺位、新增违法建设等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验收,重点检查乡镇(街道)审批程序、部门落实监管责任、查处违法行为和规范农村建房等工作成效情况。建立工作督导制度,严格实行督查督办,坚决杜绝在监管上的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等现象。

(五)营造良好氛围。广泛开展农村宅基地管理体系改革和规范农村建房的政策宣传,形成农村建房户自觉依法申请、民众自觉相互监督、监管队伍自觉履职、从严查处违法建房的良好氛围,推进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附件:1.祁阳县农村宅基地管理体系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湖南省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流程图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农村宅地基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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