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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

2021-04-19 16:07:42来源: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1089

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第五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充分利用农村房屋拆后土地,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优化市域国土空间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江山市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认识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的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建设用地需求不断增大,保护耕地和保障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与此同时,农村居民“一户多宅”、宅基地零星分散、杂乱无序、随意闲置的情况较为普遍,农村房屋拆后等土地利用有待提升。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和城乡统筹发展的土地利用方针,开展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实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破解“耕地占补平衡”制约,是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途径。为此,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二、进一步加大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政策扶持力度

(一)复垦新增耕地类。在《江山市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江政办发〔2017〕66号)明确的复垦包干费的基础上,增加对村级集体组织专项补助:

1.2017年5月20日及之后立项实施项目,经县级初验符合入库要求的,按新增耕地面积10万元/亩标准补助。

2.2017年5月20日之前立项实施、到2020年1月22日尚未验收入库的项目,经县级初验符合入库要求的,按新增耕地面积5万元/亩标准补助。

(二)复垦新增其他农用地类。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的原则,从2019年1月1日起立项实施复垦新增园地、林地等其他农用地的项目,按以下政策执行:

1.按新增其他农用地面积2万元/亩的标准安排复垦包干费。

2.经县级初验符合入库要求的,按新增其他农用地面积2万元/亩的标准补助村级集体组织。

(三)复垦产生建设用地指标类。2019年1月1日起新立项实施的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经县级初验符合入库要求的,产生的建设用地指标的20%部分,由市里按20万元/亩标准直接收购,收购资金由所在乡镇(街道)统筹使用。

三、进一步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的管理与实施

(一)明确拨付程序。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所需资金从市土地整治专项资金中列支,所有资金均由市农安土地资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按程序拨付到具体乡镇(街道)。其中:包干费用按江政办发〔2017〕66号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拨付;安排乡镇(街道)的20%复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收购资金,在复垦项目通过县级验收并符合入库标准之后一次性拨付;村级集体补助资金的90%部分,在复垦项目按规定时间通过县级初验并符合入库标准之后一次性拨付,剩余的10%部分在项目入库并经年度种植验收合格之后分五期拨付,乡镇(街道)收到村集体补助资金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村。

(二)加强使用监管。村级集体组织要将村集体补助资金专项用于本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土地整治项目后续管护利用、农村“一户多宅”整治、闲置建设用地回收、新村规划建设和村公共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村集体补助资金不可用于个人奖励或补贴发放。市财政局要会同资规局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不定期检查资金使用情况,严禁截留和挪用。村级集体组织在使用村集体补助资金前,应先提出使用方案,在村级集体组织内进行讨论、公告,公告无异议后方能使用。村集体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要求定期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三)严格考核督查。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要把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严格实行问责制和限时办结制,防止发生推诿扯皮、耽误工作等情况。按照“关注民生、因地制宜、能垦则垦”的原则,在各个关键环节必须做到程序合法、准确真实,不得弄虚作假。造成重大损失、群访、集访等事件的,将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相应纪律或法律责任。同时,将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作为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年终考核重点内容,纳入年终考核。建立不定期督查通报制度,市委市政府将根据不定期督查情况向全市进行通报。

本意见自2020年2月22日开始试行,原《关于完善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江政办发〔2018〕133号)同时废止。之前我市有关建设用地复垦的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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