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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郴州嘉禾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耕地抛荒发展粮食生产的通告

2021-04-16 10:14:29来源:嘉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777

为坚决遏制耕地抛荒,提高耕地利用效益,稳定粮食种植面积和产量,发展粮食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严禁耕地抛荒发展粮食生产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嘉禾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耕地抛荒发展粮食生产的通告-官网截图

一、强化耕地管理责任。加强耕地的利用、保护,是确保粮食安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要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要切实担负起治理抛荒工作的主体责任,将制止耕地抛荒、提高耕地利用率作为当前农业、农村工作的重点予以抓紧抓实,坚决杜绝耕地抛荒的现象。

二、严禁耕地抛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闲置、荒芜耕地,不得擅自改变耕地使用性质。对抛荒一年以上的,由村组集体发放警示单,要求承包人及时复耕复种;对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由发包方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三、依法流转耕地。对劳动力转移到第二、三产业或因其他原因导致耕作确有困难的农户,可以采取长期转租、季节性转租或耕地入股等方式流转耕地,签订流转合同,流转给有条件的耕作者实行集中耕作,也可以交由村组集体,签订协议实行代耕代种。

四、稳定粮食种植面积。加强基本农田用途管制,遏制耕地“非粮化”,做到应耕尽耕、应种尽种。对已“非粮化”但能恢复种植粮食作物的耕地,恢复粮食作物种植。

五、严格执行政策性补贴。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72号)规定,对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不再给予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六、严厉打击破坏耕地行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占用耕地。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特此通告。

嘉禾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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