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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包头《土默特右旗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全文

2021-04-15 11:03:16来源:土默特右旗人民政府阅读量:641

2019年2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土默特右旗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土右政办发〔2019〕4号),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土默特右旗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

为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推动我旗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健康发展,按照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农村牧区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17〕128号)和《土默特右旗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土右党办发〔2018〕27号)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包头市委、市政府和旗委、旗政府的决策部署,以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前提,以保障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村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的财产权益为根本,以规范流转交易行为和完善服务功能为重点,以构建权责明确、管理规范、流转顺畅的交易管理服务体系为主要内容,积极培育和发展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引导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和平台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公益性原则。坚持为农业、农民服务为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

2.坚持依法公正原则。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公开透明,严禁违法违规交易。

3.坚持自愿有偿原则。引导流转交易双方在“平等协商、自愿互利”的前提下进行产权流转交易,坚决杜绝以行政手段干预市场。

4.坚持稳步推进原则。按照因地制宜的要求,稳步慎重,有序推进各项工作,逐步完善交易管理制度。

二、功能定位和组建方式

(一)性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是为各类农村产权依法流转交易提供服务的平台。现阶段通过市场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包括承包到户的和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资源型、经营性资产等,以农户承包土地经管权、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为主,不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承包权。流转交易的目的是服务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农村各类经营主体。

(二)功能。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既要发挥政策咨询、信息发布、价格撮合、交易中介的基本功能,也要为农村各类经营主体流转交易产权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和制度保障、价格发现等特殊功能。同时,要根据形势不断拓展服务功能,逐步形成集信息发布、产权交易、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抵押融资等为一体的服务平台。

(三)设立。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是政府主导、服务“三农”的非盈利性机构。采取多方参与的形式组建,由供销、农牧、林业、水务、国土等部门共同做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工作。

(四)构成。旗本级由旗供销合作社牵头组建土默特右旗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挂“土默特右旗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牌子,同时注册成立公司(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负责做好全旗范围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组织服务工作,提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协助市级服务平台组织跨区域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旗级平台是涵盖现阶段农村各类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的综合市场,在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专门交易场所,形成“一个场所、多个服务窗口、多品种产权交易”的综合平台,统一规范交易环节、交易规则、平台建设标准、信息发布、交易鉴证、软件系统、档案管理;各乡镇组建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挂“xx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牌子。各交易服务站负责所辖行政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所需基础资料信息的搜集、汇总和上报等工作;各行政村设立信息员,负责流转交易基础资料信息的采集、提供和传输,不履行流转交易职能。

三、运行机制和监督管理

(一)交易主体。现阶段市场流转交易主体主要有农民、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企业和其他投资者。农民自主决定所拥有的产权是否入市流转交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妨碍自主交易。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要依法对各类市场主体的资格进行审查核实、登记备案。产权流转交易的出让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者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受托人。除农民宅基地使用权、住房财产权和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外,流转交易的受让方原则上没有资格限制(外资企业和境外投资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各乡镇、有关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受让方的准入监管和流转交易的风险防范。

(二)交易品种。法律没有限制的农村产权品种均可入市流转交易,流转交易的产权应无争议。现阶段流转交易的品种主要包括:农民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生物资产、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三)服务内容。农村产权交易市场都应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民等流转交易对象提供信息发布、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协助产权查询、组织交易、出具产权流转交易手续、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等基本服务。探索构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介服务体系,引导法律、评估、金融、保险、公证等专业中介机构为我旗各类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提供法律咨询、资产评估、融资担保、项目推介、交易公证等配套服务。要结合金融支农工作,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农村产权抵押贷款服务,拓宽农村资产抵押渠道。

(四)管理制度。旗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建立健全规范的管理制度和交易规则,对市场运行、服务规范、中介行为、纠纷调处、收费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规范交易价格机制。旗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旗市场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强化定期检查和动态监测,促进交易公平,防范交易风险,确保市场规范运行。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流转交易行为,严禁隐瞒信息、暗箱操作、操纵交易。在不改变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力、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进行耕地、林地、水利设施等产权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积极探索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行业协会,发挥其推动行业发展和行业自律的积极作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旗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在旗农村改革专项小组领导下进行。旗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由旗供销合作社牵头组建,其他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合力推动。旗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旗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运行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加大政策扶持。旗级流转交易平台是政府扶持,供销社组建的非营利性机构,旗财政要保证其必要的运转费用。实行市场建设和运营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通过抽调人员、购买社会化服务或设置公益性岗位等措施,支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和管理信息网络平台,完善服务功能和手段。建立农村融资担保平台,降低运行风险。

(三)明确工作职责。旗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及政策文件,制定出台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确保市场交易公开、公平、公正。旗供销合作社要发挥具体实施筹建的主体作用,根据实际运营和业务发展需要制定工作流程、交易规则等,并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旗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积极参与,发挥优势,共同推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广泛宣传引导。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业务流程,提高广大农民、企业、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积极性,为引导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如有包头市、土默特右旗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包头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土默特右旗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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