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泽县 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1-03-09 16:59:07来源:光泽县人民政府阅读量:769
各村(场),乡直各单位:
现将《光泽县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光委办发〔2017〕2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鸾凤乡委员会
2017年11月20日
光委办发〔2017〕21号
中共光泽县委办公室 光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光泽县发展壮大村级集体
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单位:
《光泽县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若干措施》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光泽县委办公室
光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9日
光泽县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若干措施
为提升我县村级集体经济实力,推进富民强村、脱贫攻坚工作步伐,构建和谐乡村,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在脱贫攻坚年份内(2017-2020年),县财政每年设立300万元的专项扶持资金,支持村集体发展村财增收项目,对集体经济自有收入有增量的村给予奖励,即对上年度村集体经济自有收入10万元以下的村,当年村集体经济自有收入每增收1万元予以奖励1万元,最高限额5万元。同时,鼓励县直挂村单位和乡(镇)帮助村集体筹措一笔不少于10万元的集体经济发展启动资金。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直挂村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
二、帮助增加财产性收益。利用县扶贫办和县直挂村单位积极向上争取的扶贫资金,建设商业服务综合体、投资入股有稳定收益的企业或购置商业店面等固定资产,获取资产租赁或经营收入,转化为村集体经济收入。
责任单位:县扶贫办,县直挂村单位
三、鼓励党组织牵头创业增收。鼓励村党组织领办、创办服务型合作社,为村集体添置设施大棚等资产,并通过新添置资产对外承包或者入股经营的方式,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对村党组织创办标准化蔬菜大棚合作社,并实现种植生产的大棚(含飞地大棚),按程序上报并达到省定建设标准的,在验收合格获得省级资金补助的基础上,县财政按500元/亩补助村集体。
责任单位:县农业局、财政局
四、支持村集体开展规模生产经营。鼓励村集体参与大田种植,大田种植经济作物连片20亩以上,县财政按100元/亩补助村集体;大田种植优质水稻(指定品种)100亩以上的,县财政按15元/亩补助购置水稻种植商业保险。鼓励村集体参与发展林下经济,林下种植连片30亩以上,县财政按50元/亩补助村集体。同时,积极向上争取林下经济补助资金,并在落实上级补助时,对村集体项目予以优先安排。
责任单位:县农业局、林业局、财政局,各乡(镇)党委、政府
五、实行竹林林地使用费征收奖励。对严格按照竹林承包合同征收,年征收率达80%以上,且2017年和2018年当年征收数额达10万元以上的村,县财政予以奖励5万元;征收数额5-10万元的,奖励3万元;征收数额1-5万元的,奖励1万元。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林业局,各乡(镇)党委、政府
六、推进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按照《光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光泽县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实施方案的通知》(光政综〔2017〕48号)要求,推进赎买工作,赎买林列入县级生态公益林保护。对完成县下达赎买任务的乡(镇),由县财政予以10万元奖励,奖金由乡(镇)负责分配到村。
责任单位:县林业局、财政局,各乡(镇)党委、政府
七、实行绿水维护补偿。结合“河长制”管理,对认真履行河道管理职责的村予以补偿,具体补偿方案按相关文件执行。
责任单位:县河长办、环保局、水利局、建设旅游局、财政局,各乡(镇)党委、政府
八、发展光伏产业。鼓励村集体通过各种形式发展光伏产业。对27个贫困村或村集体经济自有收入10万元以下的村(庭燎村、碗厂村、杨里村、双坑村、古林村、中坊村等6个村除外),由县财政补助10万元,选择村部等合适地点新建光伏发电项目。
责任单位:县发改科技局、财政局,各乡(镇)党委、政府
九、推进“村银共建”。结合“农村金融信用县”和“中国生态食品城”信用园区创建,鼓励银行对村集体领办创办的信用示范企业采取灵活授信方式,减少贷款审批环节,扩大授信范围,增加授信额度,并允许在授信有效期内循环使用;给予贷款利率优惠,原则上按同类贷款利率不低于10%的优惠执行。
责任单位:人行光泽支行
十、实行招商引资奖励。对村集体引进并于2017年后新投产的企业(圣农企业除外),经县招商主管部门确认,其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地方级税收10%奖励给村集体。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招商局,各乡(镇)党委、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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