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统一服务热线
400-6666-737
农交网APP

农交网APP

扫码下载

农场管家APP

农场管家APP

扫码下载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关注有礼

商务合作

农交客服

扫码咨询

合作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2021-02-23 10:16:16来源:合作市人民政府阅读量:2000

2019年9月27日,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合作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合政办发〔2020〕61号),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合作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惠民惠农财政补贴管理,巩固“一卡通”专项治理成效,健全补贴资金监管长效机制,确保各项惠民惠农政策落地见效,不断提高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13号)、《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分解落实规范完善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管理重点任务的通知》(甘财农〔2020〕23号)和《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规范完善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实施方案的通知》(州政办发〔2020〕36号)等有关法律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各级财政安排并直接发放给群众用于发展生产、保障生活、保护生态等方面的补贴、补助、补偿和奖励资金,均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管理范围(中央和省级有专门规定的资金除外)。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各项补贴资金申领、审核、分配、代发、监管过程中履行职责的各级各部门、单位、金融机构、村(居)民自治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 补贴资金管理按照“责任主体不变、政策标准不变、发放渠道规范”的原则,推动实现“一户一卡、卡随人走、收支清楚、安全便捷”,确保各项补贴资金安全、及时、准确、足额、便民发放。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及时向同级项目主管部门下达预算指标,督促主管部门及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报送补贴发放数据,并对报送的补贴项目代码、名称、标准、金额等发放数据进行程序性复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拨付资金;负责择优选择确定本地区“一卡通”代理银行,与代理银行进行工作协调、数据传送和资金划拨。配合项目主管部门按要求对补贴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公开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落实、宣传、解释等工作;负责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审核各乡镇(街道)上报的补贴发放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补贴发放数据,对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负责;建立健全补贴发放管理台账,及时进行动态更新;定期对惠民惠农政策落实和补贴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代理银行。代理银行负责按照市财政局提供的补贴资金发放数据,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将资金划拨至补贴对象“一卡通”账户;及时向市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反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为补贴对象新办、补办“一卡通”银行账户;向客户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打印资金发放明细,免费开通短信提醒,提供规范准确的项目简称(简称由市财政局统一规范)、发放金额、发放时间等内容;配合市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等。

第八条 各乡镇(街道)。负责采集、维护、更新补贴对象基础信息,开展补贴对象评定、调查摸底、公开公示等基础性工作;按照有关政策要求,编制补贴发放花名册,及时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做好惠民惠农财政补贴管理相关资料的收集归档,建立健全完整准确的补贴对象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其中,纳入“一卡通”管理的补贴资金,原则上采取“一户一卡”的方式发放到户主“一卡通”账户。对劳务补贴等按人发放的补贴,补贴对象需单独开户的,根据本人申请,由各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后,发放到补贴对象个人“一卡通”账户;开展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宣传,协助有关部门对惠民惠农政策落实和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补贴资金项目和范围

第九条 纳入本实施细则统一规范管理的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项目包括甘肃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16类37项和我市自行明确纳入“一卡通”发放的惠民惠农项目:

(一)就业补贴

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其他就业补贴。

(二)残疾人补贴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托养补贴;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其他残疾人补贴。

(三)最低生活保障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

(四)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金。

(五)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六)其他生活救助

孤儿基本生活费;事实无人托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其他生活补贴。

(七)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西部地区少生;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救助;其他计划生育家庭补助。

(八)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参保资助资金;其他医疗救助。

(九)天然林保护

天然林资源保护集体和个人所有公益林管护补助;其他天然林保护补助。

(十)退耕还林还草

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其他退耕还林还草补助。

(十一)林业和草原

建档立卡贫困户选聘生态护林员补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集体和个人所有公益林部分);草原管护员补助;其他林业和草原补助。

(十二)农业生产发展

动物疫病强制扑杀补助;动物防疫基层工作人员补助;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机购置补贴;草原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其他农业生产补贴。

(十三)水利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补助;其他水利补贴。

(十四)扶贫

易地扶贫搬迁建档立卡户自建住房补助;到户产业扶持资金;雨露计划两后生补助;其他扶贫补助。

(十五)住房保障

农村危房改造;其他住房保障补助。

(十六)自然灾害救灾

困难群众冬春生活补助;其他自然灾害救助。

州上明确的16类37项补贴资金中,涉及我市的16类36项发放给个人的补贴资金应全部实行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

(十七)就业补贴

建档立卡户劳动力劳务输转奖补;建档立卡户劳动力劳务输转交通补贴;建档立卡户劳动力劳务输转生活费补贴。

(十八)其他生活救助

退役军人优待抚恤金(乡镇部分)。

(十九)扶贫

省内高职(专科)建档立卡学生免(补助)学费和书本费资金;扶贫入户类项目资金。

(二十)医疗救助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补助;计划生育成才工程奖励;计划生育诚信家庭奖励;计划生育村专干报酬;计划生育自管小组长(小区长)报酬;独生子女一次性奖励;计划生育养老储蓄;农村部分老年人公交补助;农村部分高龄补贴。

(二十一)村组干部报酬

村组干部报酬;村组干部绩效工资;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老党员生活补贴;农牧村妇联主席报酬。

我市自行明确纳入“一卡通”的暂定5类20项,其他需要通过惠民惠农“一卡通”发放的项目,由补贴资金业务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确定。

第十条 新设立的补贴资金,依据相关文件要求,纳入本实施细则统一规范管理。

第四章 补贴资金的发放

第十一条 凡纳入“一卡通”管理的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原则上按照各乡镇(街道)、村组(社区)公示、申报,市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市财政局集中支付的流程发放。省州项目主管部门对补贴发放工作另有具体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一)数据采集。各乡镇(街道)根据补贴发放需要,在采集完善补贴对象相关信息的基础上,依据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和分配方案,编制当期单项分户发放花名册。

(二)公示申报。各乡镇(街道)、村组(社区)利用政务村务公开场所和互联网信息平台,公开公示补贴项目、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和补贴金额,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咨询和监督,形成公示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限内将补贴发放花名册、公示证明材料报市项目主管部门审核。

(三)数据审核。市项目主管部门对各乡镇(街道)报送的补贴对象信息、补贴发放数据等进行审核;审核确定的补贴发放花名册和汇总表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进行程序性复核后办理支付。

(四)补贴兑付。市财政局向代理银行发送补贴发放数据和资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在规定时限内将补贴资金划拨至补贴对象“一卡通”账户,并向补贴对象发送短信通知。

(五)账务管理。市项目主管部门是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会计核算主体,在资金发放后,应按日清月结的要求,及时整理归档相关文件、表册、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和银行对账单等财务资料,建立资金发放总账和明细账,并在部门决算中反映收支;各乡镇(街道)应依据各批次资金发放表册,建立健全惠民惠农补贴资金发放备查账,与相关主管部门核对一致,并存档备查;市财政局应建立资金指标管理和资金发放总台账,在月末和年终与相关部门、代理银行做好清算对账工作。

第五章  系统的推广及应用

第十二条 按照统一标准、统一应用、资源共享的原则,采用州级集中部署的方式,由州财政局统一负责搭建本辖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发放系统,市财政局负责全面推广应用。各乡镇(街道)、相关涉农部门及单位要配合完成相关数据采集、申报、审核等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各乡镇(街道)、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人员严禁改变补贴资金使用用途,严禁以各种理由扣押享受补贴对象个人“一卡通”,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严禁用补贴资金抵扣补贴对象应交的各项费用,严禁无故滞留补贴资金、拖延补贴资金发放时间;不准虚报冒领,不准暗箱操作、优亲厚友,不准降低标准。

第十四条 市纪委监委、项目主管部门、财政局、审计局等要加强政策解读和业务指导,设立举报电话、网站、信箱等,采取日常监管、专项检查、联合检查等方式,加强补贴资金监管。对各乡镇(街道)反馈的疑点难点问题及时研究解读,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侵占截留、滞留延压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等问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各乡镇(街道)、村组(社区)要加强惠民惠农补贴政策的宣传。充分利用全市(民生)领域监督信息平台、广播电视、电子屏、宣传栏、微信公众号等平台,通过推送信息、公开公示、进村入户、设立政策咨询台、发放宣传的深度和广度,提高群众对惠民惠农政策的知晓度。及时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和咨询,落实群众对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存在贪污侵占、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克扣索要、滥用职权、拖延滞留和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行为的部门或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责令整改、退回资金,并一律依法依纪从严问责、严肃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如有合作市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合作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本网站所有注明来源:“农交网”的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于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原创(独家)所有,非经授权,任何媒体、网站或者个人不得转载,授权转载时须注明“来源:农交网”。

本网所有转载文章系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且明确注明来源和作者,不希望被转载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立即进行删除处理。

如需转载本网非原创(独家)文章,同样建议注明该文章的出处和作者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