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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农民个人私下转让宅基地将面临这4大风险!

2020-11-30 23:50:24来源:农交网阅读量:1038

宅基地作为村集体无偿为本村村民提供的安身立命的场所,是一种村民福利,同时也是一种社会保障功能,不允许随便买卖。虽然在政策上有诸多限制,但宅基地在民间私下转让却早已屡见不鲜,甚至渐成风气。那么农民个人私下转让宅基地会面临哪些风险?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宅基地买卖属无效行为。私下转让宅基地,看起来是买卖双方各取所需,但其实这一行为存在着极大的风险。例如,城市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卖房方会因为拆迁或其他的经济利益的驱动而提起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不但给宅基地房屋的买受人带来极大的烦恼,还有极大可能遭受经济上的巨大损失。

1、房屋买卖过程不规范存在风险

很多农村房屋买卖行为发生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买卖双方又多存在亲属关系,很多当事人之间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有些即使签订了书面买卖合同,但在出卖人处并非由房屋的出卖方签字,而是由协议的代笔人予以填写,或者出卖方在出售父母遗产时在合同的卖房人处签署已故父母的名字,上述不规范情形对于认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均会产生一定影响。

2、买房一方应注意证据的留存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多因出卖方多年后反悔引发,诉讼发生时间距离房屋交易时间一般较远,很多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已经去世,其子女作为继承人参与诉讼的时候,如果没有留存相应的证据,经常会面临举证困难的情形,因此买房一方应注意相关证据的保存。

3、买房人非本村村民需谨慎

农村房屋买卖必然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而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在当前房地一体的格局下,我国现行法律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采取严格、审慎的态度,对于违反现行土地管理法规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一般确认无效,但对于买卖双方均系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办理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情况做例外处理。

4、卖房人售出农村房屋之后不可再申请宅基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故农村房屋的所有权人在出售房屋时应当意识到不可再申请宅基地的后果。

综上所述,对于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农村房屋是以无效为原则,有效为个例。因此最好应避免私下转让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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