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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

2020-07-30 14:00:56来源:营口市人民政府网阅读量:85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加速推进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健康发展,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提高农村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助力乡村振兴,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就加快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营口市农村产权

一、建立健全市、县、乡三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体系

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体系由市、县、乡三级交易中心构成,是政府主导、服务“三农”的非盈利性机构,不向村集体和农民收取服务费用,统一“八有”标准:有制度、有人员、有场所、有设备、有牌子、有台账、有信息服务平台、有档案,确保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依法依规、公正透明、严谨有序。

(一)市级交易中心。由营口市农业农村综合发展服务中心农村经济发展科加挂营口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牌子,在市民服务中心设服务窗口。主要职责:负责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所属农村产权流转信息收集发布、大宗土地流转(连片100亩以上)和单笔标的5万元以上的村组集体资产发包、租赁、拍卖、所有权转让等交易服务;制定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则、程序、服务标准等管理细则;负责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平台建设;培训指导县乡开展交易活动。

(二)县(市)区级交易中心。营口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下设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三个分支机构,依托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成立县(市)区级交易中心。主要职责:负责各自辖区内农村产权流转信息收集发布、大宗土地流转(连片100亩以上)和单笔标的5万元以上的村组集体资产发包、租赁、拍卖、所有权转让等交易服务;指导乡镇开展交易服务。

(三)乡镇级交易中心。涉农乡镇(办事处)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主要职责:负责辖区内农村产权流转信息收集发布、土地流转100亩以下(含100亩)和单笔标的低于5万元(含5万元)的村组集体资产发包、租赁、拍卖、所有权转让等交易服务。监督和上报未进入交易中心的实际产权交易行为。村级设信息员,负责本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其它综合产权交易信息的搜集、登记并上报乡镇交易中心,引导有交易意向的农户到乡镇交易中心进行规范的流转。

二、规范开展农村产权交易活动

(一)交易原则。农村产权交易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服务“三农”为根本宗旨,并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是坚持统筹城乡发展、集约有效利用农村资源原则;三是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原则;四是坚持不得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村集体和农民合法权益原则。

(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工作职责

1.农民土地流转服务。引导农民承包的耕地、林地、“四荒地”、养殖水面在交易中心进行流转,规范流转行为,随时发布土地流转供求信息,促进农民承包地向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提高我市农业规模经营水平,实现农业规模经营效益。

2.农村集体资源资产处置服务。全市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必须进入市场公开交易,杜绝暗箱操作,减少农村基层腐败产生的土壤,保障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保值增值,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3.探索农业融资服务

(1)农业抵押贷款服务,配合金融部门开展农村耕地、林地和农业设施等抵押贷款服务,有效促进金融部门加大对我市农业贷款的支持力度。

(2)农业信用贷款服务,通过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从村镇收集有贷款需求的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推荐给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由金融部门审核提供农业信用贷款。

4.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赋予市、县两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监管职责,防范风险。禁止工商资本租赁的农地改变用途,严格耕地保护制度。保护流转土地农户的合法权益。逐步建立健全租赁农地审查、分级备案、规范租赁合同、风险保障金等监管防范制度。

5.宅基地流转服务。按照相关规定,积极探索农民宅基地流转交易,促进农村宅基地合理利用。

6.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网络化管理。

(三)交易主体。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以进入市场参与交易。现阶段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主体主要有: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家庭林场、涉农企业和其他投资者。农民拥有的产权是否入市流转交易由农民自主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妨碍自主交易。

(四)交易品种。法律没有限制的农村各类产权均可以进入市场流转交易。现阶段的交易品种主要有:

1.农村土地经营权,包括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或者仍由村集体统一经营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不涉及所有权、承包权);

2.林权,包括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山林股权;

3.“四荒”使用权,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盐渍化荒地使用权;

4.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包括在规划范围内,依法取得的水域、滩涂水产养殖使用权;

5.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包括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所有权、使用权;

6.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包括农民、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7.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包括农民、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8.农业类知识产权,包括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

9.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包括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组织及其成员依法享有的股权;

10.其他依法可以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领导。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在营口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统筹指导、协调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各县(市)区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指导和监管。

(二)强化考核。2019年市、县、乡三级交易中心全部搭建完成,启动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为交易中心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各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三)依法监管。农村产权交易实行分级审核、公开监督。凡涉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产权变化和资源发包,必须进场采取拍卖、招投标、竞价等方式公开交易,不进入市场交易的属于违纪行为。对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转让方、受让方等相关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对违反国家和市农村产权交易有关规定的,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损失的,当事人应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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