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农〔2021〕90号:杭州市桐庐县农业农村局项目管理办法
2021-12-08 11:06:17来源:桐庐县农业农村局阅读量:843
2021年6月10日,桐庐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发布了《桐庐县农业农村局项目管理办法》(桐农〔2021〕90号),如有杭州市桐庐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杭州市农村产权交易,桐庐县农村产权交易。为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管理程序,保障项目质量和资金安全,根据国家、省、市农业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桐庐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具体如下:
各乡镇(街道)、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项目建设与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现将《桐庐县农业农村局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桐庐县农业农村局项目管理办法
桐庐县农业农村局 桐庐县财政局
2021年6月10日
桐庐县农业农村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管理程序,保障项目质量和资金安全,根据国家、省、市农业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包含县农业农村局归口管理的本级建设项目及国家、省、市级相关部门安排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实行归口报备、分线操作、分工负责的管理机制。各类直接补贴和非竞争性以奖代补、农机购置补贴、农产品认证及创牌奖励、农业救灾等政策性普惠制项目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项目管理是指对项目的信息发布、前期申报、审核立项、实施监管、业务指导、检查监督、资金拨付、项目验收和绩效管理。
第四条 建立桐庐县农业农村局项目管理和绩效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项目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项目管理和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项目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系。
第六条 项目领导小组统筹各类项目安排,确定项目立项;各业务科室分工负责项目实施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 局计财科负责对项目资金监管,定期开展项目资金落实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储备库和专家库管理
第八条 局属各职能科室根据国家、省市农业农村相关扶持政策,结合我县乡村振兴发展规划制定项目储备库项目申报指南,并按要求公开发布。
第九条 储备项目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申报指南自愿申报。各相关业务科室通过现场踏勘、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项目管理专家库专家进行审核,择优筛选推荐优质项目。经局班子会议集体讨论确定后汇总入库。重点项目储备原则上提前一年申报。
第十条 建立专家库。项目管理专家库专家由局属各单位具有中级以上农业技术职称人员及财务管理、工程建设管理等行业专家组成,并视项目类别可邀请其他各类人员参与项目论证、咨询、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四章 立项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项目立项联合审查制度。实行内部审查和部门联合会审,防止项目建设内容重复申报。
第十二条 各类项目根据立项依据要求和项目库排序择优确定当年实施项目。项目立项需符合《桐庐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对存在违规违纪、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大棚房”问题和其他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列入黑名单,视情节轻重,在1-3年内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由相关业务单位负责进行审核,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确定。
第十三条 确定的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联合下达年度项目建设计划。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设立项目绩效管理机制。相关业务单位在项目建设计划下达后,业务科室及所在乡镇工作人员应对立项项目进行跟踪指导,确保项目实施质量;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并按要求填写现场督察记录表,督促项目建设进度,加强协调沟通,确保项目实施单位按计划要求做好项目实施工作;按要求及时统计上报归口管理项目的实施进度、存在问题、实施经验和成效。对投资体量较大、建设周期较长的项目,建议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跟踪监管。
第十五条 设立实施进度通报机制,对投资体量大、建设周期长的项目,相关业务单位要定期开展实施进度通报,对进度落后的项目单位要着重关注,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难点,及时组织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制定解决方案。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该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建设计划组织项目实施,按规定使用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立项后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使用方案,如因不可抵抗因素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程序进行项目变更报批,变更的建设内容原则上不超过20%,变更后建设内容须符合原项目申报要求,变更后总投资不得低于原计划总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为乡镇(街道)、村集体、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集体)企业的,项目中凡涉及采购相关的建设内容,需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的采购业务流程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计划下达后,原则上应在半年内启动建设实施,因故不能启动建设的,需申请延迟开工。如在1年内未启动建设的,予以取消项目立项资格,并在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六章 项目验收和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进行自验,自验合格后向局各业务主管线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九条 接受验收申请后,各业务线根据项目要求及时通知业主单位提供各类合同、票据以及工程结算书等审计审价资料,并组织第三方进行工程审价和财务审计。
第二十条 审计完成后,各线组织项目验收组进行项目验收。项目验收组成员原则上不得少于5人(单数),从项目管理专家库中抽取,由分管局长为组长,监督类专家为副组长,对应业务专家不得少于2人。验收意见由项目验收组成员集体讨论确定,并在验收意见上签字。重点项目验收意见须报项目主管领导、局主要领导同意。
第二十一条 设立事后绩效评估机制,在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之日起满一年内,委托第三方机构不定期开展回头看专项绩效评价审计。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各级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做到专项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补助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进度进行报账,原则上第一次资金拨付在建设单位提供项目支出的规范性票据、工程量完成50%以上,由相关业务单位对工程进度和质量检查后,拨付资金总额的40%;第二次资金拨付在工程量全部完成,交由第三方进行项目审计、审价,确认项目完成后拨付剩余60%资金。20万以下项目原则上在完成验收后予以一次性拨付,本条视项目类别实行。根据项目资金绩效考核的要求及项目建设体量、周期不同,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事业单位、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等实施的项目可实行项目补助资金预拨,预拨比例为不超过补助总额50%。相关业务单位要做好项目甄别工作,并联合县财政局下达预拨项目资金分配文件;局计财科根据相关文件予以兑付。
第八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局领导班子和分管领导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切实担起监督管理的领导责任。局属各单位(科室)工作人员要强化依法履职、廉洁履职的意识,严格遵守各项纪律规定,主动接受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的监督。对项目管理履职不到位的,要及时批评教育、严格追责问责。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立案查处。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项目建设计划完成各项建设任务,擅自改变建设地点、性质、内容、标准及投资规模等情况的,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停止拨款、撤销项目等措施,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档案,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资金下达文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工程合同、实施前后图片、资金使用台账、项目实施总结、竣工验收资料、绩效评价报告等文件资料进行专门登记,落实专人保存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项目主体红黑榜。根据项目建设完成质量及事后绩效评价结果,对立项单位展开红黑榜排名工作。该榜单仅限内部审查及部门联审时做参考,原则上不对外公开,相关业务单位应做好榜单保密工作。红榜单位申报竞争性项目可优先。对首次进入黑榜的项目单位,要求限期整改,视整改结果予以撤销或继续留榜,继续留榜视作二次进榜;对进入黑榜满三次以上的,予以通报并抄告相关部门及乡镇(街道),视情节轻重,在1-3年内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相关业务单位在下达整改通知或通报文件时,应采用书面告知方式,并要求项目单位提供收悉回执。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局领导班子集体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1日起执行。上级和本县对财政支农项目管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