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区乡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2021-10-29 10:52:16来源: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阅读量:1271
2021年4月5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调整和完善区乡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其政策主要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区乡之间财政分配关系,建立健全可持续的收支增长机制,充分调动乡镇街道发展经济和科学理财的积极性,努力构建依法依规、权责匹配、协调配合和高效运转的区乡财政管理体制。若是大家有关于宛城区调整和完善区乡财政管理体制有不了解的地方,不妨可咨询宛城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南阳市产权交易中心、河南省产权交易中心。《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区乡财政管理体制》全文如下: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理顺区乡财政分配关系,调动乡镇街道当家理财积极性,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2017〕3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8〕89号)和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调整和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支出责任与财政事权相适应,科学划分区乡财政收入与财政支出范围,进一步规范区乡之间财政分配关系,建立健全可持续的收支增长机制,充分调动乡镇街道发展经济和科学理财的积极性,努力构建依法依规、权责匹配、协调配合和高效运转的区乡财政管理体制。
按照“保民生、保工资、保运转,促发展”的总体要求,本次体制调整坚持以下原则:
(一)财权事权相匹配原则。根据全区财力水平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能,合理划分乡镇街道财政收入范围,明确界定乡镇街道支出责任,促进财权与事权相统一。
(二)统筹兼顾原则。在划分收入范围,确定收支基数的基础上,对财力困难的乡镇街道给予补助,财力富裕的乡镇街道增加上解,合理确定乡镇街道的体制补助和上解数额,推进城乡统筹、全域发展,实现乡镇街道之间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均等化。
(三)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坚持财力分配与乡镇街道经济发展业绩相挂钩,实施分档次的超收分成办法,发挥财政体制的调节和引导作用,调动乡镇街道当家理财、培植财源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增收节支,增强乡镇街道自我发展能力。
(四)坚持大稳定小调整原则。保持原财政体制的连续性,收入支出范围不做大的调整;兼顾城乡发展差异,合理核定支出基数,实现公平和效率的统一。
二、财政体制主要内容
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和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规定,区乡实行“划分范围、核定收支、体制上解(或补助)、超收分成,短收不补”的财政管理体制。
(一)收入范围的划分
1、税收收入划分
为了有利于税收征管,按照属地原则,本辖区内实现的税收(不含耕地占用税),除区直税源户外区级可支配收入一律作为乡级收入;
新办企业税收划分:
(1)产业集聚区投资5000万元以上新入驻工业企业,税收收入归区直;招商引资区级兑现优惠政策的企业实现的税收收入归区直;乡镇街道招商引资入驻园区企业,实现的税收收入按招商引资的有关办法执行。
(2)国家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产生的税收归区直。
(3)区外注册的房地产企业来我区设立分公司实现税收归区级;建筑业和区内企业按照属地管理,税收归所在乡镇街道。
耕地占用税收入划分:
(1)由区土地储备中心在储备环节集中缴纳或区政府筹资建设项目如高速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项目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归区直收入;
(2)乡镇街道辖区内临时占地和其他项目占地缴纳的税收全部属于乡级收入。
2、非税收入划分
乡级非税收入包括按照政策收取的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其他收入。
教育费附加收入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收入、文化建设事业费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等专项收入作为区直收入。
(二)支出范围的划分
乡镇街道主要职能是服务市场主体,加强社会管理,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协调发展。将乡级财政供给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村组居委会经费(含村组干部工资、退职村干部工资、办公经费、服务群众专项经费、养老保险、服务群众专项基金)及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支出,列作乡级支出。正常增人增资、抚恤金和优抚社会救济由乡镇街道负担,上级统一增资所需要资金由区财政下达财力性转移支付补助。
委托乡级实施的区级支出事项,由区财政按照预算审批程序下达专项补助,乡级自主安排事项原则上在自有财力范围内统筹解决。
(三)收入基数的确定
1、收入基数的确定
随着国家减税降费政策力度的逐步加大和疫情影响,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力度较大,并将影响以后年度收入组织,以2020年决算收入扣除调整到区直税源户实现的收入后(不含耕地占用税、专项收入)为收入基数。
2、支出基数的确定
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原则核定支出基数。
①人员经费。在职人员(含退役士兵安置人员)经费按乡镇街道2020年12月份实际人数和我区实际执行水平测算。测算标准是,年工资按2020年12月乡镇街道在职人员应发工资×15个月计算;车补、下乡补助、女工补助按2020年实发数;文明单位奖金按乡镇街道文明等次标准×15个月计算;失业保险按2020年12月事业人员人均工资1%×12个月;福利费、工会费、医保金、工伤保险、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分别按2020年12月人均工资的2.5%、2%、6.2%、0.4%、16%、12%乘以12个月计算,大额病医疗补充保险费按每人每年110元。通讯补贴、物业补贴分别按照15个月人均每月100元、170元数额计算。
退休人员单位应发放的文明单位奖金按乡镇街道文明等次标准×12个月计算,物业补贴按人均每月170元×12个月,健康休养费、全国文明城市奖按照审批标准计算。
乡镇街道遗属补助人员按照2020年实际供给标准测算。
②公用经费。汉冢乡、黄台岗镇、高庙镇、金华镇、瓦店镇公用经费按照20万元/月给予基本保障,同时按照辖区人口年人均10元标准核定开展中心工作等运转经费;红泥湾镇公用经费按照30万元/月,溧河乡、茶庵乡和五个街道办事处公用经费按照40万元/月给予保障。
③村级(居委会)经费按2020年度决算数据(含原乡镇办负担的退职村居干部费用、原小集体人员退休费)补助乡镇办。
④背街小巷清扫等专项费用纳入办事处支出基数。
⑤其他支出。按照收入基数中非税基数核定。
3、专项上解。今后涉及区乡共同承担支出事项,按照上级政策和区政府有关文件办理专项上解。
(四)核定体制上解和补助
按照核定的收入基数和支出基数,对收入基数小于支出基数的部分区财政给予补助;收入基数超过支出基数部分上解区财政。
体制补助和上解核定后,乡镇街道完不成收入基数的,不增加补助;超收入基数部分区乡分成。区乡分成办法:超收入基数500万元以内不分成;超500万元以上部分区乡3:7分成;超1000万元以上部分区乡5:5分成。
三、财政体制配套措施
在理顺区乡财政分配关系的同时,进一步建立完善财政激励发展机制,发挥财政政策导向作用,多措并举,加大“双创”力度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服务城乡经济发展,激发乡镇街道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1、建立收入可持续增长和奖惩机制。在体制期内年度收入目标以上年度收入完成数为基准,与全区年度收入目标保持同步增长。对实现首季“开门红”和年度收入均衡入库排位前5名的乡镇街道给予专项奖励,对收入未达到均衡入库的乡镇街道,相对减缓其资金拨付进度。对年度未完成收入基数的,相应扣减补助,对超收入基数乡镇街道按照超收上解数额再给予10%的奖励。
2、强化收支预算管理。进一步落实“一级政府一级财政”预算管理责任,在体制执行期间,乡镇收入支出基数原则上不作调整,保持财政体制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各乡镇街道要将收入征管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综合治税工作机制,强化辖区内税源管控,大力组织收入,确保乡镇街道收入应收尽收和年度收入目标的完成。要遵循“统筹兼顾、讲求绩效、勤俭节约、收支平衡”原则,将所有财力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结合自身职能需要,按照“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要求,合理安排,精细管理,确保乡镇街道正常运转和各项社会事业协调发展。
3、制定科学规范转移支付办法。统筹考虑财力状况、乡镇街道辖区人口、财政供养人员等因素,制定科学规范转移支付办法,实现基本服务均等化。
4、支持乡镇街道发展经济。一是支持乡镇街道开展招商引资。乡镇街道引入企业同等享受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并根据入驻企业年度对财政贡献情况,给予乡镇街道财力补助。二是支持乡镇街道公益性项目建设。乡镇街道辖区内实施重大公益性项目和民生工程项目,须报区委、区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项目经可行性论证后,需要区级财政配套的优先安排资金或以奖代补给予一定的财力补助。三是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乡镇根据自身发展实际,综合经济基础、资源禀赋和区域特色等因素,创建田园综合体等个性特色项目,符合条件的可优先享受项目申报、融资贴息、专项资金补助等扶持政策。对获得国家、省、市、区认定的特色小镇、文明村镇,区级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一次性奖励。四是在重大项目征地拆迁建设中做出贡献的乡镇街道,区政府根据项目当年实现的税收,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5、进一步加强债务管控。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切实防范债务风险。进一步规范乡镇街道基础设施建设和政府投资行为,今后除上级转贷政府债券外,乡镇街道不得违规举债融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任何单位提供担保,严禁寅吃卯粮、举债搞建设。
四、其他事项
(一)新的区乡财政管理体制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一定三年。执行期间,如遇区划调整或重大政策变化,将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
(二)本意见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