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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咸阳《淳化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规则(试行)》全文

2018-03-15 11:35:19来源:淳化县政府网阅读量:1333

淳化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规则(试行)

201712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行为,保障流转各方合法权益,促进现代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业部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淳化县各镇办(中心)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应在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

(一)依法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除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所进行的互换、转让、转包、股份合作且流转期限在一年之内的流转交易外,其他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企业和个人作为受让方依法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的;

(二)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取得的“四荒地”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的;

(三)农村土地经营权依法再流转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流转交易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包括: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动地的经营权流转;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经营权流转;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获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流转;

(五)依法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取得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的承包经营权和在流转期限之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以再次流转。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采取公开竞价方式进行。公开竞价方式包括动态报价、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竞价方式。

第八条各镇办(中心)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受理本区域范围内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申请和资料初审;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组织本县范围内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并组织双方签订流转交易合同;负责申请项目的资格审查及对完成后的流转交易出具鉴证。

第三章流转交易条件

第九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明晰,权证齐全有效;

(二)流转双方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具有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的真实意愿;

(三)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

(四)流转项目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环境保护、本地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发展规划等政策规定。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流转交易: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不合法、不明晰或有争议的;

(二)受让方不具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

(三)不利于承担保护重要生态功能的(生态湿地、饮用水源保护等);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使用的土地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流转交易的;

(五)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再流转,没有取得原承包方同意的;

(六)土地利用规划与现状不一致,即已规划为农村建设用地或工业用地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原流转交易合同约定其它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

第四章流转交易程序

第十一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按“委托申请—信息发布—受让方登记—交易签约—结算交割—出具凭证—备案登记”的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自愿委托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转出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第十三条转出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正本和复印件(正本核验后退还);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流转交易的,还须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流转交易的决议书,并出具镇级人民政府备案证明书及相关批准文件;

(三)以转让方式流转交易农村土地承包权的,还应提交发包方的同意书和镇级人民政府备案证明书;

(四)再流转交易的,转出方必须提供原流转交易的合

同和产权交易凭证(或有效证明),转出方为自然人、法人

及其他组织的,必须提供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再流转交易不得超过合同的剩余期限);

(五)转出农村土地经营权涉及的标的情况介绍,需要评估的必须提供评估报告文书;

(六)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转出方应对其提交的交易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四条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当对转出方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实。符合齐全性和合规性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向转出方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齐全性和合规性要求的,将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出方。

第十五条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依据转出方提交的资料,在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和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确定的报刊上进行信息发布。农村土地经营权转出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出标的的基本情况、交易设定条件及相关需发布的信息(区位、面积、农户数量、产业布局规划、交通状况、基础设施、流转方式、流转期限、指导价格等);

(二)转出标的权利人的基本情况;

(三)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首次信息发布的期限应当不少于7天,以网站或报刊的首次信息发布之日为起始日。

第十七条信息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可以到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查阅转让标的的相关信息和材料,自行或委托专人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当接受其查询并为其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意向受让方应在规定的公告期内,向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递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材料。

(一)受让申请书;

(二)受让方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有效证件(照);

(三)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意向受让方应对其申请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九条公告期满,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的受让申请进行登记,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查,向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出具资格确认通知书。

第二十条信息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在不变更信息发布内容的前提下,转出方可以在公告到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申请延长信息发布期限,每次延长期限应当不少于5天。

第二十一条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可以采取协议交易的方式;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应采取拍卖或招标等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采取拍卖方式或投标方式交易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转出方应确定交易底价,如公开竞价未达到转出方确定的交易底价,结果无效。

第二十三条受让方确定后,流转交易双方在平等、协商、自愿的基础上参照《陕西省农村土地承包及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在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签订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合同(合同一式五份,转出方、受让方、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镇办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村委会各一份),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并在鉴证机构方盖章。拒绝签订交易合同的,违约方应按交易规则的规定和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资金通过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专用账户进行结算。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在规定时限内向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达专用账户日期为准)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保证金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参照当地同类土地流转指导价和交易底价的30%确定。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未成交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县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在交易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第二十五条流转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依据合同约定将交易价款通过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专用账户结算,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交易价款结算后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农村产权交易凭证。

第二十六条土地流转交易合同签订后,由所在镇村依据合同内容组织监督交割。

第二十七条凡涉及权属变更的,流转交易双方应凭县农村产权交易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农村土地经营权变更手续。

第五章行为规范

第二十八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价格原则上由转出方自行定价。土地流转转出方的自行定价(交易底价)原则上不得低于镇办(中心)提交的交易区片指导价,逐步形成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自然增长机制。

第二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动地经营权的流转交易价格,以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值为依据;流转价格不应低于评估值,如低于评估值进行交易的,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交易权。

第三十条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交易:

(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转出方、受让方或与权属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认为有必要并经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同意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中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的情形。以上情形消失后,经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确认,可重新申请交易。

第三十一条在流转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

(二)有损于转出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规定,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流转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当事人提交错误、虚假的材料进行交易,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第三十四条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的过程中,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镇政府或村委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向辖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则自2017125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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