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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河池《南丹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全文

2018-02-24 10:51:05来源:南丹县人民政府阅读量:734

关于印发南丹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丹政办发〔2017120)

20171212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72号)和《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河政办发〔2017104号)要求,为加快推进全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确保增强农村经济发展活力,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准确把握中央、自治区和河池市有关培育和发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总体部署要求,以坚持和完善基本经营制度为前提,以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为根本,以规范流转交易行为和完成服务功能为重点,组织开展县、乡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稳步推进覆盖全县、功能齐全、规范有序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和运作工作,推动农村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促进全县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公益性为主。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引导、规范和扶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发展,充分发挥其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作用。二是坚持公开公正规范。坚持公开透明、自主交易、公平竞争、规范有序,逐步探索形成符合农村实际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特点的市场形式、交易规则、服务方式和监管办法。三是坚持因地制宜。是否设立市场、设立什么样的市场、覆盖多大范围等,都要从本地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不能搞强迫命令。四是坚持稳步推进。积极探索新的市场形式,稳妥慎重、循序渐进,不急于求成,不片面追求速度和规模。

二、目标任务

2017年底,全县完成1个以上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试点工作。到201811月底,全县有条件的乡镇成立乡镇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到201911月底,力争基本建立县、乡镇、村(社区)统一联网、三级联动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和信息服务网络平台,形成功能完备、运行规范、流转顺畅、监管有力的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交易体系。到2020年,通过巩固提升,形成运行稳定、健康活跃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最大限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三、建设内容

(一)建立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由县人民政府审批成立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主要负责收集汇总并发布本行政区域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协助产权查询、组织流转交易、出具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政策咨询及宣传推广等。根据自身条件,还可延伸到开展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押融资等配套服务。组建乡镇和村级农村产权经纪人队伍并提供专业培训,制定实施收益分成激励机制,推动经纪人队伍发展。

(二)建立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所)。按照有场所、有制度、有人员的要求,由乡镇人民政府整合资源建立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所)。主要负责本乡镇交易信息收集汇总,核实交易信息,定期与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实行信息数据交流对接和汇报,提供交易政策相关咨询服务,并做好宣传和经营监督。

(三)建立村(社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点。每个乡镇在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需求的村(社区)建立村农村产权流转服务点,确定1名村干部为本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员,负责收集本村农户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并提供农村产权交易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等工作。

(四)建立县农村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县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综合平台,整合涉农产权流转交易信息资源。各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统一接入县农村产权信息服务平台,推进农村产权信息化管理和电子化交易,逐步做到一个网站交易、一个系统管理、一个后台支持、农村产权交易突破县域限制,节约交易成本,实现信息共享,提高交易效率。

(五)明确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主体。现阶段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主体主要是: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涉农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投资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出让方必须是农村产权权利人,或者是受农村产权权利人委托的受托人。除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户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之外,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受让方原则上没有资格限制(对外资企业和境外投资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对工商企业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流转交易的,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好资格审查、项目核实,加强准入监管和风险防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妨害自主交易。农村集体资产流转必须进入市场公开交易,防止暗箱操作。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依法对各类市场主体进行审查核实、登记备案。

(六)明确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品种。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品种均可以入市流转交易,流转交易的方式、期限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现阶段的交易品种主要包括:

1.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

2.林权。是指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3.“四荒”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进行流转交易。

4.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5.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6.不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拥有的不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7.农业类知识产权。是指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可以采取许可、转让、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8.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其他有关品种。

四、规范运行

(一)规范运行机制。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实行“五统一分”的运行机制。“五统”即统一监管职能、统一信息系统、统一流转交易规则、统一流转交易流程、统一收费标准。“一分”即分级办理业务,注册登记为法人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非法人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法律责任由所属上级机构承担。

(二)规范交易规则。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针对不同流转交易产品,制定、发布流转交易的具体规则,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发起、审查、发布、交易、鉴证、权属变更等各环节进行规范,对市场运行、服务内容、中介行为、纠纷处理、收费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并根据农村实际情况,简化流转交易程序和环节,为流转交易双方提供便捷服务。

(三)规范交易流程。申请流转交易原则上按“提出交易申请、审核受理、发布信息、审查受让方资料、组织流转交易、签订流转交易合同、价款结算、交易鉴证、成交公告”的程序进行。即:流转交易各方向区域内的农村产权流转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查通过后,对外公告并组织流转交易,流转交易双方达成意向后,流转交易机构应组织双方签订流转交易合同,进行价款资金结算,出具流转交易鉴证书,并将成交信息进行公告。按规定需要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协助流转交易双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可以按照便民、快捷、高效的原则,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交易流程。

(四)规范抵(质)押登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经本级政府统一授权,负责办理本级农村产权抵(质)押登记工作,通过推动实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数据和抵(质)押登记数据的信息交互,为金融机构开展农村产权抵(质)押融资提供重要依据。

(五)规范制度建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建立健全业务受理、信息发布、交易签约、交易中(终)止、交易(合同)鉴证、档案管理等制度,确保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产权无争议、发布信息真实、流转交易品种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流转交易过程公开公正、流转交易服务方便农民群众。

(六)规范评估机制。农村产权类别较多,权属关系复杂,交易时,双方可根据意愿或交易品种性质决定是否进行评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背交易双方的意愿,强制评估或收费。可以聘请具有合法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或根据评估项目需求组建的农村集体资产价值认定小组对交易产品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

五、工作步骤

(一)试点阶段(201712月前)。完成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建设,按照交易流程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业务,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则和相关制度;完成试点乡镇芒场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建设及各村级信息员的落实。

(二)全面铺开(201811月前)。借鉴试点经验,各乡镇全面开展农村产权流转市场建设。建立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基本完成县级农村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大部分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数据接入该平台,全面推行农村产权信息化管理和电子化流转交易。

(三)统一联网(201911月底前)。县农村产权信息服务平台接入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建成市、县、乡镇统一联网,三级联动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服务体系,实现信息共享,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转规范。

(四)完善提升(2020年前)。不断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品种,发展多元化流转交易模式,形成运行稳定、健康活跃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最大限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农民财产性收入快速增长。

六、保障措施

(一)健全组织机构。成立南丹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组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和县农经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金融办等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县林业局、科技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水利局、工商质监局、法制办、金融办、物价局及人民银行南丹县支行等分管负责人担任。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经局,负责协调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农经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县农业局、金融办分管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林业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工作人员从各有关单位抽调。

(二)加快确权进程。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协调小组负责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集体“四荒”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户宅基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衔接。对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等,要在全面清查、核实存量的基础上,做好产权界定和登记颁证工作,为进场入市流转交易提供条件。

(三)加强风险防控。县农经局要结合我县实际,成立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日常监管第一责任人,要强化风险意识,健全乡镇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落实监管制度,做好统计监测、违规处理、风险处置等工作。县农经局和各乡镇要加强和完善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形成逐级调解、先调解后仲裁的工作机制,妥善处理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发生的矛盾纠纷,依法维护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各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督促检查。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各有关部门配合,定期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流转市场开展检查和动态监测,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交易行为,防范“一权多贷”“一物多抵”行为,促进交易公平,确保市场规范运行。金融机构也可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处置不良贷款抵押物,降低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的不良率。严禁隐瞒信息、暗箱操作、操纵交易。耕地、林地、草地、水利设施等产权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不能改变用途,不能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能破坏生态功能。

(五)强化宣传培训。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采取有力措施,运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益处,提高农民的产权意识,提升农民的进场入市积极性,广泛动员各界力量参与和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县农经局要加强对县乡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促进我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有序发展。

(六)加大扶持力度。一是县财政局要安排经费支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和运营,对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的手续费、鉴证费等相关费用给予适当补助,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发展。二是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对经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项目,在开展财政扶持资金项目申报等优先给予安排。三是县金融办要对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农村产权项目积极给予融资支持,鼓励各类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融资担保、资产评估等机构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相关配套服务工作。

(七)细化工作方案。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详见附件),于20171225日前将组织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试点工作方案上报到县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经局)备案,并按照实施方案,在我县已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基础上,完善、规范试点工作。

注:南丹县,隶属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位于广西西北面,是历史上的“兵家喉地”,桂、黔、川交通的重要枢纽。辖8个镇、3个民族乡:城关镇、大厂镇、车河镇、芒场镇、六寨镇、月里镇、吾隘镇、罗富镇、中堡苗族乡、八圩瑶族乡、里湖瑶族乡。面积3916平方公里,人口27.6万。

南丹县境地处云贵高原向桂西北丘陵过渡的斜坡地带,整个地势由东北向西南方向倾斜,境内高山连绵起伏,峰峦重迭。气候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境内有红水河、清水河、纳立河等多条河流。有“中国长角辣椒之乡”、“中国瑶鸡之乡”、“有色金属之乡”、“中国的锡都”、“矿物学家的天堂”之称。

南丹的山水洞石众多,有跨江越河、手臂相交的鸳鸯桥;有亿万年前就已形成的马岭神龙壁;有里湖地下河网;有山山相通、洞洞相连的恩村溶洞群;有于明代正德年间(1615年)散落在瑶山的来客——铁陨石;还有南丹甘河瑶寨、白裤瑶生态博物馆、南丹温泉等旅游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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