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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都江堰市鼓励和引导农村产权入场流转交易办法》解读

2018-02-23 11:20:07来源:都江堰市农业和林业局阅读量:820

都江堰市鼓励和引导农村产权入场流转交易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于2017913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以下是《关于印发都江堰市鼓励和引导农村产权入场流转交易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起草背景

随着农村劳动力持续转移和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需求明显增长,建设统一规范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事关农村改革发展大局,事关农户财产权益保障和提高农村要素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的大事,也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必然环节,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均制定相关文件。我市农村产权交易监督委员会办公室于今年630日转发了《成都市鼓励和引导农村产权入场流转交易办法》,并将此情况报告市政府。按照要求,原市统筹局召集市国土、农林、财政等8家相关部门会商研究,形成《都江堰市鼓励和引导农村产权入场流转交易办法》的一致意见,送政府办审批,并送法制办进行法律审查,于913日正式印发。

二、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1558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鼓励和引导农村产权入场流转交易办法的通知》(成办函〔201627号)。

三、主要内容

(一)交易平台。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1558号)将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确定为省级综合交易平台,负责对市、县级交易平台建设进行业务指导。我市交易平台——成都农交所都江堰分公司,即是按此要求,由都江堰市政府与成都农交所签署协议而设立。

(二)交易品种。法律没有限制的品种均可入市流转交易,明确了我市交易平台目前承担4大类27项农村产权交易服务,除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产生的“持证准用”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外,均可在我市直接进行。

(三)服务内容。明确了我市交易平台为各类农村产权交易行为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和组织交易等服务,对各类农村产权入场流转交易活动进行鉴证,出具鉴证书,并发布成交公告,组织开展各类产权推介活动,提供政策法律咨询和信息查询服务。

(四)集体资产。依照《关于印发成都市鼓励和引导农村产权入场流转交易办法的通知》第五条“依法采取租赁、出让、入股、合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委托进行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和项目,原则上应入场流转交易。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流转必须入场公开交易”。明确了农村集体资产的租赁、出让等各类交易行为原则上均要入场交易,提高了农村集体资产处置的公开性和公正性。

(五)费用减免。依照《关于印发成都市鼓励和引导农村产权入场流转交易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年内,我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林权、农村房屋所有权、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在成都农交所都江堰分公司实现流转交易的,不收取作为转让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交易服务费,所免除的交易服务费由市财政给予成都农交所补助。明确减免了作为出让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交易服务费用。

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都江堰市鼓励和引导农村产权入场流转交易办法的通知

20179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1558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鼓励和引导农村产权入场流转交易办法的通知》(成办函〔201627号)精神,充分发挥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的省级平台作用,进一步鼓励和引导各类农村产权入场流转交易,规范流转交易行为,提高要素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入场流转交易,是指权属明晰的农村产权,通过成都农交所都江堰分公司(都江堰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成都农交所都江堰分所)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以招标、拍卖、挂牌、电子竞价、协议转让、一次性密封报价等方式寻求受让方的流转交易行为。

第三条鼓励和引导农村产权入场流转交易应坚持以下原则:市场化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原则,政府引导原则。

第二章交易品种

第四条凡属《都江堰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目录》范围的农村产权和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依法采取租赁、出让、入股、合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委托进行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和项目,原则上应入场流转交易。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流转必须入场公开交易。

第六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产生的“持证准用”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以及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招商引资,应通过成都农交所都江堰分公司或成都农交所公开进行。

第七条个人拥有的农村产权和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家庭林场、农民合作社、涉农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时,鼓励其入场流转交易。

第三章交易服务

第八条成都农交所都江堰分公司为我市依法设立的农村产权综合交易平台,为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和组织交易等服务。

第九条成都农交所都江堰分公司应对各类农村产权入场流转交易活动进行鉴证,出具交易鉴证书,并发布成交公告。

第十条成都农交所都江堰分公司组织开展各类农村产权推介活动,提供政策法律咨询和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一条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一站式”服务。成都农交所都江堰分公司应设置农村产权权证代办服务窗口,受国土、房管、水务、农林等部门委托,对申请人的资格、资料等信息进行初核接件,为交易主体提供代办服务;有关部门也可派员到成都农交所都江堰分公司代办服务窗口提供服务。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市水务局、市农林局等部门负责做好代办服务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鼓励公证、仲裁、保险、担保、金融等机构在成都农交所都江堰分公司设立办事窗口。

第四章政策措施

第十三条取得交易鉴证书的涉农项目,凡符合享受成都市和我市两级财政有关涉农优惠政策的,应优先给予支持。我市有关部门要认真完善有关配套政策。

第十四条国土、房管、水务、农林、财政等部门应将交易鉴证书作为办理农村产权权证登记的重要依据,优化相应办证手续。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后申请变更(转移)登记时,应提供证明公开交易的材料(交易鉴证书或成交公告或公开交易付款凭证均可)。市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农村产权登记办法,制定鼓励农村产权入场交易的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引导银行、保险、融资租赁和担保公司等机构将交易鉴证书记载的成交价格作为抵押融资标的资产的价值评估依据之一,优先为交易主体提供融资、担保等金融服务。

第十六条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年内,我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林权、农村房屋所有权、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在成都农交所都江堰分公司实现流转交易的,不收取作为转让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交易服务费,所免除的交易服务费由市财政给予成都农交所补助。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年内,我市农村产权在成都农交所都江堰分公司实现流转交易的,其公证服务费由成都农交所支付。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市水务局、市农林局按职能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注:都江堰市,旧称灌县,隶属于四川省成都市。位于成都平原西北部,辖5个街道、辖13个镇、1个乡、1个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灌口街道、幸福街道、银杏街道、永丰街道、奎光塔街道,蒲阳镇、聚源镇、崇义镇、天马镇、石羊镇、柳街镇、玉堂镇、中兴镇、青城山镇、龙池镇、胥家镇、安龙镇、大观镇,向峨乡,都江堰经济开发区。面积1208平方公里,人口68.50万(2016年常住人口)。

都江堰地势西北高,东南低,高山、中山、低山、丘陵和平原呈阶梯分布,素有"六山一水三分田"之说。气候属四川盆地中亚热带湿润气候区。境内河流均属岷江水系。都江堰市旅游景点有“青城天下幽”之称的青城山、古老的都江堰水利工程、“人间仙境”之称的都江堰国家森林公园、龙溪-虹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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