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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亳州市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全文

2018-01-23 11:10:11来源:亳州市政府网阅读量:719

中共亳州市委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亳发〔20186)

2018119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17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为重点任务,以发展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为导向,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探索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富裕、农村繁荣,为推进城乡协调发展、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提供重要支撑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

把握正确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完善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坚守法律政策底线。坚持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不能把集体经济改弱了、改小了、改垮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坚持农民权利不受损,不能把农民的财产权利改虚了、改少了、改没了,防止内部少数人控制和外部资本侵占。严格依法办事,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

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支持农民创新创造,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确保农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真正让农民成为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分类有序推进改革。根据集体资产的不同类型和不同地区条件确定改革任务,坚持分类实施、稳慎开展、有序推进,坚持先行试点、先易后难,不搞齐步走、不搞一刀切;坚持问题导向,确定改革的突破口和优先序,明确改革路径和方式,着力在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取得突破。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围绕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来谋划和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保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运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三)目标任务。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2018年全市所有行政村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年底基本完成。从2018年开始,各县区每年选择3-5个有经营性资产的村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力争用3-5年时间逐步构建起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形成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治理体系。

二、重点工作

(一)开展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农村集体资产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岭、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以及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要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产核资,摸清集体家底,健全管理制度,防止资产流失。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做到账证相符和账实相符。对清查出的没有登记入账或者核算不准确的,要经核对公示后登记入账或者调整账目;对长期借出或者未按规定手续租赁转让的,要清理收回或者补办手续;对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的,要如数退赔,涉及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清产核资结果要向全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并经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确认。清产核资结束后,要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实行台账管理。

(二)明确集体资产所有权。在清产核资基础上,把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有集体统一经营资产的村(组),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经济发达村等,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村党组织的领导和村民委员会的支持下,按照法律法规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要严格按照产权归属进行,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

(三)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按照全省确定的时间要求,制定实施计划、确定年度任务,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改革主要选择在有经营性资产的村(组),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和经济发达村开展。改革的重点是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股份合作制改革,要体现成员集体所有和特有的社区性,只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股权设置应以成员股为主,是否设置集体股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对于集体经济比较薄弱、以农业为主、负债较多的村,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可设置一定比例的集体股,但集体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一般不超过20%。股权管理提倡实行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的方式。改革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完善治理机制,制定组织章程,涉及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防止少数人操控。

(四)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解决成员边界不清的问题。要探索在群众民主协商基础上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具体程序、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机制。对其他无集体经营性资产的村(组),可根据群众意愿,逐步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成员身份的确认既要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提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

(五)保障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利。在对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进行股权量化的基础上,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记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信息,出具股权证书,作为其参与管理决策、享有收益分配的凭证。健全集体收益分配制度,明确公积金、公益金提取比例,落实好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收益分配权。探索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的条件和程序,现阶段农民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不得突破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可以在本集体内部转让或者由本集体赎回。

(六)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成立的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现阶段由县、区政府主管部门发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据此向有关部门办理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开展经营管理活动。要发挥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功能作用。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探索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关系,有效承担集体经济经营管理事务和村民自治事务。有需要且条件许可的地方,可以探索实行村民委员会事务和集体经济事务分离,妥善处理好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

(七)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利。严格保护集体资产所有权,防止被虚置。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违反耕地保护制度。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且需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发包方同意;采取出租(转包)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经营权的,应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发包方书面备案。对于经营性资产,要体现集体的维护、管理、运营权利;对于非经营性资产,不宜折股量化到户,要根据其不同投资来源和有关规定统一运行管护。加强集体资产运营监管,集体经济组织要健全相关制度、签订规范合同、完善监督机制,确保运营资产保值增值。

(八)多种形式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有效途径。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未承包到户的荒地、林地、园地、养殖水面等资源,集中开发或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发展现代农业;可以利用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等资源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可以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探索利用闲置的各类房产设施、集体建设用地等,以自主开发、合资合作等方式发展相关产业;对于在大型厂矿企业、火车货运站周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组织开展货物装卸、小型基建、劳务中介等服务;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户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农业生产性服务;积极推进“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改革,可以整合涉农项目资金和政府帮扶资金,支持发展村集体经济;鼓励村集体利用集体积累资金和资产,通过入股或参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村与村合作、村企联手共建、扶贫开发等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到2020年,全部消除无集体经营性收益“空壳村”。

(九)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加快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建设,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稳定农村财会队伍,落实民主理财,规范财务公开,切实维护集体成员的监督管理权。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监督,做好日常财务收支等定期审计,继续开展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等专项审计,建立问题移交、定期通报和责任追究查处制度,防止侵占集体资产。对集体财务管理混乱的村,县级党委和政府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整顿,防止和纠正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行为。

(十)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依托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等平台,用2年左右时间建成县乡联网运行、符合农村实际需要的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逐步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林权、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等流转交易。市、县区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落实好市场建设和运行财政补贴政策。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和监督管理,各县区政府要制定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健全市场交易规则,促进公开规范交易。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各项改革部署的贯彻落实,要强化县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实施责任,县乡党委书记要亲自挂帅,承担领导责任。各县区要成立由党委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建立县区领导包乡、乡领导包村全程负责机制。要切实加强县乡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每乡镇都要明确专人负责,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要高度重视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加强问题研判,制定工作预案,及时妥善化解处理各类矛盾纠纷。涉及重大政策调整的,要及时向上级请示汇报,确保改革工作稳步推进。

(二)加大政策扶持。清理废除各种阻碍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不合理规定,营造有利于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环境。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落实免征因权利人名称变更登记、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涉及的契税,免征签订产权转移书据涉及的印花税,免收确权变更中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费政策。对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社会捐助等形成的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可以量化为集体成员持有的股份。逐步增加政府对农村的公共服务支出,减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应负担。完善金融机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融资、担保等政策,健全风险防范分担机制。统筹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所需用地,落实在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根据规划合理预留一定比例建设用地专项用于发展村集体经济政策。

(三)精心组织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由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市农委、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实施。要梳理细化各项改革任务,明确任务承担单位,制定配套工作方案。市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研究制定支持改革的具体政策措施,切实抓好落实。农业、财政部门要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和工作指导。各县区要加大政策宣传,动员广大基层干部、群众更好地支持和参与改革。要加强培训,提高业务人员政策水平和操作能力。要把改革任务纳入对县区党委、政府的考核内容,强化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和纠正弄虚作假、侵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益等行为。要注重改革的系统性、协同性,与正在推进的农村“三变”等有关改革做好衔接,发挥改革的综合效应,确保农村各项改革协调有序推进。

注:亳州,安徽省地级市,简称亳,别称谯城。位于安徽省西北部,地处华北平原南端,西部、北部与河南省接壤,西南部与阜阳市毗连,东部与淮北市、蚌埠市相倚,东南部与淮南市为邻。辖涡阳县、蒙城县、利辛县和谯城区31区。面积8374平方公里,人口646.8万人(2016年户籍人口)。

亳州市地势西北高而东南低。由于受河流蜿蜒切割变迁和黄河历次南泛的影响,形成平原中岗、坡、碟形洼地相间分布,具有“大平小不平”的地貌特征。气候属于暖温带半湿润气候区。辖区内流域分属淮河水系和洪泽湖水系。主要干流河道有涡河、西淝河、茨淮新河、北淝河、芡河等。

亳州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新石器时代就有人类在此活动。自秦时置谯县以来,历经朝代更迭,大都系州、郡或县建制,其间魏皇初二年(221年)封谯郡为“陪都”。元至正十五年(1355年),刘福通起兵反元,拥韩林儿在亳州称帝,建“宋”政权,以亳州为国都。亳州成为三朝古都之地。

2016年,亳州市共有4A级旅游景点(区)6处,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226余处。著名的人文景观有:新石器时代尉迟寺遗址、花戏楼、太清宫、曹操运兵道、华祖庵、曹氏宗族墓群等,在安徽三大旅游版块中,以亳州为重点的文化旅游区是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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