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统一服务热线
400-6666-737
农交网APP

农交网APP

扫码下载

农场管家APP

农场管家APP

扫码下载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关注有礼

商务合作

农交客服

扫码咨询

贵州黔南州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2018-01-22 13:28:06来源:黔南州人民政府办阅读量:1109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南府办发〔20176)

201739

为认真贯彻《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黔府办发〔201440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州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关于推进水利改革发展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明晰所有权,界定管理权,明确使用权,搞活经营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实现农村小型水利建设与管理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权责一致、政府主导。通过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调动各方积极性,加快推进改革。

2.突出重点、因地制宜。重点解决产权不清晰、管理主体不明确,管护责任不落实和管护经费不到位等问题,因地制宜地探索多种管理模式。

3.先行先试、风险可控。按照充分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和民主权利,在政策范围内先行先试。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监督指导,切实做到风险可控。

(三)目标任务。

2017年底,完成全州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改革任务。按照清产核资、勘界确认、张榜公布、登记发证的基本程序,完成小型水利工程清产核资、确权划界、登记颁证工作,通过竞标拍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用水合作组织管理等多种管理方式,加快推进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明晰国有、集体和法人、自然人等各类小型水利工程资产的权属关系,建立起产权明晰、投入多元、经费保障、责任明确、管理有效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

二、改革范围

改革范围为县级及以下管理的各类已建成小型水利工程,主要包括:

——小型水库。总库容1001000万立方米(不含)小(1)型水库,总库容10100万立方米(不含)小(2)型水库。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含提灌站和水轮泵站),流量小于0.5立方米/秒的渠道及渠系建筑物(含拦河坝等引水工程及渠道和渠系建筑物)等。

——小山塘。总库容10万立方米(不含)以下小山塘。

——小水池、小水窖。国家投资为主,农民投工投劳修建的小水池、小水窖。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日供水规模小于2001000立方米(不含)的Ⅳ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和日供水规模小于200立方米(不含)的Ⅴ型集中式供水工程。

——中小河流堤防。包括流域面积小于3000平方公里的河流上兴建的防洪标准小于50年一遇的3级以下堤防。

结合实际,将小(2)型水库、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小山塘、农村饮水安全Ⅴ型集中式供水等工程列为重点突破对象,强化管护主体和责任落实。

三、工作重点

(一)明晰工程产权。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明晰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社会资本投资修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按份共有,或按其意愿确定产权归属。受益户共同出资修建的工程,产权归受益户(联户)共同所有;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以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工程,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户所有,具体由县(市、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其授权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不同投资主体共同投资建设的工程,产权按照投资比例以股份制方式共同所有。

除小(1)型水库、具有重要防洪功能的小(2)型和城镇堤防不得拍卖所有权外,其余小型工程在确保工程安全、防汛抗旱调度等公益属性、保证原有功能和生态保护的前提下,具备条件的可通过竞标拍卖方式明晰产权,不具备条件的可单独拍卖使用权、水资源使用权或采取租赁、承包等形式明确权属。县(市、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授权的相关部门负责工程产权界定工作,向明晰产权的所有者颁发相应权属证书,并载明工程功能、管理与保护范围、权属所有者及权利与义务、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二)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和责任。

工程产权所有者是工程的管护主体,依法承担管护责任。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管理、运行管理、经营管理及维修养护等。工程产权所有者变更的,或通过租赁、承包等形式明确经营管理权的,要通过协议(合同)落实管护主体责任,明确工程的公益属性、原有功能不能改变,并报县级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管护主体要建立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措施。县(市、开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基层单位应加强对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与运行维护的监管和技术指导,督促检查产权所有者履行管理职责,保障工程安全运行。

1.所有权明晰归国有的小(1)型及跨乡(镇)行政区划的小(2)型水利工程,由工程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

2.所有权明晰归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村或村民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其他投资者的各类小型水利工程,可通过竞标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制合作等方式落实管护主体。若通过上述方式均不能落实管护主体的,应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采取“一事一议”等形式明确管护主体,涉及跨行政区域的工程原则由上一级进行明确,跨组的工程由村委会明确管理权限,跨村的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明确管理权限,跨乡(镇)的工程由县(市)人民政府明确管理权限,具体办法由县(市、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制定。

3.所有权明晰归个人或联户的工程,由个人或联户自行管护。

(三)落实工程管护经费。

管护主体应通过经营多渠道筹集管护经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级财政适当给予补助。管护经费原则由工程产权所有者负责筹集,采取租赁、承包、股份制合作等形式落实管护主体的或所有权变更的应通过协议明确管护经费筹集方式。县(市、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建立稳定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通过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以及其他水利规费收入,安排工程管护经费,也可从下达的农水项目和有关支农涉水项目工程总投资中提取1%用于工程管护。积极推进现有小型水利工程市场化,鼓励采取竞标拍卖、承包、租赁等方式盘活存量,所得资金原则用于工程效益范围内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护。完善“民办公助”、“一事一议”等机制,引导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工程管护。

1.公益性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人员基本支出和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2.农村集体(村或村民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以及其他投资者管理的各类公益性的小型水利工程,其管护经费由工程产权所有者负责筹集,通过适当收取水费弥补管护经费不足问题,财政适当给予补助。

3.所有权明晰归个人、农户或联户的工程。管护经费以个人、农户或联户自行筹集为主、财政补助为辅。

(四)探索完善工程管理模式。

针对不同类型工程特点,因地制宜采取专业化集中管理及社会化管理等多种工程管理方式,积极推行集约化、专业化的维修养护服务。

1.完善山区现代水利建管养用一体化机制。进一步总结龙里县、惠水县、贵定县现代水利建管养用一体化改革模式,完善机制,采取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水管单位+用水户协会+用水户”分级管理模式,明确管护主体和责任。

2.探索创新终端用水管理方式。借鉴贵定县、惠水县农业综合水价改革试点经验,加快推进农业综合水价改革,逐步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鼓励发展农民用水自治、专业化服务、水管单位管理和用水户参与等多种形式的终端用水管理模式。

3.探索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抵押贷款机制。积极探索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抵押贷款实施办法等配套政策,引导商业银行、金融机构、担保公司等面向产权人的抵押贷款发放,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增加农村集体和农民财产性收入,进一步拓宽管护经费筹集渠道。

4.探索出台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护规程和标准。各县(市、开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关于水利工程运行管护的有关规程规范,制定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护操作规程和标准,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州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州农委、州水务局、州林业局、州扶贫局、州政府法制办、州政府金融办等为成员单位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州水务局具体负责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日常工作。各县(市、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成立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精心制定本县(市、开发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和完善推进机制,抓好重点改革、关键环节的落实,研究加快推进改革的措施和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改革效果。

(二)强化监督指导。

县级领导小组要督促、指导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管护主体应针对不同工程类别制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措施,报县(市、开发区)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备案。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小型水利工程日常管理考核和奖励办法,建立奖励激励机制,推动管理工作规范化。

(三)严肃工作纪律。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涉及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整个过程必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坚持依法办事,绝不允许以权谋私,损害国家、集体和农民群众利益,对出现违纪违法问题要严肃查处。

(四)加强督查考核。

州、县人民政府将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定期对各个阶段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适时通报改革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县(市、开发区)每月要上报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推进情况,及时总结改革经验。

注: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隶属于贵州省。位于贵州省中南部,东与黔东南州相连,南与广西壮族自治区毗邻,西与安顺市、黔西南州接壤,北靠省会贵阳市。辖2个县级市、9个县、1个自治县,即都匀市、福泉市、荔波县、贵定县、瓮安县、独山县、平塘县、罗甸县、长顺县、龙里县、惠水县、三都水族自治县。面积26197平方公里,人口397万(2008年)。有汉、布依、苗、水、壮、侗、毛南、仡佬等37个民族。

黔南州地处云贵高原东南部向广西丘陵过度的斜坡地带,地势西北高,东南低,以山地高原为主。气候属典型的亚热带温暖温润的季风气候,冬无严寒,夏无酷暑、雨热同季。红水河、都柳江流经,多峰林、溶洞及伏流。

黔南州境内的风景名胜区有荔波樟江风景名胜区、贵州茂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大黄果树旅游圈、蛤蚌河景区、金海雪山景区等。境内的民族建筑在中国建筑史上占有一席之地。苗、侗、水、瑶、畲等民族的干栏式吊脚楼,土家族的衙院庄园,侗族的鼓楼、花桥都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和艺术价值。

本网站所有注明来源:“农交网”的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于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原创(独家)所有,非经授权,任何媒体、网站或者个人不得转载,授权转载时须注明“来源:农交网”。

本网所有转载文章系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且明确注明来源和作者,不希望被转载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立即进行删除处理。

如需转载本网非原创(独家)文章,同样建议注明该文章的出处和作者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