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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德县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2019-07-16 11:53:59来源:广德县政府阅读量:1639

  广德县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发展我县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城乡统筹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县范围内从事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农村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

  (二)坚持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利用农村资源;

  (三)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

  (四)坚持不得改变集体土地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尊重农民的流转交易主体地位,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交易,也不能妨碍自主流转交易。

  第四条 本县所辖农村集体产权依法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应在广德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农交中心”)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农民个人产权鼓励进场流转交易。

  第五条 农交中心的交易产品:法律没有限制的品种均可以入市流转交易,流转交易的方式、期限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交易品种主要包括:

  1、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2、林权。是指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3、“四荒”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进行流转交易。

  4、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5、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6、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7、农业类知识产权。是指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可以采取转让、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8、农村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9、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等其他依法可以进行交易的涉及农村集体、非集体经济组织的股权、资产等以及农业生产领域的相关产权、物权等。

  第二章 交易机构

  第六条 农交中心是依法设立,为农村各类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组织交易等服务,对交易行为进行鉴证,履行相关职责的服务性机构。

  第七条 依托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设立广德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广德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农交监管委”)是我县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机构,负责对农村产权交易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和业务指导,办公地点设在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

  县国土、房管、水务、农业、规划、林业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产权的登记和颁证管理,督促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行为进场交易,在广德县农交监委的统一领导下,做好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按照县、乡(镇)“统一监督管理、统一交易平台、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培训机制、统一网络建设”的管理模式,建立完善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网站和数据库系统,提供网上查询服务,及时发布信息,审查交易文本和交易程序,对产权交易行为进行受理登记、合同鉴证、价款结算和档案保管等各项服务。

  第三章 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农村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拍卖、招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采取拍卖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投标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条 转让方申请转让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转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二)产权权属的有关证明;

  (三)准予产权转让的有关证明;

  (四)转让标的的情况介绍;

  (五)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

  (六)农交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县国土资源、房管、水务、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依法进行前置审查、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审查通过的,出具同意意见,加盖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公章。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统一进行业务审查,选择确定交易方式。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统一对外发布产权交易信息,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

  披露的产权交易信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产权交易信息应当明确发布信息的期限,首次发布信息的期限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意向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农交中心资格审查:

  (一)意向受让方的资格证明;

  (二)意向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三)农交中心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农交中心依据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情况按规范程序组织交易活动,依法确定成交单位。

  第十四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产权转让意向并签订《交易确认书》后,应当在5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产权交易合同经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由农交中心审核并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十五条 在农交中心进行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凭农交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到本县的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四章 交易的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产权的转让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讨论通过;集体产权的转让价格,以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产权业务主管部门价值认定或转受让双方协商价值作为依据;转让价格明显低于评估值的,应当经集体产权所有者同意。

  个人产权转让价格可以依据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和产权业务主管部门认定价值为准,也可以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 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广德县农交监管委办公室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二)转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或有较大经营风险的;

  (四)农交中心认为有必要并经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同意的;

  (五)人民法院提出查封或限制权利行为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产权交易的情形。

  第十八条 在产权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现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于转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产权交易的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为了扶持农村产权的流转交易,对作为转让方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免收交易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交易权益保障

  (一)农村集体产权的交易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农民个人产权须是本人自愿转让。

  (二)农村产权交易价格明显低于标的底价时,按有关规定办理;农村土地折资入股后的权益或收益分配权交易,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优先购买权;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的承包经营权转让,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购买权。

  (三)交易收益按下列规定执行:

  1、耕地、林地等承包经营权、农村房屋所有权(不含土地)交易收益,归农户所有;

  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交易收益,原则上大部分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小部分归农户所有,具体分配比例由农民家庭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交易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和社会保障、美好乡村建设等公益事业。具体管理办法,按相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管和争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广德县农交监管委依据本办法规定,加强定期检查和动态监测,促进交易公平,防范交易风险,确保市场规范运行。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交易行为,严禁隐瞒信息、暗箱操作、操纵交易。耕地、林地、水利设施等产权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不能改变用途,不能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能破坏生态功能。对违反产权交易规则的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农交中心进行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按广德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德县农交监管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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