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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毕节《金沙县农村产权抵押担保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2018-12-03 10:25:43来源:金沙县政府办阅读量:1893

金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沙县农村产权抵押担保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金府办〔2018295号)

201893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激发农村产业经济发展活力,探索农村产权抵押担保方式,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文件精神,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是指农户、承包人或新型经营主体对农村农民住房财产权(含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林权、农业设施等农村产权依法享有的经营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抵押担保,是指借款人在不转移农村产权占有,不改变农村产权所有权、农村产权承包关系和农业用途的条件下,将农村产权作为抵押担保标的,向金融机构申请借款的抵押担保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通过家庭承包、其他方式承包、依法流转方式取得农村产权的农户、承包人或新型经营主体。

本办法所称抵押权人,是指提供抵押担保借款的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抵押担保标的,是指通过家庭承包、其他方式承包、流转等合法方式取得的农村产权。

第五条农村产权抵押担保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公开、诚实信用、风险自担原则,充分保护抵押担保标的所涉及的农户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农村产权抵押担保实行登记制度。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人民银行金沙县支行的职责:

(一)负责提供并维护农村资源融资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

(二)负责为县农牧局、不动产权登记中心、县林业局、金融机构等部门接入管理平台进行网络技术管理及安全管理。

(三)负责对金融机构在管理平台上开展的相关业务的督促检查。

第八条金融机构的职责:

(一)对抵押担保标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二)发起农村产权抵押担保初始、变更或注销登记申请。

(三)负责收集、管理抵押担保借款档案。

(四)负责向登记机关报备抵押担保登记相关资料。

第九条县农牧局、县林业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相关登记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维护和更新管理平台的农村产权信息。

(二)审核办理农村产权抵押担保初始、变更或注销登记。

(三)负责对金融机构的农村产权抵押担保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农村产权抵押担保办理条件

第十条抵押人是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户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抵押担保标的应属合法产权,并持有合法有效的农村产权证书。

(三)符合贷款通则相关规定和金融机构的相关条件。

第十一条抵押人是新型经营主体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依法签订的农村产权流转合同,经登记并取得农村产权流转经营权证书。

(二)抵押人为企业法人的,同时应出具同意抵押担保的内部决议等证明文件。

(三)具备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下列农村产权不得设定抵押担保:

(一)权属不清的或有权属争议的。

(二)未取得产权证的。

(三)被依法列入征地拆迁范围内的。

(四)房屋已毁损或灭失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抵押担保的。

第十三条农户向金融机构提出借款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有效身份证明。

(三)生产经营内容。

(四)借款用途证明材料。

(五)农村产权经营权证书。

(六)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担保的书面证明材料。

(七)金融机构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新型经营主体向金融机构申请借款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生产经营内容及收入情况。

(四)借款用途证明材料。

(五)农村产权经营权证书。

(六)以集体所有的农村产权资源资产抵押担保的,必须依照相关规定提交有关会议通过的决议;以企业法人或国有的农村产权资产抵押担保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的决议或有权批准机关出具同意抵押担保的材料;以共有的农权资产抵押担保的,应提交其他共有人或合资合作方同意抵押担保的书面证明材料。

(七)金融机构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抵押担保借款资金应用于下列用途:

(一)直接从事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投入、设施改造及维修费用,购买修理农林牧渔业机具等。

(二)从事农林牧渔发展相关的农产品生产、经营、开发、加工、流通。

(三)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生产经营、生活消费资金需求。

第四章农村产权抵押担保办理程序

第十六条抵押人应当以“户或宗地”为单位申请办理产权经营权抵押担保登记。

第十七条办理抵押担保登记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抵押担保事项的申请与受理。

(二)抵押担保标的审核、权属认定。

(三)抵押担保标的价值评估。

(四)签订抵押担保合同。

(五)办理抵押担保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抵押权人受理抵押担保借款申请后,将抵押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并于收到抵押担保申请后10日内,完成对抵押担保标的资料收集、实地勘察和评估。抵押担保标的的评估价值,可由抵押权人自行评估或双方当事人结合抵押担保标的的

地理位置、自然环境、交通条件和资源质量等因素确定,也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十九条双方当事人对抵押担保标的评估价值认可一致、同意办理抵押担保的,抵押权人应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有第三方提供保证担保的,还应签订保证担保合同。

第二十条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后,抵押权人通过管理平台填写《农村产权抵押担保登记申请表》,向相关登记部门发起农村产权抵押担保登记申请。

第二十一条相关登记部门通过管理平台收到申请办理抵押担保登记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核符合抵押担保登记条件的,应于受理登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抵押担保登记手续;对审核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书面告知抵押权人不予登记的理由,并退回资料。

第二十二条相关登记部门审核抵押担保标的,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抵押担保标的权属是否清楚、有效。

(二)抵押担保标的是否重复登记。

(三)抵押担保标的是否已流转。

(四)抵押担保标的中是否有属于法律规定禁止抵押担保的内容。

(五)抵押担保标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农村农权抵押担保期限不得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长期限。

第二十四条用于抵押担保的农村产权证书,由借款金融机构负责妥善保管,借款本息还清后及时归还农权权利人。

第二十五条申请抵押担保时,以依法取得的农村居民房屋所有权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农村宅基地产权抵押的,地上附着物应一并抵押担保;在抵押担保期间不得改变农村产权的性质和用途。

第二十六条抵押担保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担保标的、更新改造等,依法应取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未取得书面同意的,不得办理抵押物流转、更新改造等。

第二十七条申请变更或注销抵押担保登记的,应当有抵押权人出具同意办理的有关证明材料或抵押人出具的债务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相关登记部门接收到抵押人提交的抵押担保变更或注销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办理变更或注销抵押担保登记。

第二十九条抵押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抵押担保登记的,由相关登记部门依法撤销抵押担保登记,涉嫌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已发放的借款,由抵押权人依法追偿。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在抵押担保标的毁损、灭失或者被征用时,抵押权人依法可以就该抵押担保标的的保险金、附着物赔偿(补偿)金优先受偿。

第三十一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或发生实现抵押权的约定事项时,可以依法通过以下方式处置抵押担保标的,并就抵押担保标的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一)流转。抵押权人可以凭抵押人同意处置抵押担保标的的承诺书,委托原抵押担保登记部门发布该农村产权流转信息,通过出租、转包、入股等流转方式,在不改变农权原始用途的情况下变更农村产权经营人,通过所获租金等优先受偿,或由新的农村产权经营人履行还贷义务。

(二)变卖和拍卖。发生抵押双方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可依约定以该抵押担保标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收储。发生抵押双方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由政府专门机构或第三方机构进行收储,所得价款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四)诉讼。发生抵押双方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可依约向管辖人民法院依法诉讼,进行强制清收。

(五)其它合法形式。

第三十二条处置抵押担保标的所得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依法由借款人继续清偿。

第三十三条抵押权人处置抵押担保标的时,原抵押担保标的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

第三十四条因处置抵押担保标的而获得农村产权经营权的权利人,除农村产权土地上附着物所有权外,只拥有流转期间农村产权的经营权且不得改变农村产权的用途。流转期满后。除按约定处置农村产权上的附着物等外,无条件返还原家庭承包农户、原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单位。

第三十五条因处置抵押担保标的产生的纠纷,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农村产权抵押担保后,原家庭承包户或新型经营主体享受的原国家相关政策补贴不变。如发生征用等特殊情况: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条款执行,双方未约定的按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各成员单位应制定金沙县农村农权信息系统操作规程和保密措施,防止泄密。

业务人员应严格按照业务操作规程使用金沙县农村农权信息系统,严禁泄露系统相关信息。如有违规行为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办法由人民银行金沙县支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行文下发之日起施行。

注:金沙县,隶属于贵州省毕节市。位于毕节市东部,东邻遵义市,南毗贵阳市,西靠毕节市,北接成渝地区。辖4个街道14个镇7个乡:鼓场街道、岩孔街道、五龙街道、西洛街道;柳塘镇、沙土镇、岚头镇、安底镇、禹谟镇、清池镇、源村镇、平坝镇、木孔镇、长坝镇、茶园镇、后山镇、高坪镇、化觉镇;桂花乡、石场苗族彝族乡、太平彝族苗族乡、马路彝族苗族乡、安洛苗族彝族满族乡、新化苗族彝族满族乡、大田彝族苗族布依族乡。面积2528平方公里,人口66.7万人(2013年)。

金沙县为“中国贡茶之乡”,“金沙回沙酒”连续蝉联“贵州十大名酒”称号,“清水塘”牌清池翠片荣获“贵州十大名茶”称号。地貌属低山、低中山、中中山,气候属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山有乌蒙山、娄山,河流有偏岩河、渭河、马洛河、乌江、野纪河、赤水河等。

金沙县旅游景点有冷水河自然保护区、三丈水森林公园、钱壮飞烈士陵园、红军南渡乌江旧址、敖氏罗氏墓群石刻、清池江西会馆、乌江流域黄沙河风景旅游区、安底温泉、东汉古墓群石刻、石场敖家坟古墓群石刻、茶园万寿宫古戏楼、石仓林场、乌江源百里画廊、石灵山新石器时代遗址、水井坎古煤窑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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