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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郴州《北湖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全文

2018-10-31 11:03:27来源:北湖区农经站阅读量:1331

北湖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保护农民集体资产权益和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1724号)、《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郴办发〔201819号)精神,结合北湖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布局,认真落实中央、省、市的工作部署,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为重点,以发展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为导向,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地位,探索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富裕、农村繁荣,为推进城乡协调发展、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提供重要支撑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

1.把握正确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确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完善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2.坚守法律政策底线。坚持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坚持农民权利不受损,防止内部少数人控制和外部资本侵占;严格依法办事,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

3.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支持农民创新创造,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确保农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真正让农民成为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4.坚持分类有序推进。对不同类型的集体资产实行分类改革,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明确改革路径和方式,着力在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取得突破。

5.坚持党组织的领导。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围绕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来谋划和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保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运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三)改革目标

全区所有行政村(组)全面开展清产核资,包括已经村改居的城镇社区,实行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开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备案工作;全面推进各类资源性资产的确权登记颁证,探索盘活农村资源的有效途径,积极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制经济;在有条件的村(组)探索性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人(户),成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积极探索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抵押、担保、继承及有偿退出权能;探索建立健全非经营性资产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能力的统一运行管护机制,更好的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供公益性服务。力争201811月底前完成清产核资工作,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在全区基本建立起现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体系,实现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化、收益分配红利化、监督管理规范化、流转交易市场化。

二、工作内容

(一)全面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清产核资是顺利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前提。清产核资范围包括村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做到账证相符和账实相符。要根据清产核资规定,对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进行清查盘存、实地勘察和登记拍照;对盘盈盘亏财产、物资登记造册,提出处理意见;对债权、债务、合同协议逐笔核实;清产核资结果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确认,报乡镇(街道)备案,并张榜公示;要对各类债权抓紧组织清收,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和其它坏账应予剥离。通过清产核资,把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权到相应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要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以村财乡管为抓手,以乡镇(街道)“三资”监管中心为载体,着力构建“管理规范、监督有力、公开透明”的监管体系。

(二)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工作。确认成员身份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和基础工作。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承包关系、对集体的积累贡献等要素来进行确认。各村应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在民主协商基础上制定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具体程序、标准和管理办法,报乡镇(街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施行。要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机制,编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并在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提倡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

(三)有序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点,主要是将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每个成员,发展农民股份合作,健全资产运营的管理、监督和收益分配机制。在有条件的村、组探索性的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净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非经营性资产以及资源性资产的是否折股量化以及折股量化范围、折股量化方式等具体事项,应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股权设置原则上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设置成员股为主,是否设置集体股和按照“农龄”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设置“福利股”,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成员股按改制基准日在册人员均等有份,持有成员股的为社员股东,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股份分红权益。在股权管理上实行“权跟户(人)走”,不随人口增减而变动的静态管理,维护现有持股社员的稳定。

(四)积极推进集体资源性资产股份合作。一是加快农村各类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对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对非经营性资产确权到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应确尽确、能确尽确”原则,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水利设施所有权及其它非经营性资产等农村各类产权确权登记颁证进程和信息化管理工作,为盘活农村资源资产奠定产权基础。二是稳妥推进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借鉴“源田模式”,积极引导农户把承包土地、林地的经营权转化为股权,入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等,获取保底收益和按股分红。对中心村建设复垦出的耕地以及农村闲置宅基地整理、土地整治中新增的耕地,可采取确权确股不确地的办法,实行统一经营或入股其他市场主体进行规模经营。三是积极开展集体未承包到户资源股份合作。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采取股份合作的形式,进行资源开发、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村资源的有效开发利用率,增加集体经济收入。四是鼓励发展旅游资源股份合作。支持附近有旅游资源的村,以旅游资源经营权、生态权入股成立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发展休闲、度假、文化、观光等产业,增加农民的财产收入。

(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是特殊的经济组织,全区农村都要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组集体所有的,根据实际情况和群众意愿,设立组集体经济组织;属于村集体所有的,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乡镇(街道)集体所有的,设立乡镇(街道)集体经济组织。其名称可以称为经济合作社,也可以称为股份经济合作社。综合考虑并村前各村的资产状况等因素,可以并村前的村为单位设立,也可以并村后的村为单位设立。以合并村后新设立的建制村设立集体经济组织的,要坚持农民享受的政策不变;农村山林、土地及其附着物、水利、资源等权属不变;农业经济利益关系不变“三个不变”原则,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现阶段可由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组织登记证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据此向有关部门办理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以便开展经营管理活动。要发挥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功能作用。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和措施。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探索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关系,有效承担集体经济经营管理事务和村民自治事务。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实行村民委员会事务和集体经济事务分离,各自设账,独立核算。改革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后要完善治理机制,制定组织章程,涉及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要实行民主决策,防止少数人操控。

(六)多种形式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从实际出发探索发展集体经济有效途径,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未承包到户的农地、林地、四荒地等资源,集中发展现代农业项目;利用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等资源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闲置的各类房产设施、集体建设用地等,通过自主开发、合资合作等方式发展相应产业。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户和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农业生产性服务。鼓励整合利用集体积累资金、政府扶持资金等,通过入股或者参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合作社)、村与村合作、村企联手共建等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

(七)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严格保护集体资产所有权,防止被虚置。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违反耕地保护制度。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且需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发包方同意;采取出租(转包)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经营权的,应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发包方书面备案。在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中,探索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农民三者利益分配关系的有效办法。对于经营性资产,要体现集体的维护、管理、运营权利;对于非经营性资产,不宜折股量化到户,要根据其不同投资来源和有关规定统一运行管护。

(八)引导农村产权规范流转交易。要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和交易规则,完善运行机制,实行公开交易。一是建立区级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整合财政、国土、林业、农业、农经等部门职能,成立全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开展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交易、抵押、流转等业务。区农经站负责制定和发布土地流转工作规程、流转示范合同书,流转指导基准价格等。二是完善乡、村两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乡镇(街道)要成立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做到有机构、有人员、有制度、有场所、有交易,各行政村设立土地流转服务站,抓实工作指导和数据上报。三是搭建产权交易信息平台。在区政府网上开设农村产权交易专栏,建立“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发布平台”,各乡镇(街道)、村要及时上报土地流转交易信息,网站要及时更新。要整合包装一批土地流转项目,策划一次网上“土地流转招商月活动”,用经营城市建设用地的理念经营农村土地,用招商引资手段推介土地流转项目。四是建立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机构。要抓好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机构建设、充实人员、强化业务培训,重点发挥区农经站土地承包“一庭三室”仲裁调纠作用。各乡镇(街道)要依托“党代表工作室、群众工作站、便民服务中心”等机构,整合调纠办、司法所等力量,建立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村设立调解员,做到小问题化解在村,一般问题调解在乡,突出问题到区仲裁或法院诉讼。

三、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84月–7月)

1.成立机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操作难度大,是一项管长远、打基础的重大改革。要建立区级全面负责、乡级组织实施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乡镇(街道)要成立党(工)委书记亲自挂帅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同时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财政、民政、农业、农经、国土、教育等业务骨干参加的工作组,指导各行政村开展改革工作。各行政村要成立在村党组织及村民委员会领导下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共同组成的工作组(下设政策宣传、人员排查和资产清查等小组),分工协作做好改革工作。

2.宣传动员。各乡镇(街道)要召开会议动员部署,统一乡村两级干部的思想认识,积极开展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要利用广播和村务公开栏等多种渠道公开宣传改革的目的、意义和做法,引导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充分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为全面推进改革工作奠定基础。

3.制定台账。各乡镇(街道)要根据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列出时间表和工作台账,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计划和责任落实到村。各行政村也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时间表和工作台账。

(二)清产核资阶段(20187月–11月)

1.严守工作程序。清产核资一般以村为单位开展,属于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开展,属于乡镇(街道)农民集体所有的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一般遵循制定工作方案、清理核实资产、进行权属界定、开展价值评估、公开公示结果、核销调整账务、归档整理造册、审核上报备案、建立健全台账等基本程序。

2.完善工作机制。一般以村为单位组建由乡村干部、财务人员、党员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以及农业、林业、水利等方面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清产核资工作实施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资产清查、实物盘点、价值评估等相应工作。对集体资产存量较大的村(组),农民群众有要求且确有必要的,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决议,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清查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过程应由清产核资工作实施小组人员全程参加,评估结果要出具群众认可、各方签字的评估报告。

3.细化清查内容。一是资源性资产。资源性资产主要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已完成农村土地、林地、草原等资源性资产确权登记颁证的,可直接登记造册。二是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资产主要为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三是非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主要为用于公开服务的办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资产。

4.明确清查要求。一是核实资产价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经估价或价值重估后,重新核实资产的实际存量,确定集体资产的价值总额。要清查负债,对于流动负债,要清查各种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预提费用;对于长期负债,要清查各种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清查负债时,要对其真实性进行核实,严防虚假债务发生。二是规范处置资产。对清查出的应入账但未登记入账的资产,经核对公示后登记入账;对有账无物或者核算不准确的资产,经核对公示后调整账目;对长期借出或者未按规定程序租赁转让的资产,要清理收回或者补办相关手续;对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对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的,要督促当事人如数退赔,涉及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三是明确资产所有权。在清产核资基础上,把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街道)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街道)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要严格按照产权归属进行,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四是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加强区、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清产核资工作基本结束后,乡镇(街道)农经站要及时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实行台账管理。修订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加快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建设,实现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稳定农村财会队伍,落实民主理财,规范财务公开,切实维护集体成员的监督管理权。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监督,做好日常财务收支等定期审计,继续开展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等专项审计,建立问题移交、定期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防止侵占集体资产。对集体财务管理混乱的村,乡镇(街道)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整顿,防止和纠正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行为。

(三)量化股权阶段(201812月–20196月)

1.制定村级改革方案。各村工作组要结合实际,起草拟定《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草案)》,并召开党支部、村委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联席会以及党员、成员代表会议,广泛征求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张榜公示和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形成决议,报乡镇(街道)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进行方案公告,并报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编制量化股权清册。依据乡镇(街道)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的实施方案,各村在前期人员排查摸底的基础上,进行成员身份认定,编制成员名册、股东清册,并在有条件的村、组按照股权设置将集体净资产折股量化,计算股东所享有的股份,填写股权情况登记资料,经张榜公示和核对审查无误后,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建立股东股权台账。

(四)成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阶段(20197月–20203月)

1.推选产生股东代表。各村召开股东户代表会议,分小组推选提名股东代表候选人,投票选举产生股东代表大会的代表人选。股东代表人数一般为5-15户推选1人,最低不少于20人,人数与村民代表基本一致。股东代表候选人产生后,要将股东代表情况进行张榜公示。

2.提名董事会、监事会候选人。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大会实行候选人等额选举方式产生。董事会、监事会组成人员候选名单由村两委按民主程序提名,书面报乡镇(街道)改革领导小组,依照村民委员会选举有关条件进行资格审查批复后张榜公布。

3.筹备股东代表大会。各村在乡镇(街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筹备首届股东代表大会,拟定《章程》草案、《选举办法》草案、《财务管理制度》草案,准备《筹备工作报告》及《议案》、《决议》等会议资料,印制选票、计票统计表,确定股东代表大会召开日期,并向股东代表发出书面会议通知。

4.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各村在乡镇(街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下,召开首届股东代表大会,并按照大会议程,表决通过《章程》、《选举办法》和《财务管理制度》;选举产生首届董事会、监事会组成人员和董事长、监事会主任以及任用经营管理人员。

5.依法设立股份合作社。首届股东代表大会完成预定事项后,经乡镇(街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成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发放登记证书,据此向银行及有关部门办理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要向全体股东(户)发放股权证书。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接受乡镇(街道)的统一监管。

(五)档案整理阶段(20203月–5月)

各乡镇(街道)、村(组)集体要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形成的会议纪要、决议、实施方案、章程、股东清册和人口排查、清产核资、成员身份认定表、股权量化登记表等重要文件资料进行全面整理,归档备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切实加强对全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按照中央、省、市有关要求,建立全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蒋利民、王洪灿同志任为总召集人,黄四清、付小俊同志为召集人,成员由区纪委监委、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府办、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局、区水务局、区林业局、区卫生计生局、区审计局、区信访局、区档案局、区农经站、区畜牧兽医水产局、区妇联、区扶贫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市国土资源局北湖分局、区税务局、市工商局北湖分局、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担任。联席会议负责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工作的总体指导、组织、协调和督导。联席会议下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经站,负责牵头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审核、督促责任落实,确保各项任务按期保质全面完成。由付小俊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调度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雷雄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担任。

(二)强化工作职责。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行区级领导包乡镇(街道)、区直部门和乡镇(街道)包村和村包组三级包干责任制,实行部门联动机制和矛盾化解机制,形成“区级领导牵头,乡镇(街道)组织实施、村级具体操作、职能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格局。区直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确保改革工作有效衔接、落实到位。

各成员单位职能职责如下:

区纪委监委:负责对各乡镇(街道)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执纪、调查、问责、处置工作。

区委办、区政府办:负责牵头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做好涉及改革工作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区人大办:负责指导、协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区委组织部负责做好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提供组织保障,及时提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有关支村“两委”建设及配套设施方面的资料。

区委宣传部:负责做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宣传、报道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支持配合做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关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及时提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有关学校及配套设施方面的资料,配合农经部门和乡镇(街道)做好因学校资产引发的纠纷调处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依法制定促进改革工作的有关村民自治管理办法,及时提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有关行政区域分布资料和行政区编码,支持配合农经部门和乡镇(街道)做好因婚姻关系引发的纠纷调处工作。

区司法局:负责做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法律服务。

区财政局:负责协助开展清产核资和财政资金形成的集体资产权属明晰以及经费保障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有关交通方面的资料,支持配合农经部门和乡镇(街道)做好因交通设施引发的纠纷调处工作。

区农业局:负责提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有关美丽乡村建设、新农村建设等方面的资料。

区水务局:负责提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有关水利方面的资料,支持配合农经部门和乡镇(街道)做好因水利设施引起的纠纷调处工作。

区林业局:负责林地纠纷调处工作。

区卫生计生局:负责提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有关医疗卫生设施方面的资料,支持配合农经部门和乡镇(街道)做好因医疗卫生设施引起的纠纷调处工作。

区审计局:负责支持配合农经部门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

区信访局:负责做好信访责任制落实,全力做好改革工作中上访群众的接待,实行专人负责,妥善处理改革信访案件。

区档案局:负责指导、协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区农经站: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人员培训,落实相关政策,做好建章立制,抓好宣传动员,指导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成员身份界定、资产折股量化等工作,建立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应用平台,开展产权交易,处理联席会议日常事务。

区畜牧兽医水产局:负责及时提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有关方面的资料。

区妇联:负责做好妇女上访接待工作,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区扶贫办:负责提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有关扶贫领域方面的资料,配合农经部门和乡镇(街道)做好因扶贫项目投资引发的纠纷调处工作。

市公安局北湖分局:负责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籍身份甄别工作、提供全区农村户籍信息,做好涉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北湖分局:负责提供集体土地所有权及林权确权成果数据、国有土地范围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范围线、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图,参与改革各项政策、文件、宣传资料的编写工作。

区税务局:负责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市工商局北湖分局:负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革,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工商登记。

乡镇(街道):1.成立由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任组长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指定专人负责,报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建立信息上报制度,及时上报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工作动态和工作进展情况。2.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宣传动员,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改革的热情和积极性,创造良好的改革氛围。明确专门人员进村入户,宣传解读改革工作有关政策,让基层干部群众全面了解改革的目的和政策要求,防止政策走形变样。3.配合农经部门做好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4.负责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产核资、审核公示;指导支村“两委”做好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开展资产折股量化工作,制定股权管理办法,建立台账,并逐级确认上报;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或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指导建立村集体产权管理制度;建立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应用平台,开展产权交易。5.按照“纠纷不出组、矛盾不出村”的原则,依法调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中出现的各类矛盾纠纷。6.收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有关资料,包括文件、会议记录、图纸、登记表、报表、名册、影像资料等,定期整理归档,及时上报本级形成的档案资料。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级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宣传发动,通过手册、广播、公告、信件、标语、新媒体等形式,让农民群众明白改革的目的、意义、方式,使他们了解改革、拥护改革、参与改革。要加大基层业务人员培训力度,按照“省培训到县、市培训到乡镇(街道)、县培训到村”的要求,通过集中授课、观摩交流、专题讲座等方式,提高党政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具体操作能力,培养一批熟悉政策、业务能力强的骨干力量。要加快建立区、乡、村三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辅导员队伍,深入基层,宣传指导改革工作。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要指定专人负责政策解读和业务咨询,要积极借鉴外地经验,总结推广本地典型,发挥样板示范作用。依托大专院校,大力培育新型农民,加强农村集体经济人才培养力度。

(四)加强保障措施。一是经费保障。根据省市要求,强化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财政保障,区财政要安排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专项经费,以确保改革工作任务顺利完成。二是人员保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任务重、时间紧、要求高、专业性强、年限跨度久,为保障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圆满完成,需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员单位抽调8名工作人员组成区产权制度改革办,负责督促指导各乡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三是物质保障。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办及乡镇(街道)要有专门的办公室、电脑等设备设施,组织机构及各项制度要上墙,村级要有专门档案柜,确保村级档案规范齐全。

(五)强化督查问责。要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纳入乡镇(街道)领导班子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联席会议要按季度召开工作调度会。对成绩突出、贡献较大的人员,在评先、评优推优、提拔干部时,予以优先考虑;对工作推动落实不力、工作进度较慢、维稳不力的乡镇(街道),约谈乡镇(街道)主要领导,问责相关人员。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建立一月一督查、一月一通报的督查总结评估制度,及时掌握和通报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开展情况。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因在改革过程中不民主、不公开、不透明和弄虚作假等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工作职责,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恶性事件或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非法侵占、哄抢、平调、挪用、私分和损坏集体资产的,要如数退赔,涉嫌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注:北湖区,隶属于湖南省郴州市。位于郴州市中部,东、北与苏仙区毗邻,西同桂阳县交界,南接临武县、宜章县。辖8个街道2个镇2个乡:湄桥街道、北湖街道、人民路街道、燕泉街道、郴江街道、骆仙街道、增福街道、涌泉街道,华塘镇、鲁塘镇,保和瑶族乡、仰天湖瑶族乡。面积826.8平方公里,人口42.28万人(2011年)。

北湖区是郴州市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是具有2200多年历史的省级历史文化名城,是湖南省政府确定的全省经济发展战略重点“五区一廊”的南大门。地貌以山地为主,山地、丘陵、岗地、平原地貌齐全;地势西南高,东北低,呈阶梯状倾斜。气候属大陆性中亚热带季风湿润气候,山有二尖峰,河流有耒水、西河等。

北湖区旅游景点有北湖公园、仰天湖风景旅游区、龙女温泉、文峰塔、义帝陵、邓华故居、刘氏古民居群、王仙岭、万华岩、南岭植物园、坦山岩劝农记碑刻、犀牛井、四清湖水利风景区、郴州邓氏宗祠、郴州南塔、五盖山狩猎场、西河湿地公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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