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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南平《松溪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指导意见》全文

2018-07-13 11:40:35来源:松溪县人民政府网站阅读量:1691

松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溪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8528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进一步激活农村生产要素,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期而有保障的权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本着实事求是、尊重历史沿革,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的范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施行后的村、组级集体经济组织。

各村内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合作经济组织成员,行使本集体经济组织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取得合作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即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结合各自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二、资格认定的基准时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本指导意见认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确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基准时日。具体由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召开户代表会议或户代表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成员身份界定基准日最后时限不迟于201873124时。

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程序确定基准日之后,自该时点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按照“出生不增、死亡不减、迁入不增、迁出不减”进行家庭成员数量固化管理。

三、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原则

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明确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在认定过程中应结合该群众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籍,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是否依赖于农村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有无其它生活保障),遵循确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取得唯一性、包容性、合法性原则,作为判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一般原则。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

(一)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初设而取得,原属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创设农业合作社的入社成员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施行前加入农业合作社的成员,户籍仍在本村的,当然取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包括本指导意见施行前:

1.享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待遇或福利保障的人员,要尊重人民公社时期形成的认定社员资格的规则。依照是否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为基本生活保障,是否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为主要标准和条件,以是否依法登记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为辅助考虑因素,兼顾丧失原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情形。

2.因村、组集体土地征收已分配土地补偿款的人员。

(二)父母双方或一方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所生的、或依法收养的、或依法负有抚养义务,且基准日前户籍在本村的子女或继子女,自出生时或形成收养、抚养关系时起取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三)与本村男性村民结婚(以婚姻登记为准),基准日前户籍迁入本村的女性配偶,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取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四)与本村村民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并实际履行,基准日前户籍迁入本村,因遗赠抚养关系取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五)因国防建设或者其他政策性原因,通过移民进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基准日前将户籍迁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应认定取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六)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通过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协商,以捐交公积公益金或转让资产等形式申请加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本指导意见规定表决决定接收并公示的,自公示期满之日起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

(一)基准日前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自死亡时起丧失。

(二)以书面形式向村集体经济组织递交并经公告,自愿放弃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自公告之日起丧失。

(三)取得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其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自取得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起丧失。

(四)基准日前取得设区市非农业户籍的,自取得非农业户籍之日,其原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五)基准日前取得非设区市城镇非农业户籍且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事业单位编制,自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事业单位编制之日起其原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六、特殊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各村可结合本村实际参考以下标准对几类特殊人员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行认定;各村已根据本村实际对以下几类特殊人员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行认定的,原认定标准继续有效。

(一)外嫁女。

1.本村妇女外嫁至其他村,基准日前在嫁入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认定具有嫁入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本村妇女外嫁至其他村,基准日前在嫁入地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但在嫁出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认定具有嫁出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本村妇女外嫁至其他村,基准日前在嫁入地和嫁出地均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在嫁入地固定生产、生活,无论其户籍是否从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迁出,均应认定具有嫁入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4.本村妇女外嫁至其他村,基准日前在嫁入地和嫁出地均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且未在嫁入地固定生产、生活,基准日前户籍仍在本村的,应当认定具有户籍所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5.本村妇女外嫁至城镇,基准日前户籍未从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迁出的,应当认定具有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基准日前户籍已迁出取得城镇非农户籍,并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不认定具有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本人尚有承包地未退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二)入赘婿。纯女户所招赘、且基准日前户籍在本村的入赘婿,应当认定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原则上每户只准一个入赘婿享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

(三)服刑人员。村民因刑事犯罪被判处较长刑期入狱服刑,但不因此而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即民事权利能力,应当认定具有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四)大中专院校学生。户籍原在本村,因升学户籍迁出,基准日前仍在读大中专院校的学生,认定具有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毕业后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事业单位编制,不应认定具有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五)服兵役人员。服兵役是国家安全的需要,政策应当给予优待,基准日前无论其户籍是否已迁出,在服役期间应当保留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服役期间转业、提干或退役时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安置录用的,应当认定其丧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六)外出经商、务工等人员。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依照本指导意见应当认定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准日前户籍未迁出,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暂时脱离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仍应当认定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七)移居海外人员。

1.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承包地后在基准日前移居海外的(包括港澳台地区),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照本指导意见第七点处理。

2.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取得承包地且在基准日前已经移居海外的(包括港澳台地区),不具有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移居海外人员(包括港澳台地区),若已取得所移居国家或地区永久居留权或国籍的,应当认定其丧失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八)丧偶和离婚妇女。

1.本村丧偶和离婚的妇女,虽回嫁出地居住生活,但户籍和承包地仍在嫁入地的,应当认定具有嫁入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本村丧偶和离婚的妇女,回嫁出地居住生活,且户籍已迁回嫁出地,未取得嫁入地或丧失嫁入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仍然认定具有嫁出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本村丧偶和离婚妇女再嫁的,其是否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照本指导意见第六点第(一)项进行认定。

4.本村丧偶和离婚妇女生育或抚养的未成年子女,随母亲生活,是否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据本指导意见第四点第(二)项。

(九)基准日前以“寄户”形式落户,未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生产生活,不应认定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十)回乡退养人员。基准日前将户籍迁入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的回乡退养人员,因其享有退休人员的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作为其基本生活保障,不应认定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十一)土地招工人员。1980年代,因国家征用原村集体土地并享受当时国家集体土地征用招工安置政策的家庭户(人员),已取得所招工安置企业(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职工身份,纳入国家城镇企业职工基本社会保障体系的,一般不应当认定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十二)多户籍。对于既登记城镇非农户籍又登记农村户籍,仍长期在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生产生活的人员,如果其已经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事业单位编制,不应认定具有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七、本指导意见之外的其他情形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和取得,在不违反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前提下,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户代表会议民主决策,获同意,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生效。

八、“村改居”后的资格认定

因本县历年城镇化建设等原因,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成建制转变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即“村改居”),“村改居”后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适用本指导意见之规定。

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与土地承包权的关系

土地承包开始时应以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作为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旦设定,在该权利存续期间,农户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增减变化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直接关系,不能简单以是否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承包土地作为是否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标准。

十、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花名册

各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本指导意见认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后应由各村委会(已经村改居的,由居委会)汇总、核实,由村委会(居委会)组织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公示期为三十天,公示期满由村委会(居委会)负责登记造册并报各乡(镇、街道)和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其他事项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不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各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成员大会或村民会议方式取消依据本指导意见应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的成员资格。

(二)本指导意见实施前,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经备案和公示之后,继续有效。

(三)本指导意见实施过程中,因认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产生争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向所在村委会(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调解。

(四)本指导意见实施后,国家、福建省就有关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出台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本指导意见与之相冲突的部分,从其规定。

(五)经认定或确认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成员,其权益的范围、大小和具体行使的方式,由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结合各村实际情况进行确定。经认定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其他人,是否享有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由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结合各村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六)本指导意见由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注:松溪县,隶属于福建省南平市。位于南平市北部,东与庆元县交界,南连政和县,西邻建阳县,北接浦城县。辖1街道26乡:松源街道,郑墩镇、渭田镇,河东乡、旧县乡、溪东乡、花桥乡、祖墩乡、茶平乡。面积为1043平方公里,人口16.8万人(2016年)。

松溪县有“百里松荫碧长溪”、“绿色金库”、“笋竹之乡”之称;是中国食用菌之乡、中国民间版画艺术之乡;湛卢宝剑、九龙窑瓷品、民间版画被誉为“松溪三绝”。地貌有低山、丘陵、河谷平原、山间盆谷;地势从东北向西南倾斜。气候属中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山有龙头山、洞宫山、仙霞岭,河流有松溪、竹口溪、渭田溪等。

松溪县旅游景点有湛卢山省级风景名胜区、龙山省级森林公园、白马山省级自然保护区、诰屏山省级森林人家、茶洲水库游览区、龙头山风景区、万林湖水利风景区、九龙窑遗址、铸剑古炉遗址、后垅山公园、松溪古塔、花桥大林坑原始森林、松溪南宋交通碑、玉泉寺、资寿寺、清凉寺、罗汉寺大殿、湛卢书院、狮畲五龙桥及石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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