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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实施细则》全文

2018-07-12 11:43:52来源:济南市农业局阅读量:2721

济南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实施细则

201832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部署安排,切实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摸清集体家底,理顺农村集体资产权属关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防止集体资产流失,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根据省农业厅等《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对象是: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未建立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代行其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其他单位,撤村并居后代行原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等。

第三条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目标是:到2018年底,全市所有涉农村(居)全部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摸清集体所有的资产存量、结构、分布和运用效益情况,核实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债务,做到账证和账实相符;集体资产按照资源性、经营性、非经营性分类登记,实行台账管理,建立健全集体资产保管制度,资产的使用和处置,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村合同监管项目竞标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纳入合同监管和项目竞标的范围,防止资产流失,促进集体资产的合理利用和保值增值;充分利用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及时录入、校验、审核清产核资数据,切实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夯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基础。

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范围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畜牧资产、林木资产、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

第五条清产核资登记时点为20171231日。

清查核实应当以登记时点为基点,所有清查项目在清查日采取倒轧的方式对清查核实结果进行调整。

第六条清产核资工作要按照清查核实、价值确认、产权界定、公示确认、建立台账、审核备案、汇总上报、纳入平台管理等操作程序进行。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在县镇两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清产核资工作实施小组,负责集体所有资产全面清查核实工作。

第八条清产核资工作实施小组成员由镇(街道)农业(经管)部门和村“两委”、村务监督委员会、本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及成员代表,以及村会计(报账员)、妇女主任等人员组成,组长原则上由党支部书记或本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要依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集体经济组织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清产核资实施方案,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镇(街道)审核、县区农业部门备案。

第十条清产核资工作要坚持民主公开,依靠和发动群众,组织群众参与、接受群众监督、得到群众认可,清查结果要向全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公示期应不少于7天),并经成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十一条清产核资结果公示期间,要安排村干部或清产核资工作实施小组工作人员专门负责答疑解惑,并做好有关问题解答和核查处置工作。公示期间要留存影像资料,影像内公示内容、证明人面貌要清晰,证明人可以是村民代表或清产核资工作实施小组成员。

第十二条此次清产核资工作对收入和支出的核算,原则上采用权责发生制。

第十三条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结合农村集体资产规模和本地实际聘用第三方专业清查。资产总量较少且权属清晰的可自行开展清产核资;资产规模较大且情况复杂的,可委托专业评估机构,按照“专业、科学、统一”的要求清查集体资产。

第十四条聘用第三方开展清产核资的,原则上通过统一公开招标确定项目单位,确保清产核资结果准确、真实。

第二章集体资产清查

第十五条流动资产清查,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等。

现金。以实际盘点现金(包括存折)数额为基数,倒轧登记时点的账面数额,清查核对现金账面余额与库存现金是否相符。清查发现有现金长款或短款的,要查明原因,据实编制凭证,调整账簿。对无法查明原因的长款,参照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处理;对无法查明原因或由工作人员失误造成的短款,由个人赔偿。

银行存款。以登记时点银行对账单为准,清查核对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存款对账单余额是否相符。余额不符的,要查明原因。对由未达账项引起的,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整。

短期投资。清查核对各种短期投资账面余额与短期投资原始凭证记载是否相符,查清各种短期投资的投资对象、投资时间、投资金额、投资协议等。

应收款。清查核对单位和个人的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根据应收款账面余额,采取面询、函证等方式逐一与外部单位和个人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债务人、金额、形成原因、到期时间和审批人等,并以双方记账凭证金额一致为准。对登记日应收未收的款项,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依据合同、协议或政策文件确认,并取得债务人书面同意;对有争议的债权,要查证、核实,明确债权关系;对因债务单位撤销或债务人死亡,且既无遗产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等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要明确责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销。因诉讼等原因处于不确定状态的债权,须单独说明。

内部往来。清查核对内部所属单位和农户的各种应收、应付和暂收、暂付款项,根据内部往来明细账余额,采取公示、面询、函证等方式逐一与所属单位和农户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债权债务单位或个人、债权债务金额、形成原因、到期时间等。

存货。清查核对存货账面余额及明细账与农业生产资料(种子、化肥、燃料、农药等)、原材料、机械零配件、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农产品和工业产成品等实际数是否相符,查清库存物资的类别、数量、金额、存放地点、保管人员等情况。清查采取实地盘点方法,清查人员至少两人以上,保管员必须在场并参加盘点工作。对清查中发现的积压、丢失、已毁损或需报废的存货,要查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妥善处理。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扣除有关责任人员赔偿后记入“管理费用”。

第十六条农业资产清查,包括集体经济组织购入、培育或营造的牲畜(禽)资产和林木资产。

牲畜(禽)资产。清查核实牲畜(禽)资产账面数与实际数是否相符,查清牲畜(禽)资产的品种、数量、金额、生长阶段,以及死亡等情况。清查采取实地盘点方法,清查人员至少两人以上,饲养员必须在场并参与盘点工作。对有死亡、毁损或账实不符的,要查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妥善处理。

林木资产。清查核实林木资产账面数与实际数是否相符,查清林木资产的品种、数量、金额、生长阶段,以及死亡、毁损等情况。清查采取实地盘点方法,清查人员至少两人以上,管理员必须在场并参与盘点工作。对有死亡、毁损或账实不符的,要查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妥善处理。

第十七条长期投资清查,包括集体经济组织不准备在一年内(不含一年)变现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以及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企业等的投资。清查核对长期投资账面数与实际数是否相符,采取面询、函证等方式,将长期投资明细账与投资合同或协议、记录凭证、审批文件、投资有关权益证书等与投资对象逐一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长期投资的对象(项目)、金额、方式、期限、股利(利息)等。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清查,按照固定资产用途,区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进行清查核实。经营性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以及机井、沟渠、供水站、排水闸、道路、桥梁、仓库、冷藏库、通讯设施、农机服务机构等农业基础设施;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包括农村学校、医院、体育和文化娱乐场所、劳动保护和安全服务机构等。清查采取实地盘查方法,与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以及登记簿(卡片)逐一核对,清查各项固定资产的购建时间、坐落位置或存放地点、原值、累计折旧、净值、使用状态等。

对出租的固定资产,由出租方负责清查,并与租入方进行核对。对租入的固定资产,要与出租方核对,并进行账外备查登记。对没有登记入账的固定资产,要将清查结果登记入账。

对清查出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按规定程序申报处置。

第十九条在建工程清查,包括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工程项目。要按照在建工程未来形成资产的用途,区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进行清查核实。清查核对在建工程明细账与银行存款、库存物资、一事一议资金等相关记录是否相符。清查采取实地盘查方法,依据在建工程明细账和在建工程合同等,查清在建工程进度和质量,在建工程名称、承建单位、建设时间、建设地点、预算投资额、已投入建设资金等。对于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

第二十条无形资产清查,包括各项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纳入账内核算的无形资产。依据无形资产明细账和相关记录,查清各种无形资产名称、取得时间、取得方式、使用年限、使用情况、原始价值、摊余价值等。

第二十一条资源性资产清查,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等。清查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分类进行,只登记面积、权属和经营情况等,一般不确认价值。清查要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集体林权确权登记颁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相衔接,充分利用已有登记成果、森林资源档案等,减少和避免重复劳动。对尚未确权的资源性资产,要采取实地勘测丈量的方式,查明实际面积及其权属。

第二十二条对依法取得权属证明的集体资产,据实进行登记入账;对未取得相关权属证明材料的集体资产,要予以备注;对权属有争议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实际使用的资产,要予以备注。

第三章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清查

第二十三条流动负债清查,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

短期借款。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从银行、信用社和有关单位、个人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各种借款,根据短期借款明细账余额,查清债权人、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用途及审批人等。所有借款须取得合同、凭据,无法取得的,由债权人、债务人双方签订确认书。

应付款。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与外单位和外部个人发生的偿还期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各种应付及暂收款等,根据应付款明细账余额,采取面询、函证等方式逐一与债权人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债权人、金额、用途、产生时间、到期时间及审批人等。

应付工资。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应付给其管理人员及固定员工的报酬,按照确定的工资标准,核对应付工资账面余额和工资表记录是否相符,查清领取工资人员的数量、姓名、金额等。

应付福利费。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用于集体福利、文教、卫生等方面的福利费,查清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借贷方向及使用项目、受益对象、支付时间等。

第二十四条长期负债清查,包括长期借款及应付款、一事一议资金和专项应付款等。

长期借款及应付款。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从银行、信用社和有关单位、个人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种借款及偿还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应付款项,根据长期借款及应付款明细账,查清债权人、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用途及审批人等。所有借款须取得合同、凭据,无法取得的,由债权人、债务人双方签订确认书。

一事一议资金。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生产、公益事业,按一事一议的形式筹集的专项资金,核对一事一议资金账面余额与筹资方案、备查账簿记录是否相符,查清一事一议项目预算、资金来源、已使用金额、结余情况等。清查出的应交未交一事一议资金,要及时追回,超过筹资标准筹集资金的要予以清退。

专项应付款。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的征地补偿费、国家财政专项补助等资金,根据专项应付款明细账,查清专项应付款拨款单位、拨入金额、拨入时间、使用金额、具体用途等。

第二十五条所有者权益清查,包括资本、公积公益金、未分配收益等。

资本。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收到投入的资本。按照资本明细账余额向前追溯,对于记载清晰的,通过公示、问询和函证等方式,与投资人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资本账面余额;对于记载不清的,可暂时将本集体经济组织列为投资人,记入本集体名下。清查出资本明细账记录与实际投资人不符时,要经当事人签字认可,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据实调整资本明细账。对投资单位撤销的,要将投资单位投入资本转为本集体资本,依据相关证明材料调整资本明细账,并予以注明;对投资人死亡且有继承人的,将其投入资本转给其继承人;对投资人死亡且无继承人的,将其投入资本转为本集体资本,依据相关证明材料调整资本明细账。对农业合作化时期社员入社股份基金,有条件的可以进行深入查清,社员死亡且有继承人的,将其股份转给其继承人,并做为个人投资资本;社员死亡且无继承人的,将其股份转为本集体资本,依据相关证明材料调整资本明细账。

公积公益金。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从收益中提取的和其他来源取得的公积公益金。根据公积公益金明细账,结合资产、负债及资本账目调整,查清公积公益金账面余额。

未分配收益。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历年分配后的结存余额,根据收益分配明细账,结合资产、负债及资本账目调整,查清未分配收益余额。

第四章资产估价与价值重估

第二十六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未纳入会计核算或无原始凭证的资产要进行资产估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中,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资产,可以进行价值重估。

固定资产,一般按购建或调入时原始价值确定。对因账外调入或无偿划归等原因查不到原始价值凭证的固定资产,可比照同类资产现行购建价格确定,并按照使用年限折旧入账。

长期股权投资,一般按初始投资价值确定。对确有交易需求且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进行资产价值重估,按现值或公允价值确定。

第二十七条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须经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一般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展,民主讨论确定估价方法,作为记账凭证入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估价处置资产。确有需求的,要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参与,其结果需进行公示并经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不得随意多估或少估,并报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县区备案。

第五章资产所有权确权

第二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要把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三十条有经营性资产的村(居),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经济发达村等,要成立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并在村党组织的领导和村民委员会的支持下,按照法律法规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无经营性资产的村(居)要成立集体经济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原则上由村党支部书记兼任。

第三十一条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要充分考虑不同资产的形成过程和历史沿革,从有利于管理实际出发,从兼顾国家与集体利益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地进行。要严格按照产权归属确权,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

第三十二条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要把所有权确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对由政府拨款和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单位或个人投入等混合所有制方式形成的资产,按各方出资比例或约定的股权比例确认所有权。

第三十三条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要区分不同层级进行。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要把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要把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到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由多村(居)或镇范围内所有村(居)集资形成的资产,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无协议或记载不清的,通过内查外调、函证等方式进行产权界定。

第三十四条对集体资产所有权有争议的,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列为待界定资产,也可通过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

第三十五条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由县级政府组织实施。

第六章账目调整与资产监管

第三十六条集体经济组织要根据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对清产核资中发现的账款不符、账实不符、账证不符等问题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对存货、农业资产、固定资产的盘盈或盘亏,在建工程的报废或毁损等,必须查明原因,落实责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县区备案后,按照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对存货、农业资产、固定资产的盘盈,首先应确定盘盈固定资产的原值、累计折旧和固定资产净值,然后做出调整,计入其他收入;

存货、农业资产、固定资产盘亏造成的损失,计入其他支出,依照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处理时,按可收回的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冲回损失;数额较大的,可作为增减公积公益金处理,同时调整账簿记录。

对清产核资前没有纳入账内核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农业资产等,包括政府拨款、税费减免等形成的资产,社会团体、个人捐赠的资产等,有原始凭证的,按记载价值入账;无法取得原始凭证的,通过资产估价确认价值入账,作为增加公积公益金处理,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可转增资本(并按股权比例量化给成员或集体),同时调整账簿记录。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对外投资,预期不能带来收益的无形资产,确实无法支付的债务等核销,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核,查明原因,落实责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按照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债权核销计入其他支出,债务核销计入其他收入,投资净损失计入投资收益,同时调整账簿记录。

不符合条件或未履行规定程序的,不得进行账目调整。

第三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包括全资持有、直接或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等能够控制的被投资企业,其资产要进行清产核资,并登记入账。

对集体经济组织全资持有的被投资企业,要将其清产核资后生成的资产负债表,与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负债表相关科目进行合并,同时集体经济组织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债权和债务项目要相互抵消;并调减集体经济组织的长期投资和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差额计入公积公益金。

对集体经济组织直接或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等能够控制的被投资企业,在清产核资后,将所有者权益按投资比例对应调整集体经济组织的长期投资,差额计入公积公益金。

对集体经济组织无实际控制权的参股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按长期投资处置。

第三十八条清产核资中对已抵、质押或担保的资产,要进行备注说明。

第三十九条对由成员集资或入股方式形成的集体资产,记载清晰的,通过公示、问询和函证等方式与集资人或入股人进行核对,核实后记于集资人或入股人名下;对于记载不清且无法明细到人、到户的,可暂时记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名下,并予以备注。

第四十条建立年度资产清查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至少每年末开展一次资产清查,各县区汇总数据要于次年35日前报送市农业局。

第四十一条清产核资登记时点至清产核资报告日发生的资产、负债和权益的重大变动情况,要进行备注说明。试点工作中已完成清产核资的村(居),要做好与此次清产核资工作的衔接,按照此次登记时点核实调整数据。

第四十二条充分利用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将清产核资数据统一纳入平台管理,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注:济南市,简称“济”,山东省省会。市花是荷花,市树是柳树,市鸟是白鹭。位于山东省中西部,东临滨州市、淄博市,南邻莱芜市、泰安市,西邻聊城市,北邻德州市。辖7个区3个县:市中区、历下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面积8177.21平方公里,人口723.31万(2016年常住)。

济南市是史前文化——龙山文化的发祥地之一;拥有“七十二名泉”,被称为“泉城”,有“家家泉水,户户垂柳”、“四面荷花三面柳,一城山色半城湖”美誉。地貌属低山丘陵和平原;地势南高北低。气候属温带季风气候,山有长城岭、跑马岭、梯子山等,河流有黄河、小清河、大沙河、玉符河、绣江河、巨野河,湖泊有大明湖等。

济南市旅游景点有趵突泉、黑虎泉、五龙潭、珍珠泉、白泉、百脉泉、玉河泉、涌泉、袈裟泉、洪范池、明府城、李清照故居、辛弃疾故居、老舍故居、龙山文化城子崖遗址、东平陵故城、千佛崖造像、灵岩寺、天下第一泉风景区、百花洲、九如山瀑布群、白云湖国家湿地公园、黄河玫瑰湖国家湿地公园、济南方特东方神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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