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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白银《景泰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实施方案》全文

2018-05-24 11:17:28来源:景泰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158

景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泰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实施方案的通知(景政办发〔201828号)

201829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开展清产核资,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利的重要指示,根据农业部等九部委《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711号),按照县委、县政府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总体部署要求,结合《景泰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是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首先必须明确农村集体有哪些资产。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将集体资产按照经营性、非经营性和资源性分类登记,实行台账管理,能够切实摸清集体家底,保护好资源性资产,盘活好经营性资产,管护好非经营性资产,为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二)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是保障农民财产权益的客观要求。农村集体资产是亿万农民长期辛勤劳动、不断积累的宝贵财富,是发展农村经济和实现共同富裕的物质基础。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把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在此基础上,稳步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将集体资产以股份或份额的形式量化到集体成员,作为其参与集体收益分配的依据,有利于让农民共同分享集体经济发展成果,切实维护好农民财产权益,不断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三)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是加强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的有力举措。当前,我县村(组)集体资产仍存在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到位、核算不准确、分配不公开等突出问题,导致集体资产被挪用、侵吞和贪占的现象时有发生,农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迫切需要尽快加以解决。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查实集体资产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确保账证相符和账实相符,并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和处置等各项制度,对加强和规范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具有十分重要作用。

二、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期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为重点,全面清查核实集体各类资产,摸清集体家底,健全管理制度,防止资产流失,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盘活农村集体资产,发展新型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统筹考虑历史原因和现实情况,明确集体资产产权归属,保持集体资产的完整性,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财产权益。

——坚持有序推进合理合法,先将农村集体资产现状摸清查实、记录在册,再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进行价值评估,严格遵守相关法规政策和财经制度,确保清查核实结果真实准确。

——坚持农民群众充分参与,依靠和发动群众,组织农民参与,接受农民监督,清查结果进行公示公开,得到全体农民群众认可。

三、认真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重点工作

(一)清查核实资产。按照农业部《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附件1)和农业部《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附件2)的要求,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查。资源性资产清查要与土地、林地、草原等不动产登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相衔接,充分利用已有登记成果、森林资源档案等,减少和避免重复劳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包括全资持有、直接或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等能够控制的被投资企业,其资产也要纳入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范围,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登记。

(二)明确产权归属。充分考虑不同集体资产的形成过程和历史沿革,从有利于管理实际出发,从兼顾国家与集体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大局出发,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的原则,将集体资产确权到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对于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要把所有权确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

()健全管理制度。要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按照资产类别建立台账,及时记录增减变动情况;建立资产保管制度,明确资产管理和维护方式,以及责任主体等;建立资产使用制度,明确资产发包、租赁等经营行为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实行公开协商或招标投标,强化经济合同管理,清理纠正不合法、不合理的合同;建立资产处置制度,明确资产处置流程,规范收益分配管理。要建立健全年度资产清查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以后每年末开展一次资产清查,了解资产变动情况,并将清查结果报送县农牧局。

(四)加快平台建设。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建设,整理、审核、录入清产核资数据,逐级进行汇总上报。同时,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农村集体财务会计核算、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相关内容纳入平台管理,切实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四、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时间安排和工作步骤

本次清产核资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情况复杂,要本着尊重历史、尊重现实、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愿的原则,兼顾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三者的利益,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稳步开展,对涉及“三变”改革试点的示范村,按照《景泰县关于推进农村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改革的实施方案》的要求,清产核资应在20183月底前完成。

(一)准备阶段(201811-31日)。县级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要按照县委、县政府的部署要求,建立本次清产核资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明确责任分工,调配工作人员,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保障、政策研究、工作督导等措施。各乡(镇)主要负责人为本乡镇清产核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成立清产核资工作组。各村要建立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组成的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各乡(镇)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开展宣传动员,搞好业务培训,扎实做好本次清产核资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实施阶段(201821-430日)。各乡(镇)要按照本次清产核资的对象和范围,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规范、有序组织本次清产核资工作。

1.清查核实。这次清产核资工作由乡(镇)清产核资工作组具体实施,各村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全力配合。资金、资产的清产核资,要以村会计账簿为依据,坚持账内与账外相结合、实物盘点与账务核查相结合,以物对账,以账查物,全面清点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查清来源、去向和管理使用情况;对土地等资源性资产,要以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调查资料和发放到村的《集体土地所有证》为基础,采取科学简便的方式,查实数量、分布、权属及其管理使用情况,重点清查核实已经开发利用的资源性资产。对以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使用的资金、资产、资源,要深入相关企业、单位,在对有关经济合同的完整性、合法性审核评价的基础上,重点清查核实合同执行情况,并与各村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对。

2.全面登记。清理核实后,乡(镇)要以村为单位,按照农业部《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附件1),对村(组)集体所有的各类资源、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货币资金等逐项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要全面,事实要清楚,数字要准确,做到不遗不漏。

3、确认价值。已纳入财务核算的村集体资产,严格按照财务资料确认其价值。对清查出的没有纳入账内核算或无法取得购建成本资料的资产、资源进行价值重估或评估。价值重估由村清产核资工作小组牵头,邀请离任村干部、老党员、村务监督小组组长等组成的资产价值重估小组逐项逐件进行重估,重估结果经乡镇清产核资工作组审核后,对全体村民进行公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委托资产评估机构或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进行价值评估。价值重估或评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不得随意少估或多估。价值重估或评估结果需经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表决通过。价值重估或评估工作结束后,重估或评估机构应当出具重估或评估报告,明确重估或评估价值,作为资产、资源入账或调账的依据。

4、产权界定。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明晰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归属。对土地、林地、草地等资源性资产的清产核资,要与行业主管部门的确权颁证资料相互印证,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合理进行权属界定。对于特殊情况,依照以下原则界定。

1)土地。国土资源部门为各村打印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图,对因界限交叉、村组撤分和合并等引起权属争议的地方,应严格按照《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国土部门协调争议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及时完善确权登记工作。对暂不能达成一致的,协调双方划定争议事项,暂不予以确权登记。

2)林地。对已流转但还未确权的集体林权,应根据流转双方签订的合同的实际情况依法依规确定林权。对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权,应因地制宜采取“均山、均股、均利”等形式依法依规确定林权;对不存在林权争议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管理机构和国有林(农)场等单位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应及时确定林权。

3)其他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因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暂不能提交土地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缺失房屋建设手续的,由县国土局牵头,住建局、乡镇政府配合,加强政策指导沟通衔接,帮助其完善用地和房屋建设手续。

4)水利设施。对权属关系已明确并经县级人民政府颁发权属证书或国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土地使用证的水利设施,依据产权明确和登记情况,确定产权所有人。对权属关系尚不明晰的水利设施,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结合实际,确定相应的权属关系。

5)村属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确定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在村属企业中所有的产权。

6)村卫生室。由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业务用房,或利用学校等农村集体闲置房产设置的村卫生室,房屋产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政府出资单独修建(含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捐资修建)、产权已经明确的卫生室,依据产权明确和登记情况,确定产权所有人;产权未予明确的卫生室,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所有权属由县卫计局界定确认。

7)村级公共服务设施。单独新建的村级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村级便民服务中心、村级敬老院、乡村舞台、体育健身活动场所等设施),除有政策明确规定外,产权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8)文化资产。村文化活动室(村农家书屋图书)、文化共享工程派发到村的设备,无独立房屋产权的,产权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有独立房屋产权的,其使用的房屋依据产权明确和登记情况,确定产权所有人;由村级使用。

9)教育资产。对于已经废弃、闲置且土地性质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学校资产,其产权应界定为国有或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县教育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商议界定,其他资产在清理的基础上再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确权。

10)无形资产。包括各项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民俗文化等纳入账内核算的无形资产。依据无形资产明细账和相关记录,查清各种无形资产名称、取得时间、取得方式、使用年限、使用情况、原始价值、摊余价值等。

5、公示确认。对清理核实结果,由村清产核资工作小组负责逐项逐笔在村务公开栏或通过发放明白纸等形式进行公示,向农民群众和有关当事人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间,村清产核资工作小组要安排工作人员,接受农民群众的质询和意见,并认真做好记录和解释工作。对农民群众有异议的事项,要认真进行核查,及时给予答复。公示期满,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确认。

6、审核备案。清产核资结果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后,在乡(镇)农业服务中心的指导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填制《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附件2),上报乡(镇)清产核资工作组审核备案。

7、建立台账。依据确认审核后的清产核资结果,乡(镇)农村集体资产委托代理机构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村为单位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台账。资金管理台帐使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资产管理台帐使用《固定资产登记簿》、《农业资产登记簿》、《库存物资明细账》等;资源性资产管理台帐使用《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登记簿》。

8、汇总上报。乡(镇)清产核资工作组要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附件2)的填报工作,校验核对数据,确认无误后报县农牧局,县农牧局会同国土等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做好清产核资数据审核,确认无误后报市农牧局。

9、建立平台。使用由农牧厅统一规定的系统软件,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财务会计核算等相关数据,通过整理、审核后录入系统,实现平台管理,切实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三)总结阶段(201851-731日)。本次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全面总结,县农牧局组织审核汇总,县有关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对本次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复核确认,将确认结果报告县委、县政府。县农牧局组织汇总清产核资结果和工作总结,经县委、县政府审定后,报市委、市政府,并抄送市农牧局。

五、工作要求

开展农村集体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事关我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全局,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狠抓工作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是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第一场硬仗,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组织协调、研究处理重大事项。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挂帅,落实主体责任,做好本辖区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指导、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本次清产核资工作,确保本次清产核资工作有序、规范推进。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要妥善处理好国家、集体与农民的关系,资产所有权主体与管护费用承担主体的关系,不良资产债务核销与集体资产真实完整准确的关系,确保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加强部门配合。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由县农牧局牵头实施,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林业局、教育局、文广局、卫计局各抽调一名工作人员组成清产核资工作组,协调解决相关事宜和业务指导。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清产核资工作领导机构,并确定4-5名工作人员经培训专门从事清产核资工作,进一步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措施,定期将工作进度、经验做法和有关问题向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汇报,县财政局要将清产核资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确保清产核资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三)加强问题查处。清产核资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对没有登记入账或者核算不准确的,要按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有关规定及时登记入账或者调整账目:对长期借出或者未按规定手续租赁转让的,要清理收回或者补办手续;对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的,要如数退赔,涉及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要结合此次清产核资工作,组织力量对集体财务管理混乱的村进行集中清理整顿,防止和纠正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行为。

(四)做好宣传培训。县直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干部要深入基层,做好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通过标语、宣传栏、公众微信号等有效方式,用群众听得明白的语言、看了清楚的典型,解读好政策精神和工作要求,动员发动广大农民群众理解、支持和参与清产核资工作。各乡(镇)要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培训,将本次清产核资工作有关政策、方法、程序、重点等,培训普及到每一位工作人员,切实保障本次清产核资工作依法、及时、准确开展。

(五)加强督查指导。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本次清产核资工作的督查指导,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置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加强信息沟通与交流。各乡(镇)要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本次清产核资工作有序推进、圆满完成。

注:景泰县,隶属于甘肃省白银市。东临中卫市,西接武威市,南邻平川区、靖远县、皋兰县、永登县,西邻天祝藏族自治县、古浪县,北邻内蒙古自治区。辖8个镇3个乡:一条山镇、芦阳镇、上沙沃镇、喜泉镇、草窝滩镇、漫水滩乡、红水镇、中泉镇、正路镇、寺滩乡、五佛乡。面积5483平方公里,人口24.18万人(2013年)。

景泰县境内有被誉为“中华之最”的景电一、二期高扬程提灌工程。地貌以山峦丘陵为主;地势西南高,东北低;气候属温带干旱型大陆气候。旅游景点有大敦煌影视城、双龙寺、五佛沿寺、黄河石林、寿鹿山国家森林公园、永泰城龟城遗址、永泰古城、景泰县人民公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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